人身複保險,是否也有分惡意跟善意? @ Maggie媽 聊生活 ... | 善意複保險

而複保險又分為惡意與善意,那分別會有些法律效應呢? 所謂的再保險,是依據保險法第39條規定,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險,轉向他保險 ...關閉廣告Maggie媽★聊生活,談保險跳到主文歡迎來到我的部落格,我是一位保險業務員,也是一位孩子的媽,在這個部落格裡面,分享了一些保險知識、讀書心得以及夫妻、親子生活,如果妳也想了解Maggie,不妨點選一下右下角FB粉絲團,讓我們認識彼此。

Email:[email protected]部落格全站分類:心情日記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Jan10Fri202010:11人身複保險,是否也有分惡意跟善意?網路上常常會有聽到「複保險」跟「再保險」到底是甚麼?而複保險又分為惡意與善意,那分別會有些法律效應呢?所謂的再保險,是依據保險法第39條規定,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契約之行為。

簡單來講就是說,保險公司收了保戶的錢之後,自己留一些錢,把大部分的錢再轉向更大的公司投保。

其用意有可能保險公司規模較小,讓較大的公司來分散理賠的風險。

假設A是客戶,向B保險公司投保,B公司又向C公司再保險,那我們分別來討論其中間的關係:Q:B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費給C保險公司,那C保險公司可否向A客戶求償保險費呢?A-B兩造契約,B-C兩造契約,兩者是分別契約,互相獨立。

B保險公司只能向A客戶請求給付保險費。

C保險公司只能向B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費。

Q:A客戶今天發生意外事故,是否可以直間向B公司求償理賠金呢?依據保險法第40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在保險契約人無賠償請求權。

所以,原則上A客戶僅能向B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金。

但依據保險法第40條但書規定,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再此限。

如果原保險+再保險都有規定可以求償理賠金的話,就可以喔! 所謂的複保險,是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人以上之保險公司分別訂立兩個以上保險契約的行為,且於同一保險期間內發生效力。

依據保險法第38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Q假設今天一幢房屋價值1500萬,A客戶分別跟B公司及C公司投保750萬火險,沒想到過了5年,房屋價值降到1000萬,A客戶並不知情,結果房屋發生火災全燒掉了,那麼今天A客戶可以向B公司及C公司請領多少保險金額?因為A客戶是善意不知情的情況下,投保金額超過房屋價值,所以依保險法第38條規定,就鎖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所以B與C公司各分擔一半(750萬:750萬),故B公司理賠500萬,C公司理賠500萬,總計1000萬。

Q承上題,A客戶在火災發生之前知情他超額投保了,該怎麼辦?可以向保險公司按比例退還多繳的保費。

Q承上題,A客戶明知複投保,仍然欺騙保險公司投保呢?那契約無效,保險公司不退還保費。

Q:上述的惡意複保險,是否適用於人身壽險、健康險、意外險呢?這是目前最具爭議性的問題,人身複保險是不是應用上述的複保險規則呢?前幾天看到一篇貼文,貼上來給大家參考看看。

我比較疑問的是,今天如果只是一般月薪3萬塊的上班族,也許他投保6家保險公司有惡意複保險疑慮,那如果是我們台灣首富郭先生投保,他有相當高的身價,投保六家保險公司,是否就合情合理?人身價值到底是否是用他的社經地位價值來計算呢?還是用他薪資、財產高低來計算呢?雖說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填補損失,那這個價值到底會因為他的家庭地位、社會價值、經濟能力等影響嗎?如果依照保險法第37條規定,未通知複保險契約直接無效,好像太過嚴格,對保戶沒有保障;如果直接將複保險的通知當作投保時必須據實告知事項,如果違反,保險人可依保險法64條規定解除,但是其因果關係舉證困難,保險公司根本無法以違反告知義務的理由解除契約,對保險公司的保護一樣不周到。

對於這個爭論問題,金管會也在去年做出決定,每人每個張醫療險、意外險僅能購買三張。

也許可以讓很多爭議案件趨向簡單解決吧。

但是這個人身倒底是不是無價,截至目前為止還是爭論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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