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管理保險學考題整理 | 可管理危險

(一) 損失控制:對於無法迴避的危險事故,經濟單位可運用損失控制措施來預防損失的發生或減輕損失的結果,其可分為: 1. 損失預防措施:係 ...2009/04/16危險管理保險學考題整理2.危險管理壹、申論及簡答一、現行保險法及保險實務上有那些防止道德風險及心理風險之方法?(一)保險法令上:1.要保人據實說明義務: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而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2.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3.惡意複保險的效力:保險法第36、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將複保險之情形通知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4.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保險法第59、63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於知悉後規定期間內通知保險人,如不於期限內為通知,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5.保險標的物之查勘權:保險法第97條規定,保險人於查勘保險標的物發現有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

6.未盡保護義務之責任:保險法第98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或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此增加之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賠償之責。

7.特約條款的約束:保險法第66、68條規定,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得訂立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如要保人違反義務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二)保險實務上:1.不予承保:將特別有可能發生的道德或心理風險因素的案件不予承保。

2.不保事項:以承保範圍限制、不保事項或除外條款來防止契約存續中的風險。

3.自負額、共保:以自負額或損失分擔方式共保危險事故。

4.損失預防措施、降低保險費:鼓勵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採取損失預防措施、降低保險費方式減少危險發生的機會二、企業風險管理與保險之關係。

企業危險管理中,雖然對危險處理有各種不同方法,但仍應以保險為最主要,而企業購買保險的原則舉述如下:(一)集中責任:企業管理之原則,為各部門負責人員之協調一致,如欲避免作業重複或分歧,增加工作效率及減輕財務負擔,使能獲得集中購買之經濟性,自應將購買保險與管理保險計劃工作,集中於單一部門專責辦理。

(二)任用專才:企業之危險管理部門工作,應由具備適當資格之人員處理,規模較大之企業更應延攬專才,擔任損失預防與團體保險計劃等工作,或聘請保險及精算方面的專家擔任諮詢顧問。

(三)檢討作業:危險管理部門對於企業中所有曝露之危險與保險之價值,應定期做通盤檢討,以決定現有保險單是否符合需要,以及新保單是否必需購買。

其主要目的乃在於對危險的重新認識與衡量,藉以調整處理的對策。

(四)分析契約:對於現有保險單內容之繼續不斷研究,有助於決定此種保險單是否與現有條件相配合,符合企業實際所需。

並從中瞭解是否因保險單所載文句,無意中可能不包括企業所有全部危險事故,而及早做因應。

(五)研究費率:保險費率計算之研究,可決定現有保險單之有效費率,依照變動條件,是否為最適當。

由其在過去經驗所訂定之費率,經過一段時間後,與現在所應有之適當費率,因時間落差而產生不一致之情形,透過費率分析研究有助於保險市場之改良。

(六)調查市場:對國內外保險市場及其最新發展之調查研究,足以確定各種保險業務所有市場之性質及變動趨勢。

危險管理人員經由不斷研究調查,以確定是否能依最合理、最有利的條件,與最良好的保險業者訂立保險契約。

三、請說明危險管理方法中,損失控制(LossControl)與保險(Insurance)二種方法的意義,並以工作場所意外為例,說明企業如何併用此二種方法以降低員工之職業災害。

(一)損失控制:對於無法迴避的危險事故,經濟單位可運用損失控制措施來預防損失的發生或減輕損失的結果,其可分為:1.損失預防措施:係針對可以降低損失頻率的各種事前措施而言。

例如人身的定期健康檢查、車輛定期保養等…..。

2.損失減輕措施:係針對可以降低損失幅度的各種事後措施而言。

例如建築物內裝自動灑水滅火系統、開車繫安全帶….等。

(二)保險:個別經濟單位將可能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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