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4-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EN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第4條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第一項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非為投資目的者,改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2. 205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

hui 大二上(2019/12/16).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 ...×載入中..請稍候..關閉●公告搜尋回報註冊登入高普考重大變革!停考公文、英文比重增112年起實施企業管理筆記疫情嚴峻,請大家一起為防疫努力避免考試群聚外語導遊、地政士等國考延期考選部因應疫情發展,近期2項國家考試延後舉行各種效應整理精神分析學派(考前快速複習)諮商與輔導理論派別整理國語文+專業國文(修辭法整理)喊話功能列表循序試卷非選錯題自由冠軍練功房考試一覽表近期刊誤試卷模式循序漸進模式冠軍賽今日錯題測驗近期錯題測驗最近測驗未完成試卷常錯題目個人題庫總複習自由測驗關鍵字測驗精熟測驗讀書會測驗考試秘書各科能力分析打氣工具私人筆記打卡發問問題線上筆記考用行事曆我上傳的試卷最近測驗收錄的題目按讚的題目發表的討論查單字好友四處逛逛回家大廳成功牆打工科目一覽表線上人數加值服務  商城  加值訂單查詢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活動NEW!密技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下ㄧ題查單字:關205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A)業主權益3%(B)資金5%(C)業主權益5%(D)資金3%。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107年-10707外幣精選題庫第三章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73796答案:D難度:適中0.568討論私人筆記(0)1Fhui大二上(2019/12/16)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檢舉2F邱小葳小一下(2020/01/18)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檢舉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關懸賞詳解X國二英文下第一次(34-36)  MiramarMiramarCreditCardBillCardHolder’sName:MandyHuangCardNumber:3333-0998-****-****BillingAddress:No.232,GangchiRoad.,Neihu       TaipeiCity,Taiwan,R.O...50x前往解題關閉廣告懸賞詳解X國一公民上第三次25.()以下是一位身心障礙者的日誌,根據內容判斷,下列何者最能闡述他的想法?(A)每個人都有人性尊嚴,應該受到同等尊重(B)職業...50x前往解題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205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A)..-阿摩線上測驗



3. 3-29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載入中..請稍候..關閉●公告搜尋回報註冊登入各種效應整理精神分析學派(考前快速複習)考選部因應疫情發展,近期2項國家考試延後舉行國語文+專業國文(修辭法整理)企業管理筆記疫情嚴峻,請大家一起為防疫努力避免考試群聚外語導遊、地政士等國考延期高普考重大變革!停考公文、英文比重增112年起實施喊話功能列表循序試卷非選錯題自由冠軍練功房考試一覽表近期刊誤試卷模式循序漸進模式冠軍賽今日錯題測驗近期錯題測驗最近測驗未完成試卷常錯題目個人題庫總複習自由測驗關鍵字測驗精熟測驗讀書會測驗考試秘書各科能力分析打氣工具私人筆記打卡發問問題線上筆記考用行事曆我上傳的試卷最近測驗收錄的題目按讚的題目發表的討論查單字好友四處逛逛回家大廳成功牆打工科目一覽表線上人數加值服務  商城  加值訂單查詢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活動NEW!密技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下ㄧ題查單字:關3-29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A)業主權益3%(B)業主權益5%(C)資金5%(D)資金3%。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106年-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第三章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Q163)1-100#17426答案:D難度:簡單0.654討論私人筆記(0)最佳解!簡資澄小四下(2015/01/07)沒事幹麻都存同一家銀行.....看完整詳解檢舉2Fwh168024小一上(2015/04/23)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檢舉3Fdancerumba小三上(2017/11/07)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4★...(內容隱藏中)查看隱藏文字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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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x前往解題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3-29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A)業..-阿摩線上測驗



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廢)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第一項保險業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3/05/13【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廢: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廢止日期】97.03.12【發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六日財政部(82)台財保字第821176360號函訂頒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財政部(86)台財保字第862395476號函修正發布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財政部(88)台財保字第882418197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財政部(89)台財保字第08907509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財政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86)台財保字第862395476號函及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88)台財保字第882418197號函,自本準則施行日起同時停止適用)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財政部(89)台財保字第089075138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5172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實施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2075176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30751245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9‧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544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10‧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027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及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法規內容】第1條  本準則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所稱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

