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固定資產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沿革條文內容

六、雜項固定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五款之資產;其評價,包括取得成本與取得後所有能延長耐用年限或服務潛能之資本化支出及重估增值。

七、未完工程及預付購置 ...跳到主要內容:::首頁法規目錄網站導覽全國法規ENGLISH簡易版全文檢索請輸入檢索條件法規名稱關鍵字檢索項目全選法規檢索行政函釋檢索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法規名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英法規文號:經商字第09502431220號發布日期:95年11月30日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沿革本次修正後發布之條文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1條本準則依商業會計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3條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科目、帳簿及財務務表,商業得因實際需要增訂。

記帳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4條會計科目之明細科目、各種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商業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第二章 會計憑證第5條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左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內部憑證由商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第6條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商業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編號、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7條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

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第8條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

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第三章 會計帳簿第9條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第10條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停用記錄,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帳戶目錄。

第11條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槙「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第12條記帳以元為單位。

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第13條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第四章 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14條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如下: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三)固定資產。

(四)遞秏資產(五)無形資產。

(六)其他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長期負債。

(三)其他負債。

三、業主權益。

(一)資本或股本。

(二)資本公積。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四)其他項目。

第15條流動資產,指非受限制之現金及約當現金、短期投資及其他預期能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流動資產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週轉金、零用金、及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且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約受有限制者;其科目性質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一)非活期之銀行存款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

(二)定期存款提供債務作質者,如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如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三)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應列為流動資產;如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改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

二、短期投資:指短期性之投資;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一)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採公平價值評價;上市或上櫃股



2. 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修正

舊法條文: 第二十七條會計科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下列九類: 一、 資產類:​指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 無形資產、 ... 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修正為應因國際會計準則(IFRS、IAS等)之修正,讓台灣會計規定能與國際會計銜接,政府對商業會計法及會計處理準則作了一些修正,讓中小企業有較一致性之會計法規遵循。

以下簡略介紹其修正。

一、企業適用之法規架構二、商業會計法修正內容(一)修正用語(二)增訂財務報表要素財務報表係指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已為歐盟與美國等世界各國使用,惟舊法中未明訂,爰於此次修正中增列,以資明確。

明定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及「權益」等基本要素定義解釋(第28-1條);明定綜合損益表中「收益」及「費損」等基本要素定義解釋(第28-2條);(修正前:收入.費用)增訂前述要素會計入帳之二項基本條件(第41-1條);增訂會計入帳之種類方法(第41-2條)。

1.增訂財務報表要素定義(企業會計準則)增訂第28-1條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其要素如下:一、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商業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

(企準第1號公報:§53~54)二、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

(企準第1號公報:§55)三、權益:指資產減去負債之剩餘權利。

增訂財務報表要素定義2.增訂第28-2條綜合損益表係反映商業報導期間之經營績效,其要素如下:一、收益: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增加權益。

但不含業主投資而增加之權益。

(企準第1號公報:§56)二、費損: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減少權益。

但不含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

(企準第1號公報:§57~58)增訂財務報表要素之認列條件3.增訂第41-1條資產((企準第1號公報:§30~35)、負債(企準第1號公報:§36~40)、權益(企準第1號公報:§41)、收益(企準第1號公報:§45)及費損(企準第1號公報:§46),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企準第1號公報:§47~49)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4.增訂第41-2條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企準第1號公報:§60~62)(三)簡化會計項目讓不同規模大小的企業,皆可視實際需要,依其交易複雜程度,增減其會計項目,更具彈性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會計項目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舊法條文:第二十七條會計科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下列九類:一、資產類:指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等項。

二、負債類:指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其他負債等項。

三、業主權益類:指資本或股本、公積、盈虧等項。

四、營業收入類:指銷貨收入、勞務收入、業務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項。

五、營業成本類:指銷貨成本、勞務成本、業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等項。

五、營業費用類:指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等項。

六、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類:指營業外收益、營業外費損等項。

七、非常損益類: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

八、所得稅:指本期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

前項會計科目之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四)簡化財務報表內容修正財務報表名稱。

將「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修正為「權益變動表」(五)刪除不必要之細部規範俾使法律修正更具效率並富有彈性,刪除細節性規範,以利企業適用會計制度時,能配合經濟環境與時俱進。

會計項目細部規範:1.資產交換(第42條)2.存貨成本計算方式(第43條):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3.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衡量。

(第44條)4.備抵呆帳不足沖轉(第45條)5.折舊方法計算(第47條):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6.無形資產攤銷與減損及創業期間發生之



3.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5-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例如:土地債券。

