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管理保險學考題整理 | 可管理危險
(一) 損失控制:對於無法迴避的危險事故,經濟單位可運用損失控制措施來預防損失的發生或減輕損失的結果,其可分為: 1. 損失預防措施:係 ...2009/04/16危險管理保險學考題整理2.危險管理壹、申論及簡答一、現行保險法及保險實務上有那些防止道德風險及心理風險之方法?(一)保險法令上:1.要保人據實說明義務: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而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2.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3.惡意複保險的效力:保險法第36、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將複保險之情形通知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4.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保險法第59、63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於知悉後規定期間內通知保險人,如不於期限內為通知,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5.保險標的物之查勘權:保險法第97條規定,保險人於查勘保險標的物發現有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
6.未盡保護義務之責任:保險法第98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或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此增加之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賠償之責。
7.特約條款的約束:保險法第66、68條規定,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得訂立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如要保人違反義務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二)保險實務上:1.不予承保:將特別有可能發生的道德或心理風險因素的案件不予承保。
2.不保事項:以承保範圍限制、不保事項或除外條款來防止契約存續中的風險。
3.自負額、共保:以自負額或損失分擔方式共保危險事故。
4.損失預防措施、降低保險費:鼓勵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採取損失預防措施、降低保險費方式減少危險發生的機會二、企業風險管理與保險之關係。
企業危險管理中,雖然對危險處理有各種不同方法,但仍應以保險為最主要,而企業購買保險的原則舉述如下:(一)集中責任:企業管理之原則,為各部門負責人員之協調一致,如欲避免作業重複或分歧,增加工作效率及減輕財務負擔,使能獲得集中購買之經濟性,自應將購買保險與管理保險計劃工作,集中於單一部門專責辦理。
(二)任用專才:企業之危險管理部門工作,應由具備適當資格之人員處理,規模較大之企業更應延攬專才,擔任損失預防與團體保險計劃等工作,或聘請保險及精算方面的專家擔任諮詢顧問。
(三)檢討作業:危險管理部門對於企業中所有曝露之危險與保險之價值,應定期做通盤檢討,以決定現有保險單是否符合需要,以及新保單是否必需購買。
其主要目的乃在於對危險的重新認識與衡量,藉以調整處理的對策。
(四)分析契約:對於現有保險單內容之繼續不斷研究,有助於決定此種保險單是否與現有條件相配合,符合企業實際所需。
並從中瞭解是否因保險單所載文句,無意中可能不包括企業所有全部危險事故,而及早做因應。
(五)研究費率:保險費率計算之研究,可決定現有保險單之有效費率,依照變動條件,是否為最適當。
由其在過去經驗所訂定之費率,經過一段時間後,與現在所應有之適當費率,因時間落差而產生不一致之情形,透過費率分析研究有助於保險市場之改良。
(六)調查市場:對國內外保險市場及其最新發展之調查研究,足以確定各種保險業務所有市場之性質及變動趨勢。
危險管理人員經由不斷研究調查,以確定是否能依最合理、最有利的條件,與最良好的保險業者訂立保險契約。
三、請說明危險管理方法中,損失控制(LossControl)與保險(Insurance)二種方法的意義,並以工作場所意外為例,說明企業如何併用此二種方法以降低員工之職業災害。
(一)損失控制:對於無法迴避的危險事故,經濟單位可運用損失控制措施來預防損失的發生或減輕損失的結果,其可分為:1.損失預防措施:係針對可以降低損失頻率的各種事前措施而言。
例如人身的定期健康檢查、車輛定期保養等…..。
2.損失減輕措施:係針對可以降低損失幅度的各種事後措施而言。
例如建築物內裝自動灑水滅火系統、開車繫安全帶….等。