  本準則所稱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本準則所稱公司債,指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惠譽公司(FitchR-atingsLtd‧)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本準則所稱控制公司,指持有國外保險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國外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之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控制國外保險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

第3條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五、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得因避險需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相關之交易自律規範,得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94年11月22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得因避險需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相關之交易自律規範,得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4條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5.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

四、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幣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 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 ...目前線上:1331人,瀏覽人次:623552742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時間:中華民國088年11月26日所有條文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所稱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稱公司股票,指最近三年課稅後之淨利率平均在百分之六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所稱公司債,指慕地投資股務公司(Moody'sInvestersService)、史坦普公司(Standard&Poor'sCo.)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評鑑公司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左列為限:(一)外幣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國外放款。

(四)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

(五)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前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五。

但保險業得視實際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適度調整其投資總額,其最高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保險業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及投資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需事先經財政部核准。

四、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幣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五、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種類及限額,應依左列規定:(一)投資種類:1.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庫券、儲蓄券。

2.外國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FloatingRateNotes)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有價證券。

3.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公司債或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但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者除外。

(二)投資限額:1.保險業投資於第一款第二目之投資總額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購買之有價證券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2.保險業投資於第一款第三目之每一公司股票及公司債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及該發行股票、公司債之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三。

但經財政部核准,投資於國外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在此限;其投資總額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購買之國內公司股票及公司債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3.保險業投資於第一款第三目之每一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金額,不得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三;其投資總額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四款購買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

六、保險業辦理國外放款,以外國政府或外國銀行保證者為限;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其放款總額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辦理之國內放款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七、保險業資金投資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其投資種類為上市公司股票者,不受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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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歷史條文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第一項保險業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法規內容歷史法規歷史條文歷史條文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修正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第1條本準則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準則所稱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

本準則所稱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本準則所稱公司債,指慕地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ersService)、史坦普公司(Standard&Poor'sCo.)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本準則所稱控制公司,指持有國外保險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國外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之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控制國外保險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

第3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或其控制公司。

四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得因避險需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相關之交易自律規範,得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4條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第一項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非為投資目的者,改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5條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種類及限額,應依下列規定:一投資種類:(一)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庫券、儲蓄券。

(二)外國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FloatingRateNotes)。

(三)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公司債。

(四)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二投資限額:(一)保險業投資於前款第三目之每一公司股票及公司債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公司債之公司資本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二)保險業投資於前款第四目投資每一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業投資於前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股票及受益憑證各項總額,不得超過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所定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上限之百分之四十。

於本目修正前已逾限額者,不得再增加該項投資。

前項第一款投資種類,不含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第6條保險業實收資本額減除累積虧損之餘額,符合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規定者,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國外投資。

前項投資總額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四條及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投資總額,三者併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實收資本額減除累積虧損之餘額百分之四十。

第7條保險業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國外投資,需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8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7. 財政部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

第四條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財政部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財政部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台財保字第○九一○七五一七四八號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本部保險司主 旨:「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修正條文業經本部以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保字第○九一○七五一七二二號令發布施行。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各會員公司。

說 明:檢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修正條文乙份。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說  明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不修正。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

  本準則所稱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本準則所稱公司債,指慕地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ersService)、史坦普公司(Standard&Poor'sCo.)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本準則所稱控制公司,指持有國外保險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國外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之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控制國外保險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

  本準則所稱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本準則所稱公司股票,指最近三年課稅後之淨利率平均在百分之六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

  本準則所稱公司債,指慕地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ersService)、史坦普公司(Standard&Poor'sCo.)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本準則所稱控制公司,指持有國外保險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國外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之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控制國外保險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均不修正。

二、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已刪除股票淨利率之限制,爰將現行條文第三項予以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四項「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或其控制公司。

四、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得在實際投資部位內因避險需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相關之交易自律規範,得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三條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外幣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或其控制公司。

四、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前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

但保險業得視實際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適度調整其投資總額,其最高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十。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得因避險需要,經財政部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外幣存款」修改為「外匯存款」。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因與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之四之規範重複,為避免二者因法規變動造成差異之困擾,故予以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係採逐案審查方式辦理,惟因考量該項交易係以避險為前提要件,故改由業者採自律規範方式進行,並增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審核之程序,改列為第二項。

 第四條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第一項保險業存放之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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