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罹癌治療未滿一年農保不給付 ...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勞保局依農保條例規定,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審查農保給付案件,一切須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內政部函示等規定依法辦理。

按Enter到主內容區:::首頁新聞公告歷史新聞農民罹癌治療未滿一年農保不給付已修法取消但因兩年後實施的日出條款限制勞保局無法逾越法令核付農民罹癌治療未滿一年農保不給付已修法取消但因兩年後實施的日出條款限制勞保局無法逾越法令核付業務單位:勞保局有關媒體報導農民罹癌治療未滿一年農保不給付新聞,勞保局說明如下:勞保局依農保條例規定,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審查農保給付案件,一切須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內政部函示等規定依法辦理。

勞保局強調,依據目前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第2項及內政部91年1月22日台內社字第0910065166號函示規定,機能性障礙『須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始符合請領規定。

本案林姓被保險人,因所患癌症於98年9月9日至高雄醫學大學中和紀念醫院初診,而於99年1月11日經該院診斷成殘,其並於同月14日提出申請,因治療未滿一年,不符合前開規定,勞保局只能依現行規定核定其所請農保殘廢給付不予給付。

勞保局說明,有關農保條例第36條規定,「治療未滿一年」不得申請殘廢給付,經行政、立法部門檢討後今年一月修法取消,但立法訂有兩年日出條款,也就是後年(101年)一月才實施,勞保局對於癌末農民申請殘廢給付,只能依法核定不予給付,否則就違反相關法令。

故本於依法行政原則,在本修正條例未施行前,申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案件,仍應依農保條例99年1月5日修正施行前第36條規定辦理。

又農保主管機關會利用這段二年期間,召集醫療專業人士,研議身心障礙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及治療期間等,訂定合理的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因此,在新的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施行後,農民罹患傷病,仍應經一定期間的治療,始能認定殘廢。

在治療期間,由健保局給予醫療照護,認定殘廢後再申請殘廢給付,以照顧其生活。

農保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勞保局僅係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農保爭議案件也由內政部農保爭議審議委員會審理,對於不幸罹癌農民遭遇,勞保局至表同情,但限於法令規定,只能依據審議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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