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函釋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固定資產

購買機車供員工公務使用該項機車應列為固定資產項下. 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 ...跳到主要內容:::首頁法規目錄網站導覽全國法規ENGLISH簡易版全文檢索請輸入檢索條件法規名稱關鍵字檢索項目全選法規檢索行政函釋檢索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法規名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法規文號:經商字第10702425960號發布日期:107年12月10日第17條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

函釋內容:【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0702407290號函,經濟部89年6月16日經89商字第89210819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購買機車供員工公務使用該項機車應列為固定資產項下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之有形資產...」,公司購買機車供員工公務使用,係屬上開「固定資產」項下之「機(器)具及設備」(同條項第3款)之範圍,依同條文第3項及商業會計法第46條與第47條規定,應依其估計使用年數,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

又此項會計科目是以「用途」作為分類標準,與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所營事業有無機車產品為經銷項目無關。

(經濟部89年6月16日經89商字第89210819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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