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保險商品於準備銷售前,保險業應召開新商品管理會議,查核下列事項後,始得銷售該保險商品: 一、商品資訊之公布。

二、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淨空法師:【生病的時候,萬緣放下,冷靜下來想一想,為什麼會生病?】【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21/06/07【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公布日期】110.06.04【公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內容〉〉【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財政部(90)台財保字第09007513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20750394號令修正發布第9、11、15條條文;並增訂第11-1條條文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3771號令修正發布第9~11-1、13、15條條文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2891號令修正發布第11、12條條文【原條文】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2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4131號令修正發布第29、30、31條條文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1631號令修正發布第11、12、16~18、22、29~32條條文,刪除第2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4021號令修正發布第15、18、20、31條條文9‧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6691號令修正發布第16、20、27、28條條文10‧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10102523561號令修正發布第11、12、21、23、24、30條條文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0302529221號令修正發布第11、12條條文1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6561號令修正發布第8、9、15、21、30條條文1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602546201號令修正發布第24、32條條文;除第24條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1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904907931號令修正發布第15、17、21、30、32條條文;增訂第21-1條條文;除第17條條第1項第4款、第21-1條第2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1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904942671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1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004177701號令修正發布第6、8、9、24條條文回頁首〉〉【法規內容】第1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各項程序辦理。

  前項所稱保險商品,係指本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資料。

第3條  本準則所稱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包括下列三項程序:  一、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指保險商品研發至保險商品送審前之程序。

  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設計程序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之程序。

  三、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審查程序後,至保險商品開始銷售前之程序。

第4條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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