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 條修正 ...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法規名稱: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1 日公告文號:金管保產字第11004901692 號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規草案-《保險》本篇網址:分享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1/17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修正草案2021-01-21[評論數0篇]法規名稱: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公告文號:金管保產字第11004901692號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7卷14期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布施行,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

本次為強化財產保險商品費率檢測機制及健全財產保險商品之經驗資料及費率合理性,爰擬具本準則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為強化財產保險商品費率檢測機制,規範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應檢視任意汽車及火災保險商品費率調整計畫之執行情形,費率調整期間不得逾五年。

(新增第一項第八款)二、為健全財產保險商品之經驗資料及費率合理性,規範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應檢視財產保險商品經驗統計資料之建立情形,以及相關費率依實際經驗統計檢討調整之執行情形。

(新增第一項第九款)第24條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保險商品下列事項及應採行因應措施,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一、相關法令遵循。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

三、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

四、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另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應含資產配置計畫執行情形。

五、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應含費用(率)適足性。

六、各類商品集中度風險分析。

七、主力人身保險商品之送審精算假設(包含保單脫退率及新錢投資報酬率)與銷售後實際經驗之差異,達主管機關所定偏離程度較大者。

八、汽車保險(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火災保險商品費率檢測調整計畫之執行情形,且其費率調整期間不得逾五年。

九、財產保險商品經驗統計資料之建立及費率檢討調整執行情形。

前項各款之檢視結果如有作必要之調整修正,其內容應簽奉總經理核可後,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1/176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