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廢) |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第一項保險業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3/05/13【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廢: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廢止日期】97.03.12【發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六日財政部(82)台財保字第821176360號函訂頒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財政部(86)台財保字第862395476號函修正發布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財政部(88)台財保字第882418197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財政部(89)台財保字第08907509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財政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86)台財保字第862395476號函及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88)台財保字第882418197號函,自本準則施行日起同時停止適用)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財政部(89)台財保字第089075138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5172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實施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2075176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30751245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9‧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544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10‧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027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及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法規內容】第1條  本準則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所稱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

  本準則所稱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本準則所稱公司債,指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惠譽公司(FitchR-atingsLtd‧)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本準則所稱控制公司,指持有國外保險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國外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之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控制國外保險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

第3條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五、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得因避險需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相關之交易自律規範,得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94年11月22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得因避險需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相關之交易自律規範,得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4條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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