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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學原理--複保險規範存在之必要性?! @ 睡眼惺忪的德古拉 ...

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也就是說,如果我針對我想要保障的標的進行善意的重複投保,在保險的『損害填補原則』之下 ...睡眼惺忪的德古拉伯爵我的PDA,我的旅行.....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0703270031保險學原理--複保險規範存在之必要性?!?保險知識複保險,從字面上的意義來解釋,就是重複買兩張以上的保險。

買很多保險有什麼關係?不是買越多越有保障嗎?怎麼會有什麼規範和限制呢?根據保險法第35條規定,所謂複保險,乃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說白話一點,就是消費者(要保人)為了同一件事情(可以是自己的健康、壽命、或是車、房子等財產),分別向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購買同性質的保單,就是所謂的複保險。

這種重複投保的事情,在法理上可以分為『善意』及『惡意』兩種意圖,所謂善意複保險就是認為自身或投保標的風險很大,萬一遭受損失自己絕對無法承受,所以重複與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很多保單;而惡意複保險,其意圖在於透過重複投保,提高保障額度,並製造人為之意外,導致保險公司賠償的狀況。

保險法第38條規定:『善意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

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也就是說,如果我針對我想要保障的標的進行善意的重複投保,在保險的『損害填補原則』之下,僅針對我所損失的部分由我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按我當時投保的金額之比例進行賠償。

---------------------------------------------------------------------------------------------------------------------------EX.某甲以房屋向A保險人投保1250萬,B保險人投保250萬,房屋實際價值1400萬,損失240萬,則乙保險公司及丙保險公司各應理賠多少?Ans.   A保險公司:B保險公司=1250:250=5:1   損失200萬,按A、B保險公司所佔比例理賠   故,A保險公司理賠= 240萬 * 5/6=200萬           B保險公司理賠= 240萬 *1/6=40萬---------------------------------------------------------------------------------------------------------------------------因為保險法第35~38條規定複保險之條款屬於保險法總則,所以一體適用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也就是說,在制定保險法的時候,無論產壽險皆適用本項規定,如果我們買了醫療險、意外險,在理賠的時候也會採取『損害填補原則』進而適用保險法對於複保險之規定,不論保了幾家保險公司,都會按比例理賠你『醫療費用』,但超過的部分,就算你保的再高,也不理賠!然而,保險中最難評斷價值的標的就是人,因為『人生無價』,沒有人可以衡量一個人的價值到底是多少。

一般民事法庭在調解死亡案件時,比較常用的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多以受害人的薪資所得及應負擔之責任來衡量一個人的價值。

但是你認為這樣的衡量準確嗎?誰知道當時不過專科畢業的郭台銘現在有上千億的身價呢?因為“人”的價值難以衡量,在面對複保險的狀況時,保險公司與消費者之間常常有所爭執,民國93年大法官特別為此釋憲,根據釋字第576號說明:『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限制』。

在大法官釋憲後,確認了複保險之規定不適用於人身保險,所以大家可以拼命為自己及家人買保險,除了針對14歲以下之被保險人有另外的限制之外,都沒問題! 真的都沒問題?問題可大了! 人身保險因解除了複保險的規定而沒有了上限,相對的也就產生了許多『道德風險』存在,最常發生的就是意外險,尤以旅行平安險為最,因為可以買短期,保費便宜,又經常於國外發生意外事故,台灣追查不易,所以問題很多!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呢?金管會保險局的長官們也不是隨便你矇騙的,就來個『通報制度』,凡是保額太高的啦,14歲以下的保額啦,亂七八糟的全部通報,保險公司在核保的時候可以查的到,以後保險公司就不能用『不知道客戶在其他保險公司保了多少』來逃避問題嘞!有了通報制度,解決了壽險複保險的問題,那產險呢?說實在的,產險公司巴不得你重複投保,因為就算你重複投保,在出險的時候保險公司依然按照保險法第38條規定,依比例



2. 何謂複保險?何謂再保險?-天秤座法律網

而複保險依同法第37條和38條規定,以要保人有無盡到通知義務來區分「善意複保險」和「惡意複保險」,這個通知義務除與保險人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 ...民事卷家事卷刑事卷行政卷商事卷勞資卷森羅萬象浩瀚無垠本單元為您在多如牛毛的法律中,篩選出有用的資訊保險法何謂複保險?何謂再保險?一、 (一)複保險複保險顧名思義,是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保險法第35條)。

是不當得利禁止原則的實踐,我國大法官解釋第576號更明白表示,複保險之規定在人身保險中不適用,故依實務見解,討論有無複保險的問題,只需探究財產保險之類型。

而複保險依同法第37條和38條規定,以要保人有無盡到通知義務來區分「善意複保險」和「惡意複保險」,這個通知義務除與保險人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例如,甲保房屋(價值1000萬)火災險,同時善意與A、B二家保險公司分別投保750萬和750萬,若有一天火災導致房屋全損,A、B二家保險公司應各自負擔500萬。

而要保人故意不為前述通知義務,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即屬惡意複保險,保險契約「無效」。

在惡意複保險無效的規定下,另會牽扯到底是前後的保險契約雙雙無效,還是僅有成立在後的保險契約無效?最高法院判例特別針對這個問題提出見解,認為複保險之成立,應以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之數保險契約同時並存為必要。

若要保人先後與二以上之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先行訂立之保險契約,即不算複保險,因其保險契約成立時,尚未呈複保險之狀態。

也就是說,要保人嗣後與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故意不將先行所訂保險契約之事實通知後一保險契約之保險人,依保險法第37條規定,僅有後一保險契約應屬無效,並不是成立在先之保險契約亦屬無效。

(參照76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 (二)再保險再保險就字面意義看來雖與複保險有些許雷同,但使用的主體有很大的不同。

