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解釋令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金管會公布保障與高齡化商品定義死亡門檻最高200%

金管會之前研議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讓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前20%的 ...您的位置:首頁>最新消息>內文最新消息金管會公布保障與高齡化商品定義死亡門檻最高200%[2020/7/17]金管會公布保障與高齡化商品定義死亡門檻最高200%  2020-07-1720:55經濟日報記者葉憶如/即時報導   記者戴瑞瑤/攝影。

 金管會欲抑制國人愛買儲蓄險的習慣,讓保單回歸保障本質,也鼓勵保險公司多賣保障型及高齡化商品,今年元月預告發布要研議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訂出獎懲辦法,何謂保障型跟高齡化商品的定義「解釋令」與門檻限制今(17)日正式出爐!金管會認定包括即期年金險、小額年金險、分期給付之遞延年金險、具保單價值的非投資型壽險等有這四大類,其中保價金壽險死亡門檻也出爐,最高200%,將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金管會之前研議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讓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前20%的公司,新商品由審查制改採備查制;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比由高而低排名最後5%,且較前一年度下降者,商品若原採備查制,則要改成審查制。

 過去需要金管會核准制的保單類型有三類,包括新型態停單、附保證給付及勞退相關勞退企業年金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未來研議對保險公司銷售保障型及高齡化商品情形,進行差異化管理。

明定最近一年銷售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整體比重最高前20%者,原審查方式以備查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變更為以核准方式辦理。

 金管會今天正式宣布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的認定標準有四大類。

一是即期年金保險。

二是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且約定採分期給付之遞延年金保險。

意指遞延年金保險到達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於當年度一次認列為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新契約保費收入。

但此次修法施行前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遞延年金保險,於施行之日起,一次認列為當年度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新契約保費收入。

三是指小額終老保險與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人身保險。

 四則是其他具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不含萬能人壽保險)與投保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之投資型人壽保險。

 有關第四點針對有保價金商品訂一個死亡門檻法則,今天金管會正式規定也出爐。

一是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30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200%。

二、31歲以上、40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180%。

41歲以上、50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160%。

61歲以上、70歲以下比率不得低於120%。

71歲以上、90歲以下不得低於105%。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91歲以上不得低於100%。

但含人壽保險之綜合型保險商品前十年各年度之解約金不大於以年繳計算之累積實繳總保費者不在此限。

 保障與高齡化保險的死亡門檻比7月上路的儲蓄險門檻高,例如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200%,但7月上路的一般壽險是190%,其他年齡門檻各級距依序是160%、140%、120%、110%與102%,91歲以上同樣是100%。

  和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Ho-ChengInsuranceBrokersCo.,Ltd.508010彰化縣和美鎮東谷路47-75號2樓TEL:04-7331855FAX:04-7331831e-Mail:[email protected]瀏覽人次:237337Designedby保經科技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保險商品於準備銷售前,保險業應召開新商品管理會議,查核下列事項後,始得銷售該保險商品: 一、商品資訊之公布。

二、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淨空法師:【生病的時候,萬緣放下,冷靜下來想一想,為什麼會生病?】【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21/06/07【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公布日期】110.06.04【公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內容〉〉【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財政部(90)台財保字第09007513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20750394號令修正發布第9、11、15條條文;並增訂第11-1條條文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3771號令修正發布第9~11-1、13、15條條文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2891號令修正發布第11、12條條文【原條文】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2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4131號令修正發布第29、30、31條條文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1631號令修正發布第11、12、16~18、22、29~32條條文,刪除第2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4021號令修正發布第15、18、20、31條條文9‧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6691號令修正發布第16、20、27、28條條文10‧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10102523561號令修正發布第11、12、21、23、24、30條條文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0302529221號令修正發布第11、12條條文1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6561號令修正發布第8、9、15、21、30條條文1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602546201號令修正發布第24、32條條文;除第24條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1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904907931號令修正發布第15、17、21、30、32條條文;增訂第21-1條條文;除第17條條第1項第4款、第21-1條第2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1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904942671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1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004177701號令修正發布第6、8、9、24條條文回頁首〉〉【法規內容】第1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各項程序辦理。

  前項所稱保險商品,係指本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資料。

第3條  本準則所稱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包括下列三項程序:  一、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指保險商品研發至保險商品送審前之程序。

  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設計程序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之程序。

