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善意複保險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編章節編章節條文友善列印編章節條文法規名稱:保險法EN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五節複保險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36條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37條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38條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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