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保險 | 善意複保險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分別訂立兩個 ... 依據保險法第38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 ...金融與投資/保險複保險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分別訂立兩個以上保險契約的行為,且於同一保險期間內發生效力。

例如某甲以其配偶為被保險人,同時向多家壽險公司投保壽險即是。

為了避免自殘意圖或遭他人殺害而詐領保險金,複保險時應在要保書上向保險公司據實告知。

依據保險法第38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以例子來看,若某甲以房屋向A保險人投保400萬,B保險人投保600萬,房屋實際價值800萬,則A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為50萬〔=100*(400/800)=50〕,B保險人的保險人青任為75萬〔=100*(600/800)=75〕;若發生火災,該投保標的標物損失100萬,則A應負責賠償40萬〔=100*50/(50+75)=40〕,B應賠償60萬〔=100*75/(50+7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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