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 ... | 非營利會計有哪些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注意事項公發布日:民國104年09月18日修正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120115B號令法規體系:國民及學前教育圖表附件:附件.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助非營利幼兒園執行非營利幼兒 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會計制度之 建立、財務處理、及經費之收支、保管與運用規定,並協助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非營利幼兒園之財務處理,應依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有關法 令,本一致性之原則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辦理。
三、非營利幼兒園之會計年度採學年制,其起迄期間自每年八月一 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四、非營利幼兒園之會計基礎如下:(一)平時得採現金收付制,學期或學年度結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 予以調整。
(二)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得以實際支付時之金額覈實入帳。
(三)所得稅費用於契約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內以實際支付時之金額 覈實入帳,第四學年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五、會計項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類;各類會計 項目之名稱及說明如附件一;會計項目編號如附件二。
六、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報表(格式如附件三)分為以下三類,並 依編制之時程,分為月報、季報、半年報及年報:(一)資產負債表(平衡表)。
(二)收支餘絀表(損益表)。
(三)財產清冊(含代管財產及單價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設施設備)。
會計財務報表之半年報及年報,應由會計人員、園長及負責人逐頁簽名或蓋章;至月報及季報,得依各園內部控管機制辦理。
七、非營利幼兒園之會計簿籍如下:(一)日記帳。
(二)總分類帳。
(三)明細分類帳。
(四)其他:如教材教具清冊、物品清冊(含圖書,但不含消耗品)、 薪資明細表、加班費明細表等;其內容及格式由非營利幼兒園定 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會計簿籍格式如附件四。
八、非營利幼兒園之會計憑證分類如下:(一)原始憑證:指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包 括: 1、外來憑證:(1)外來憑證包括統一發票及免用統一發票商號之收據。
統一發票應 具備買受人全名(或統一編號)、開立日期及購入商品之名稱、 金額,並蓋用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免用統一發票商號之收據 ,除應填具上開買受人之相關資料外,應加蓋具有出售者之店號 、地址、電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之戳章。
(2)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開立之收據應註明法人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日期、文號及法人證書文號。
(3)其他收據:自然人開具之收據,應具備領款人姓名、住址及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急難救助或其他社會救助金係由親戚代領者, 代領人除應出具應受領人之委託書外,代領人應親自簽名,並應 書明其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領款日期。
(4)無法取得上述憑證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 得原因,並經園長核(簽)章後,據以請款。
2、對外憑證:接受捐款、捐助或業務收入,均應開立收據,且收據 應連續編號。
3、內部憑證:包括薪資、加班費等明細、轉帳清冊及無法取得外來 憑證之支出證明單。
(二)記帳憑證: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 證,其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且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 件,包括: 1、收入傳票。
2、支出傳票。
3、轉帳傳票(格式如附件五)。
(三)第一款所稱原始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列: 1、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2、支出性質或其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3、收支顯與事實經過不符。
4、書據數字計算錯誤。
5、形式未具備或手續不全。
6、其他與規定不合之問題。
(四)第二款所稱記帳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據以記帳: 1、根據不合規定之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
2、記帳憑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
3、應記載事項未具備或記載簡略不能表達會計事項之真實情事。
4、會計帳目與事項內容性質不合。
二、非營利幼兒園之財務處理,應依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有關法 令,本一致性之原則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辦理。
三、非營利幼兒園之會計年度採學年制,其起迄期間自每年八月一 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四、非營利幼兒園之會計基礎如下:(一)平時得採現金收付制,學期或學年度結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 予以調整。
(二)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得以實際支付時之金額覈實入帳。
(三)所得稅費用於契約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內以實際支付時之金額 覈實入帳,第四學年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五、會計項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類;各類會計 項目之名稱及說明如附件一;會計項目編號如附件二。
六、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報表(格式如附件三)分為以下三類,並 依編制之時程,分為月報、季報、半年報及年報:(一)資產負債表(平衡表)。
(二)收支餘絀表(損益表)。
(三)財產清冊(含代管財產及單價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設施設備)。
會計財務報表之半年報及年報,應由會計人員、園長及負責人逐頁簽名或蓋章;至月報及季報,得依各園內部控管機制辦理。
七、非營利幼兒園之會計簿籍如下:(一)日記帳。
(二)總分類帳。
(三)明細分類帳。
(四)其他:如教材教具清冊、物品清冊(含圖書,但不含消耗品)、 薪資明細表、加班費明細表等;其內容及格式由非營利幼兒園定 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會計簿籍格式如附件四。
八、非營利幼兒園之會計憑證分類如下:(一)原始憑證:指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包 括: 1、外來憑證:(1)外來憑證包括統一發票及免用統一發票商號之收據。
統一發票應 具備買受人全名(或統一編號)、開立日期及購入商品之名稱、 金額,並蓋用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免用統一發票商號之收據 ,除應填具上開買受人之相關資料外,應加蓋具有出售者之店號 、地址、電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之戳章。
(2)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開立之收據應註明法人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日期、文號及法人證書文號。
(3)其他收據:自然人開具之收據,應具備領款人姓名、住址及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急難救助或其他社會救助金係由親戚代領者, 代領人除應出具應受領人之委託書外,代領人應親自簽名,並應 書明其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領款日期。
(4)無法取得上述憑證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 得原因,並經園長核(簽)章後,據以請款。
2、對外憑證:接受捐款、捐助或業務收入,均應開立收據,且收據 應連續編號。
3、內部憑證:包括薪資、加班費等明細、轉帳清冊及無法取得外來 憑證之支出證明單。
(二)記帳憑證: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 證,其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且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 件,包括: 1、收入傳票。
2、支出傳票。
3、轉帳傳票(格式如附件五)。
(三)第一款所稱原始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列: 1、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2、支出性質或其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3、收支顯與事實經過不符。
4、書據數字計算錯誤。
5、形式未具備或手續不全。
6、其他與規定不合之問題。
(四)第二款所稱記帳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據以記帳: 1、根據不合規定之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
2、記帳憑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
3、應記載事項未具備或記載簡略不能表達會計事項之真實情事。
4、會計帳目與事項內容性質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