(二)保險:個別經濟單位將可能遭受損失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而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2.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3.惡意複保險的效力:保險法第36、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將複保險之情形通知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4.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保險法第59、63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於知悉後規定期間內通知保險人,如不於期限內為通知,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5.保險標的物之查勘權:保險法第97條規定,保險人於查勘保險標的物發現有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
6.未盡保護義務之責任:保險法第98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或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此增加之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賠償之責。
7.特約條款的約束:保險法第66、68條規定,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得訂立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如要保人違反義務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二)保險實務上:1.不予承保:將特別有可能發生的道德或心理風險因素的案件不予承保。
2.不保事項:以承保範圍限制、不保事項或除外條款來防止契約存續中的風險。
3.自負額、共保:以自負額或損失分擔方式共保危險事故。
4.損失預防措施、降低保險費:鼓勵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採取損失預防措施、降低保險費方式減少危險發生的機會二、企業風險管理與保險之關係。
企業危險管理中,雖然對危險處理有各種不同方法,但仍應以保險為最主要,而企業購買保險的原則舉述如下:(一)集中責任:企業管理之原則,為各部門負責人員之協調一致,如欲避免作業重複或分歧,增加工作效率及減輕財務負擔,使能獲得集中購買之經濟性,自應將購買保險與管理保險計劃工作,集中於單一部門專責辦理。
(二)任用專才:企業之危險管理部門工作,應由具備適當資格之人員處理,規模較大之企業更應延攬專才,擔任損失預防與團體保險計劃等工作,或聘請保險及精算方面的專家擔任諮詢顧問。
(三)檢討作業:危險管理部門對於企業中所有曝露之危險與保險之價值,應定期做通盤檢討,以決定現有保險單是否符合需要,以及新保單是否必需購買。
其主要目的乃在於對危險的重新認識與衡量,藉以調整處理的對策。
(四)分析契約:對於現有保險單內容之繼續不斷研究,有助於決定此種保險單是否與現有條件相配合,符合企業實際所需。
並從中瞭解是否因保險單所載文句,無意中可能不包括企業所有全部危險事故,而及早做因應。
(五)研究費率:保險費率計算之研究,可決定現有保險單之有效費率,依照變動條件,是否為最適當。
由其在過去經驗所訂定之費率,經過一段時間後,與現在所應有之適當費率,因時間落差而產生不一致之情形,透過費率分析研究有助於保險市場之改良。
(六)調查市場:對國內外保險市場及其最新發展之調查研究,足以確定各種保險業務所有市場之性質及變動趨勢。
危險管理人員經由不斷研究調查,以確定是否能依最合理、最有利的條件,與最良好的保險業者訂立保險契約。
三、請說明危險管理方法中,損失控制(LossControl)與保險(Insurance)二種方法的意義,並以工作場所意外為例,說明企業如何併用此二種方法以降低員工之職業災害。
(一)損失控制:對於無法迴避的危險事故,經濟單位可運用損失控制措施來預防損失的發生或減輕損失的結果,其可分為:1.損失預防措施:係針對可以降低損失頻率的各種事前措施而言。
例如人身的定期健康檢查、車輛定期保養等…..。
2.損失減輕措施:係針對可以降低損失幅度的各種事後措施而言。
例如建築物內裝自動灑水滅火系統、開車繫安全帶….等。
(二)保險:個別經濟單位將可能遭受損失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對於損失幅度不大且損失成本較能精確估計的風險最宜採用下列何種風險管理方法保險利益 目的下列何者為理想的可保危險之特質可保危險應具備的要件有哪些貸款購買房屋最好配合下列何種保險危險控制保險學:理論保險學筆記保險學概要 pdf精算公平 費 率純損危險基本危險從屬損失大數法則加強員工訓練以降低職業災害之發生是何種危險管理方法危險管理對企業之效益為汽車所有人於汽車加裝防盜鎖是何種危險管理方法純損危險不會有下列何種可能結果可保要件有哪些採行下列何種危險管理措施可以完全將損失發生之頻率降為零下列何種危險管理措施具有降低損失頻率之功能損失成本計算何謂損失幅度損失頻率係指危險管理損失頻率損失幅度危險成本損失頻率損失幅度相乘將與危險有關標的活動與可能損失轉嫁予他人承擔屬危險管理中的危險管理步驟可保風險的要件靜態危險意思危險理財靜態危險動態危險對於發生頻率低而損失幅度大的危險下列那種危險管理組合最好純 損 危險 不 會有下列何種 可能結果靜態危險危險因素可保危險要件可保危險有關 危險程度與損失機會危險管理對家庭之效益為轉危為安 危機管理e 點 通動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