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沿革條文內容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固定資產

六、雜項固定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五款之資產;其評價,包括取得成本與取得後所有能延長耐用年限或服務潛能之資本化支出及重估增值。

七、未完工程及預付購置 ...跳到主要內容:::首頁法規目錄網站導覽全國法規ENGLISH簡易版全文檢索請輸入檢索條件法規名稱關鍵字檢索項目全選法規檢索行政函釋檢索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法規名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英法規文號:經商字第09502431220號發布日期:95年11月30日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沿革本次修正後發布之條文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1條本準則依商業會計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3條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科目、帳簿及財務務表,商業得因實際需要增訂。

記帳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4條會計科目之明細科目、各種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商業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第二章 會計憑證第5條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左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內部憑證由商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第6條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商業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編號、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7條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

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第8條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

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第三章 會計帳簿第9條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第10條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停用記錄,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帳戶目錄。

第11條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槙「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第12條記帳以元為單位。

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第13條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第四章 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14條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如下: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三)固定資產。

(四)遞秏資產(五)無形資產。

(六)其他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長期負債。

(三)其他負債。

三、業主權益。

(一)資本或股本。

(二)資本公積。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四)其他項目。

第15條流動資產,指非受限制之現金及約當現金、短期投資及其他預期能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流動資產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週轉金、零用金、及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且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約受有限制者;其科目性質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一)非活期之銀行存款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

(二)定期存款提供債務作質者,如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如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三)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應列為流動資產;如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改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

二、短期投資:指短期性之投資;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一)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採公平價值評價;上市或上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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