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5-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固定資產

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例如:土地債券。

(5)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 指持有至到期日 ...×Close訊息商業會計處理準則-5×Close訊息 首頁學習百科專技證照記帳士商業會計處理準則-5作者:憲榮柯認列與衡量一、會計事項之認列與衡量原則會計事項之認列及衡量係採用一貫原則,依據商業會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如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至於各項資產及負債之衡量原則,103/6/18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資產及負債,應以「成本」為衡量原則。

所謂成本,即為原來規定之實際成本,亦則指:(一)出價取得資產者為其取得價格及自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

例如:甲公司向國外購買一組機器設備,從下單付給國外訂金起,至貨物裝運、進口、組裝、完成測試、運作前所支付之一切必要而合理費用,均應計入機器設備總成本。

(二)自行製造或建造者為自行製造或建造價格及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費用。

然而資產之取得方式不同,一律以成本作為衡量原則,恐亦有矯枉過正之偏,因此又有下列之例外規定:(一)互易或交換之資產103/6/18修正之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通常指現金以外之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

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之,亦即應依現行規定之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

例如:甲公司104年1月1日與乙公司完成一項資產交換協議,甲公司該項換出資產原始成本400,000元,累計折舊240,000元,交換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200,000元。

則甲公司應於完成交易時作下列分錄:借:換入資產$200,000 (以公允價值為準)累計折舊240,000貸:換出資產$400,000交換利益40,000又如:甲公司於民國100年1月購入一項運輸設備成本3,000,000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耐用年限五年,殘值500,000元,104年1月屆滿四年時,以該設備交換乙公司一項新設備後,再支付十萬元現金。

故新設備之入帳基礎計算如下:1.舊設備已提列之折舊額為:(3,000,000500,000)/5=500,000元(每年應提折舊額)。

500,000元×4=2,000,000元(四年已提列之折舊額)。

2.新設備之帳面價值為:3,000,0002,000,000=1,000,000元。

3.新設備之入帳基礎為:1,000,000+100,000=1,100,000元。

(二)受贈之資產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

二、資產的認列方式及衡量基礎103/6/18新修正之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一條之二規定,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首先來看資產之認列方式及衡量基礎,修正前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四條將資產分為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六種。

但103/11/19修正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三條則分為下列九種:(一)流動資產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流動資產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周期中實現(如:預付款項)、意圖出售(如:存貨)或消耗(如:文具用品)之資產、主要目為交易為目的持有(如:短期投資有價證券)之資產、預期資產負債表後十二個月內實現(如:應收款項)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

其包括下列九個會計項目。

1.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影響甚小之短期並具有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故知:(1)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或供押標金使用者,因無法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其為短期擔保者應改列其他流動資產;長期擔保者則應改列為其他非流動資產。

(2)補償性存款(因向金融機構借款而依約回存之活期存款),因借款未清償前,亦不能轉換為行額現金,其為短期借款發生者應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

其為長期借款發失者應改列其他非流動資產或長期投資。

例如:甲公司期末定期存款餘額計一億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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