再保險依保險法第39條,是指「保險人」(保險公司)以其所承保的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俗稱「轉保」或「分保」。

它的性質屬於一種責任保險,即保險人將其所承保責任之全部或一部,移轉於他保險人而締結的保險契約。

因此,再保險是一種契約關係,而且是一種雙務契約。

再保險制度的緣起,是因為保險人為了分散風險,控制責任而來,主要都是用在巨災保險或是高額保險金之業務類型。

此外原被保險人、再保險人、原要保人和原保險人間之關係,法律有特別規定如下:1.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若是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40條)2.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41條)3.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42條)>上一頁律師小叮嚀:遇到法律問題不知如何解決嗎?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專線中部04-23756755、北部02-27185211、南部07-2819120、夜間0936-177880、新竹桃園03-6586032銀行與民間債務處理夜間專線0936-177880總所地址: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270號7樓之2;銀行與民間債務處理夜間專線0936-177880免費電話諮詢專線:中部04-23756755、北部02-27185211、南部07-2819120、夜間0936-177880



3. 複保險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分別訂立兩個 ... 依據保險法第38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 ...金融與投資/保險複保險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分別訂立兩個以上保險契約的行為,且於同一保險期間內發生效力。

例如某甲以其配偶為被保險人,同時向多家壽險公司投保壽險即是。

為了避免自殘意圖或遭他人殺害而詐領保險金,複保險時應在要保書上向保險公司據實告知。

依據保險法第38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以例子來看,若某甲以房屋向A保險人投保400萬,B保險人投保600萬,房屋實際價值800萬,則A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為50萬〔=100*(400/800)=50〕,B保險人的保險人青任為75萬〔=100*(600/800)=75〕;若發生火災,該投保標的標物損失100萬,則A應負責賠償40萬〔=100*50/(50+75)=40〕,B應賠償60萬〔=100*75/(50+7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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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身複保險,是否也有分惡意跟善意? @ Maggie媽 聊生活 ...

而複保險又分為惡意與善意,那分別會有些法律效應呢? 所謂的再保險,是依據保險法第39條規定,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險,轉向他保險 ...關閉廣告Maggie媽★聊生活,談保險跳到主文歡迎來到我的部落格,我是一位保險業務員,也是一位孩子的媽,在這個部落格裡面,分享了一些保險知識、讀書心得以及夫妻、親子生活,如果妳也想了解Maggie,不妨點選一下右下角FB粉絲團,讓我們認識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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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就是說,保險公司收了保戶的錢之後,自己留一些錢,把大部分的錢再轉向更大的公司投保。

其用意有可能保險公司規模較小,讓較大的公司來分散理賠的風險。

假設A是客戶,向B保險公司投保,B公司又向C公司再保險,那我們分別來討論其中間的關係:Q:B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費給C保險公司,那C保險公司可否向A客戶求償保險費呢?A-B兩造契約,B-C兩造契約,兩者是分別契約,互相獨立。

B保險公司只能向A客戶請求給付保險費。

C保險公司只能向B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費。

Q:A客戶今天發生意外事故,是否可以直間向B公司求償理賠金呢?依據保險法第40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在保險契約人無賠償請求權。

所以,原則上A客戶僅能向B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金。

但依據保險法第40條但書規定,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再此限。

如果原保險+再保險都有規定可以求償理賠金的話,就可以喔! 所謂的複保險,是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人以上之保險公司分別訂立兩個以上保險契約的行為,且於同一保險期間內發生效力。

依據保險法第38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Q假設今天一幢房屋價值1500萬,A客戶分別跟B公司及C公司投保750萬火險,沒想到過了5年,房屋價值降到1000萬,A客戶並不知情,結果房屋發生火災全燒掉了,那麼今天A客戶可以向B公司及C公司請領多少保險金額?因為A客戶是善意不知情的情況下,投保金額超過房屋價值,所以依保險法第38條規定,就鎖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所以B與C公司各分擔一半(750萬:750萬),故B公司理賠500萬,C公司理賠500萬,總計1000萬。

Q承上題,A客戶在火災發生之前知情他超額投保了,該怎麼辦?可以向保險公司按比例退還多繳的保費。

Q承上題,A客戶明知複投保,仍然欺騙保險公司投保呢?那契約無效,保險公司不退還保費。

Q:上述的惡意複保險,是否適用於人身壽險、健康險、意外險呢?這是目前最具爭議性的問題,人身複保險是不是應用上述的複保險規則呢?前幾天看到一篇貼文,貼上來給大家參考看看。

我比較疑問的是,今天如果只是一般月薪3萬塊的上班族,也許他投保6家保險公司有惡意複保險疑慮,那如果是我們台灣首富郭先生投保,他有相當高的身價,投保六家保險公司,是否就合情合理?人身價值到底是否是用他的社經地位價值來計算呢?還是用他薪資、財產高低來計算呢?雖說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填補損失,那這個價值到底會因為他的家庭地位、社會價值、經濟能力等影響嗎?如果依照保險法第37條規定,未通知複保險契約直接無效,好像太過嚴格,對保戶沒有保障;如果直接將複保險的通知當作投保時必須據實告知事項,如果違反,保險人可依保險法64條規定解除,但是其因果關係舉證困難,保險公司根本無法以違反告知義務的理由解除契約,對保險公司的保護一樣不周到。

對於這個爭論問題,金管會也在去年做出決定,每人每個張醫療險、意外險僅能購買三張。

也許可以讓很多爭議案件趨向簡單解決吧。

但是這個人身倒底是不是無價,截至目前為止還是爭論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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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險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編章節編章節條文友善列印編章節條文法規名稱:保險法EN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五節複保險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36條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37條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38條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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