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公布保障與高齡化商品定義死亡門檻最高200%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解釋令
金管會之前研議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讓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前20%的 ...您的位置:首頁>最新消息>內文最新消息金管會公布保障與高齡化商品定義死亡門檻最高200%[2020/7/17]金管會公布保障與高齡化商品定義死亡門檻最高200% 2020-07-1720:55經濟日報記者葉憶如/即時報導 記者戴瑞瑤/攝影。
金管會欲抑制國人愛買儲蓄險的習慣,讓保單回歸保障本質,也鼓勵保險公司多賣保障型及高齡化商品,今年元月預告發布要研議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訂出獎懲辦法,何謂保障型跟高齡化商品的定義「解釋令」與門檻限制今(17)日正式出爐!金管會認定包括即期年金險、小額年金險、分期給付之遞延年金險、具保單價值的非投資型壽險等有這四大類,其中保價金壽險死亡門檻也出爐,最高200%,將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金管會之前研議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讓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前20%的公司,新商品由審查制改採備查制;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比由高而低排名最後5%,且較前一年度下降者,商品若原採備查制,則要改成審查制。
過去需要金管會核准制的保單類型有三類,包括新型態停單、附保證給付及勞退相關勞退企業年金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未來研議對保險公司銷售保障型及高齡化商品情形,進行差異化管理。
明定最近一年銷售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整體比重最高前20%者,原審查方式以備查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變更為以核准方式辦理。
金管會今天正式宣布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的認定標準有四大類。
一是即期年金保險。
二是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且約定採分期給付之遞延年金保險。
意指遞延年金保險到達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於當年度一次認列為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新契約保費收入。
但此次修法施行前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遞延年金保險,於施行之日起,一次認列為當年度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新契約保費收入。
三是指小額終老保險與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人身保險。
四則是其他具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不含萬能人壽保險)與投保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之投資型人壽保險。
有關第四點針對有保價金商品訂一個死亡門檻法則,今天金管會正式規定也出爐。
一是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30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200%。
二、31歲以上、40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180%。
41歲以上、50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160%。
61歲以上、70歲以下比率不得低於120%。
71歲以上、90歲以下不得低於105%。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91歲以上不得低於100%。
但含人壽保險之綜合型保險商品前十年各年度之解約金不大於以年繳計算之累積實繳總保費者不在此限。
保障與高齡化保險的死亡門檻比7月上路的儲蓄險門檻高,例如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200%,但7月上路的一般壽險是190%,其他年齡門檻各級距依序是160%、140%、120%、110%與102%,91歲以上同樣是100%。
和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Ho-ChengInsuranceBrokersCo.,Ltd.508010彰化縣和美鎮東谷路47-75號2樓TEL:04-7331855FAX:04-7331831e-Mail:[email protected]瀏覽人次:237337Designedby保經科技
金管會欲抑制國人愛買儲蓄險的習慣,讓保單回歸保障本質,也鼓勵保險公司多賣保障型及高齡化商品,今年元月預告發布要研議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訂出獎懲辦法,何謂保障型跟高齡化商品的定義「解釋令」與門檻限制今(17)日正式出爐!金管會認定包括即期年金險、小額年金險、分期給付之遞延年金險、具保單價值的非投資型壽險等有這四大類,其中保價金壽險死亡門檻也出爐,最高200%,將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金管會之前研議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讓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前20%的公司,新商品由審查制改採備查制;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比由高而低排名最後5%,且較前一年度下降者,商品若原採備查制,則要改成審查制。
過去需要金管會核准制的保單類型有三類,包括新型態停單、附保證給付及勞退相關勞退企業年金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未來研議對保險公司銷售保障型及高齡化商品情形,進行差異化管理。
明定最近一年銷售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整體比重最高前20%者,原審查方式以備查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變更為以核准方式辦理。
金管會今天正式宣布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的認定標準有四大類。
一是即期年金保險。
二是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且約定採分期給付之遞延年金保險。
意指遞延年金保險到達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於當年度一次認列為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新契約保費收入。
但此次修法施行前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遞延年金保險,於施行之日起,一次認列為當年度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新契約保費收入。
三是指小額終老保險與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人身保險。
四則是其他具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不含萬能人壽保險)與投保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之投資型人壽保險。
有關第四點針對有保價金商品訂一個死亡門檻法則,今天金管會正式規定也出爐。
一是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30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200%。
二、31歲以上、40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180%。
41歲以上、50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160%。
61歲以上、70歲以下比率不得低於120%。
71歲以上、90歲以下不得低於105%。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91歲以上不得低於100%。
但含人壽保險之綜合型保險商品前十年各年度之解約金不大於以年繳計算之累積實繳總保費者不在此限。
保障與高齡化保險的死亡門檻比7月上路的儲蓄險門檻高,例如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200%,但7月上路的一般壽險是190%,其他年齡門檻各級距依序是160%、140%、120%、110%與102%,91歲以上同樣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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