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原來這些都算薪資!看機關法院對薪資之見解說明 | 業績獎金工資

五、績效獎金則屬工資民國87 年08 月20 日(87)台勞動二字第035198 號函: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 ...關於巨群最新消息聯絡我們服務項目專利商標法律會計相關訊息智權新聞智產權流程法規查詢表單下載最新稅訊文章專欄常見問題專利Q&A商標Q&A著作權Q&A相關連結gotopgifbEnglish日本語한국어简中繁中關於巨群最新消息聯絡我們openhome服務項目專利商標法律會計相關訊息智權新聞智產權流程法規查詢表單下載最新稅訊文章專欄常見問題專利Q&A商標Q&A著作權Q&A相關連結【法律文章】原來這些都算薪資!看機關法院對薪資之見解說明2019-05-16鄭育紳律師【案例】小明是一名業務員,其薪資單上有許多名目的給付,小明好奇,到底哪些名目是薪資?【解析】一、工資定義性之解釋工資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有定義性之解釋。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工資為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及與工作有關之經常性給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5年02月10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三、交通補助費並非工資民國80年11月02日(80)台勞動二字第28790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四、出勤獎金則屬工資民國85年05月01日(85)台勞動二字第112262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雇主發給勞工之出勤獎金,如非臨時起意而給且非與工作無關者,應屬工資。

五、績效獎金則屬工資民國87年08月20日(87)台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六、法院認定業績獎金則屬工資「上訴人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訊問時已自承:「公司薪資結構,本薪依照勞基法規定的最低薪資,其他都是獎金,甲○○(即被上訴人)除了底薪之外,就是業績獎金,因為甲○○是業務銷售員,沒有其他加班費、交通費,或類似車馬費,就是本薪和業績獎金兩項;甲○○每個月都是業績獎金比較多,就這兩年而言,甲○○平均的月薪是七萬多元,將近八萬元,本薪於扣除勞保、健保等或其他應扣之費用後實拿不到一萬元,其他六萬多元都是業績獎金」等語以觀,被上訴人之業績獎金比本薪高出數倍之多,乃其工作之最主要收入,自係工資無疑為由」、「按工資實係勞工之勞力所得,其勞動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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