  三、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審查程序後,至保險商品開始銷售前之程序。

第4條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3. 新增網頁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復本會所報因應本會106年11月8日發布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第32條暨訂定第24條第1項第7款之解釋令,待 ...一0六年度新增法規及政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產、壽險公會所報「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實務作業問答集乙案(補登)(11/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函示為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法令遵循,各金融機構應將其落實成效納入年度稽核計畫(12/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令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相關應遵循事項(12/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釋「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所定交易總餘額之計算方式(12/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產險公會所報「保險業經營行動投保業務自律規範」第2條修正條文案(12/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第1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4條第1項但書規定(12/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復本會所報因應本會106年11月8日發布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第32條暨訂定第24條第1項第7款之解釋令,待釐清問題與擬答建議案(12/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本會所報修正「壽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案(12/2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廢止該會106年2月17日金管保壽字第10500127721號令(12/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12/25)內政部令釋「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查核作業要點」第8點第1款第1目規定(12/1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復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詢保險業委託該公司以自己名義辦理境內外基金交易之適法性疑義乙案(12/8)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函知該會所報銀行辦理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所銷售之保單保費融資業務具體作法乙案,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原則同意(12/4)財政部公告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11/2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知法務部調查局函知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名單(1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報建議人身保險業強制分紅保險單計算106保單年度分配死差紅利所用之實際經驗死亡率乙案(12/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知法務部調查局陳報法務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89/2253號制裁委員會制裁名單更新訊息」乙案(11/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令修正「人身保險業新臺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業澳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業歐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業人民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相關應配合辦理事項(11/3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問答集」第36題(11/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送該局近期參加國際組織及訓練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研討會議所獲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之應準備事項及本業應配合辦理之事項(11/23)財政部函送「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11/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示為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相關規定,各金融機構應依規定配合提供確認客戶身分所需資料(1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令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11/2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本會所報研議開發具外溢效果之健康管理保險商品可行性建議乙案(11/1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220點之3(11/1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本會所報「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保險業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及「附錄: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建議修正條文乙案(11/1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第1項第7款(1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第32條(1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產險公會所報「財產保險業於人身保險商品辨識及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建議問項」並建議排除填寫業報書中用以適用洗錢防制法第7條應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之人身保險險種及其理由乙案(10/30)金融監督管理委



4. 行政規則

訂定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之解釋令. 2020-04-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發文字號: ...選單跳到主要內容區塊金管會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檢查局:::回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常見問答|聯絡我們|雙語詞彙|||字級:小中大搜尋搜尋關鍵字地震保險|強制車險|旅平險|RBC法規檢索回首頁機關介紹首長簡介組織架構首長言論集沿革機關聯絡資訊影音平台公告資訊新聞稿與即時新聞澄清重大政策榮譽專區招標資訊國際活動重要公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裁罰案件法規資訊最新法令函釋法規草案預告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行政規則保險法令判解查詢系統金融資訊保險業務資訊揭露維護統計資料資訊圖像化出版品消費者園地金融智慧網清理專區定型化契約範本保險犯罪防制消費者保護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便民服務民意信箱就業資訊政風園地申辦案件流程保險申訴服務聯繫表單下載雙語詞彙人身保險商品Q&A問答集金管會保險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區專區說明壽險公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區產險公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區保險公司因應(COVID-19)疫情保戶服務相關便民措施、防疫相關保險商品網址及服務專線彙總表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MOU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研究報告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訴願決定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委員會議紀錄遊說法專區政策宣導廣告專區內部控制聲明書性別主流化專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施政個案計畫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業務主題專區保險輔助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保險商品審查保險核心原則ICPs微型保險青年度假打工專區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致敬山海保險挺您OIU專區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統計資料新南向政策專區IFRS17&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接軌專區相關單位連結保險公司保險相關網站外國保險相關網站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政府相關連結English機關介紹首長簡介組織架構首長言論集沿革機關聯絡資訊影音平台公告資訊新聞稿與即時新聞澄清重大政策榮譽專區招標資訊國際活動重要公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裁罰案件法規資訊最新法令函釋法規草案預告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行政規則保險法令判解查詢系統金融資訊保險業務資訊揭露維護統計資料資訊圖像化出版品消費者園地金融智慧網清理專區定型化契約範本保險犯罪防制消費者保護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便民服務民意信箱就業資訊政風園地申辦案件流程保險申訴服務聯繫表單下載雙語詞彙人身保險商品Q&A問答集金管會保險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區專區說明壽險公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區產險公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區保險公司因應(COVID-19)疫情保戶服務相關便民措施、防疫相關保險商品網址及服務專線彙總表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MOU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研究報告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訴願決定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委員會議紀錄遊說法專區政策宣導廣告專區內部控制聲明書性別主流化專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施政個案計畫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業務主題專區保險輔助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保險商品審查保險核心原則ICPs微型保險青年度假打工專區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致敬山海保險挺您OIU專區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統計資料新南向政策專區IFRS17&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接軌專區相關單位連結保險公司保險相關網站外國保險相關網站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政府相關連結:::法規資訊最新法令函釋法規草案預告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行政規則保險法令判解查詢系統:::回首頁法規資訊行政規則行政規則_fbg+lineTwitter友善列印回上頁中央內容區塊訂定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之解釋令2020-04-0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90490793A號 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本準則第十九條所定送審限額如下:(一)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



