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修正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固定資產

舊法條文: 第二十七條會計科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下列九類: 一、 資產類:​指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 無形資產、 ... 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修正為應因國際會計準則(IFRS、IAS等)之修正,讓台灣會計規定能與國際會計銜接,政府對商業會計法及會計處理準則作了一些修正,讓中小企業有較一致性之會計法規遵循。

以下簡略介紹其修正。

一、企業適用之法規架構二、商業會計法修正內容(一)修正用語(二)增訂財務報表要素財務報表係指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已為歐盟與美國等世界各國使用,惟舊法中未明訂,爰於此次修正中增列,以資明確。

明定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及「權益」等基本要素定義解釋(第28-1條);明定綜合損益表中「收益」及「費損」等基本要素定義解釋(第28-2條);(修正前:收入.費用)增訂前述要素會計入帳之二項基本條件(第41-1條);增訂會計入帳之種類方法(第41-2條)。

1.增訂財務報表要素定義(企業會計準則)增訂第28-1條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其要素如下:一、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商業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

(企準第1號公報:§53~54)二、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

(企準第1號公報:§55)三、權益:指資產減去負債之剩餘權利。

增訂財務報表要素定義2.增訂第28-2條綜合損益表係反映商業報導期間之經營績效,其要素如下:一、收益: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增加權益。

但不含業主投資而增加之權益。

(企準第1號公報:§56)二、費損: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減少權益。

但不含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

(企準第1號公報:§57~58)增訂財務報表要素之認列條件3.增訂第41-1條資產((企準第1號公報:§30~35)、負債(企準第1號公報:§36~40)、權益(企準第1號公報:§41)、收益(企準第1號公報:§45)及費損(企準第1號公報:§46),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企準第1號公報:§47~49)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4.增訂第41-2條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企準第1號公報:§60~62)(三)簡化會計項目讓不同規模大小的企業,皆可視實際需要,依其交易複雜程度,增減其會計項目,更具彈性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會計項目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舊法條文:第二十七條會計科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下列九類:一、資產類:指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等項。

二、負債類:指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其他負債等項。

三、業主權益類:指資本或股本、公積、盈虧等項。

四、營業收入類:指銷貨收入、勞務收入、業務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項。

五、營業成本類:指銷貨成本、勞務成本、業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等項。

五、營業費用類:指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等項。

六、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類:指營業外收益、營業外費損等項。

七、非常損益類: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

八、所得稅:指本期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

前項會計科目之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四)簡化財務報表內容修正財務報表名稱。

將「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修正為「權益變動表」(五)刪除不必要之細部規範俾使法律修正更具效率並富有彈性,刪除細節性規範,以利企業適用會計制度時,能配合經濟環境與時俱進。

會計項目細部規範:1.資產交換(第42條)2.存貨成本計算方式(第43條):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3.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衡量。

(第44條)4.備抵呆帳不足沖轉(第45條)5.折舊方法計算(第47條):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6.無形資產攤銷與減損及創業期間發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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