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民輔導目 ... 一、保險人及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編章節編章節條文友善列印編章節條文法規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法規類別: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民輔導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六章附則第69條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次:一、保險人及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醫療藥品及器材、治療救護車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第70條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均由保險人訂定。
前項各種書表,除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辦理農保醫療作業所需者外,其餘均由保險人製發。
第71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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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醫療藥品及器材、治療救護車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第70條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均由保險人訂定。
前項各種書表,除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辦理農保醫療作業所需者外,其餘均由保險人製發。
第71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