5. 法源法律網-函釋新訊-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

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之解釋令. 2020-​04-01 [ 評論數0 篇]. 發文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字號: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函釋新訊-《保險》本篇網址:分享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之解釋令2020-04-01[評論數0篇]發文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90490793A號發文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6卷60期相關法條:保險法第143-4、146-5條(108.01.16)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9、21-1條(109.03.30)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條(107.12.25)要  旨:核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9條所定送審限額、第21-1條第1、2項所稱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認定標準、第3項所稱一定條件及第1、3項所列獎勵措施之相關規定全文內容: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本準則第十九條所定送審限額如下:(一)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

但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通知變更審查方式之保險商品,其限額件數為一件,並與上開限額分別計算。

(二)保險業與經營不善之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自其合併或承受之日起尚未逾五年者,其送審數量除前款所定限額外,依其合併或承受之同業家數再增加件數。

(三)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及各人身保險業送審之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商品,不列入限額件數計算。

三、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認定標準如下:(一)即期年金保險。

(二)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且約定採分期給付之遞延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到達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於當年度一次認列為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新契約保費收入。

但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之一施行前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遞延年金保險,於施行之日起,一次認列為當年度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新契約保費收入。

(三)小額終老保險與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人身保險。

(四)其他具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不含萬能人壽保險)與投保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之投資型人壽保險(乙型):依「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計算之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於保險期間內全期符合下列條件。

但含人壽保險之綜合型保險商品前十年各年度之解約金不大於以年繳計算之累積實繳總保費者不在此限:1.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十六歲以上、三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二十。

2.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3.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4.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5.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6.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五。

7.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四、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稱一定條件,係指人身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所定標準之一者;其累計符合之款次次數即為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各該保險業送審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保險商品得改為以備查方式辦理之一定件數。

(一)各該保險業歷年有效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以上。

(二)各該保險業之新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較上年度同期成長達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或最近三年累計成長三十萬元。

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不予採計。

(三)各該保險業之新契約件數分為以下三級,各該保險業於新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個人保



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有關「保險 ...

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七款規定辦理。

二、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之主力人身保險商品,係指各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解釋令公發布日:民國106年11月08日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602546209號令法規體系:保險局/人身保險目圖表附件:附件:計算方式.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         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七款規定辦理。

         二、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之主力人身保險商品,係指各該             保險商品於各觀察年度之初年度保險費收入占該保險業於該觀察年度             之所有保險商品初年度保險費收入比例由高而低累計達百分之九十者             ,至多以十個商品為限,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不納入:         (一)初年度保險費收入占率低於百分之三者。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或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商品。

         三、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送審精算假設(包含保單脫退             率及新錢投資報酬率)與銷售後實際經驗之差異,達主管機關所定偏             離程度較大者」,認定標準如下:         (一)保單脫退率偏離程度較大者:係指保險商品送審文件所列脫退率假               設,與實際保單脫退率偏離程度大於百分之十,並採保單存量概念               檢視偏離程度,計算方式如下:         │                                                          │          │Π(1-第i 年送審脫退率假設)-Π(1-第i 年實際保單脫退率)│,         │i                             i                          │         i=1,2…,10                                                     (二)新錢投資報酬率偏離程度較大者:               1.非利率變動型之人身保險商品:係指「新錢投資報酬率」低於「                 保險商品送審文件所列預期新錢投資報酬率減一碼」之情形。

               2.利率變動型之人身保險商品:係指「新錢投資報酬率」低於「保                 險商品送審文件所列預期新錢投資報酬率減二碼」之情形。

         (三)前述「實際保單脫退率」與「新錢投資報酬率」定義如下:               1.「實際保單脫退率」係指各種原因所致之保單脫退比率,但不包                 括被保險人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所致之保單                 脫退比率。

               2.「新錢投資報酬率」,於未區隔資產之人身保險商品,係指新增                 可運用資金投資所獲取之報酬率,即依各項投資資產之資金運用                 收益率,與公司新增可運用資金實際或計畫之資產配置比例為權                 重加權平均計算;於有區隔資產之人身保險商品,係指區隔資產                 報酬率。

         四、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有關主力人身保險商品檢視期間與檢             視頻率如下:         (一)檢視期間:               1.保險商品銷售後十年,商品有暫停銷售、停止銷售、繳費期滿等                 情形仍應繼續檢視。

               2.溯及本令生效日起前五年銷售之保險商品,均應納入檢視。

         (二)檢視頻率:至少每半年檢視一次。

         五、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