(5)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 指持有至到期日 ...×Close訊息商業會計處理準則-5×Close訊息 首頁學習百科專技證照記帳士商業會計處理準則-5作者:憲榮柯認列與衡量一、會計事項之認列與衡量原則會計事項之認列及衡量係採用一貫原則,依據商業會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如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至於各項資產及負債之衡量原則,103/6/18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資產及負債,應以「成本」為衡量原則。

所謂成本,即為原來規定之實際成本,亦則指:(一)出價取得資產者為其取得價格及自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

例如:甲公司向國外購買一組機器設備,從下單付給國外訂金起,至貨物裝運、進口、組裝、完成測試、運作前所支付之一切必要而合理費用,均應計入機器設備總成本。

(二)自行製造或建造者為自行製造或建造價格及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費用。

然而資產之取得方式不同,一律以成本作為衡量原則,恐亦有矯枉過正之偏,因此又有下列之例外規定:(一)互易或交換之資產103/6/18修正之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通常指現金以外之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

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之,亦即應依現行規定之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

例如:甲公司104年1月1日與乙公司完成一項資產交換協議,甲公司該項換出資產原始成本400,000元,累計折舊240,000元,交換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200,000元。

則甲公司應於完成交易時作下列分錄:借:換入資產$200,000 (以公允價值為準)累計折舊240,000貸:換出資產$400,000交換利益40,000又如:甲公司於民國100年1月購入一項運輸設備成本3,000,000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耐用年限五年,殘值500,000元,104年1月屆滿四年時,以該設備交換乙公司一項新設備後,再支付十萬元現金。

故新設備之入帳基礎計算如下:1.舊設備已提列之折舊額為:(3,000,000500,000)/5=500,000元(每年應提折舊額)。

500,000元×4=2,000,000元(四年已提列之折舊額)。

2.新設備之帳面價值為:3,000,0002,000,000=1,000,000元。

3.新設備之入帳基礎為:1,000,000+100,000=1,100,000元。

(二)受贈之資產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

二、資產的認列方式及衡量基礎103/6/18新修正之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一條之二規定,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首先來看資產之認列方式及衡量基礎,修正前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四條將資產分為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六種。

但103/11/19修正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三條則分為下列九種:(一)流動資產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流動資產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周期中實現(如:預付款項)、意圖出售(如:存貨)或消耗(如:文具用品)之資產、主要目為交易為目的持有(如:短期投資有價證券)之資產、預期資產負債表後十二個月內實現(如:應收款項)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

其包括下列九個會計項目。

1.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影響甚小之短期並具有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故知:(1)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或供押標金使用者,因無法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其為短期擔保者應改列其他流動資產;長期擔保者則應改列為其他非流動資產。

(2)補償性存款(因向金融機構借款而依約回存之活期存款),因借款未清償前,亦不能轉換為行額現金,其為短期借款發生者應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

其為長期借款發失者應改列其他非流動資產或長期投資。

例如:甲公司期末定期存款餘額計一億五千萬元,



4.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商業得因實際需要增訂。

... 二、商譽:指自企業合併取得之不可辨認及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EN修正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法規類別:行政>經濟部>商業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準則依商業會計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但商業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得自願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並從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3條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商業得因實際需要增訂。

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4條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各種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商業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第二章會計憑證第5條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內部憑證由商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第6條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商業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7條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

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第8條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

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第三章會計帳簿第9條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第10條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停用記錄,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帳戶目錄。

第11條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第12條記帳以元為單位。

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第13條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第四章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14條資產負債表之表達如下: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權益。

(一)資本(或股本)。

(二)資本公積。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四)其他權益。

(五)庫藏股票。

第15條流動資產,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之資產、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流動資產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



5.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函釋

購買機車供員工公務使用該項機車應列為固定資產項下. 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 ...跳到主要內容:::首頁法規目錄網站導覽全國法規ENGLISH簡易版全文檢索請輸入檢索條件法規名稱關鍵字檢索項目全選法規檢索行政函釋檢索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法規名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法規文號:經商字第10702425960號發布日期:107年12月10日第17條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

函釋內容:【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0702407290號函,經濟部89年6月16日經89商字第89210819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購買機車供員工公務使用該項機車應列為固定資產項下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之有形資產...」,公司購買機車供員工公務使用,係屬上開「固定資產」項下之「機(器)具及設備」(同條項第3款)之範圍,依同條文第3項及商業會計法第46條與第47條規定,應依其估計使用年數,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

又此項會計科目是以「用途」作為分類標準,與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所營事業有無機車產品為經銷項目無關。

(經濟部89年6月16日經89商字第89210819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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