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4-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EN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第4條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第一項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非為投資目的者,改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