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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會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 ...
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本次修法是為推動試辦農民職業災害 ...首頁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管理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本院新聞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行政院會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期:107-04-12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本次修法是為推動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增進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使遭受職業災害農民和家屬能獲得更完整保障,並有利於未來逐步完備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奠定基礎。
本條例修正影響廣大農民福祉,請農委會會同內政部務必積極和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為求事權統一,將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修正為本院農業委員會,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
(修正條文第3條,第5條至第7條)增訂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法源依據,並規定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保險費負擔比率。
(修正條文第44條之1)增訂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之監督、爭議事項之審議、管理及保險給付之準用規定,並授權訂定相關子法。
(修正條文第44條之2)增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等領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者之罰則。
(修正條文第45條)增訂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修正條文第49條) 相關檔案討2_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PDF討2新聞稿_農委會_內政部_PDF討2懶人包_農委會_內政部_PDF最新新聞嘉南大圳開工百年紀念蘇揆:秉持八田與一精神讓臺日更好110-05-08母親節前夕蘇揆向全天下母親致敬端育兒利多政策「助圓夢、安心生、國家跟你一起養」110-05-07政府建構友善生養環境 蘇揆:助圓夢、安心生、國家跟你一起養!110-05-06健全食農教育系統行政院會通過「食農教育法」草案110-05-06院長行程視察緊急抗旱水源應變計畫2.0烏溪伏流水工程視察牛結節疹防疫應變措施及疫苗施打儲備作為重要政策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為青年儲蓄未來健全房地產市場—健全房市合理房價部會新聞公開接受各界推薦第6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個人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於限額內扣抵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不會重複課稅回頂端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本次修法是為推動試辦農民職業災害 ...首頁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管理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本院新聞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行政院會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期:107-04-12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本次修法是為推動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增進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使遭受職業災害農民和家屬能獲得更完整保障,並有利於未來逐步完備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奠定基礎。
本條例修正影響廣大農民福祉,請農委會會同內政部務必積極和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為求事權統一,將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修正為本院農業委員會,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
(修正條文第3條,第5條至第7條)增訂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法源依據,並規定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保險費負擔比率。
(修正條文第44條之1)增訂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之監督、爭議事項之審議、管理及保險給付之準用規定,並授權訂定相關子法。
(修正條文第44條之2)增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等領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者之罰則。
(修正條文第45條)增訂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修正條文第49條) 相關檔案討2_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PDF討2新聞稿_農委會_內政部_PDF討2懶人包_農委會_內政部_PDF最新新聞嘉南大圳開工百年紀念蘇揆:秉持八田與一精神讓臺日更好110-05-08母親節前夕蘇揆向全天下母親致敬端育兒利多政策「助圓夢、安心生、國家跟你一起養」110-05-07政府建構友善生養環境 蘇揆:助圓夢、安心生、國家跟你一起養!110-05-06健全食農教育系統行政院會通過「食農教育法」草案110-05-06院長行程視察緊急抗旱水源應變計畫2.0烏溪伏流水工程視察牛結節疹防疫應變措施及疫苗施打儲備作為重要政策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為青年儲蓄未來健全房地產市場—健全房市合理房價部會新聞公開接受各界推薦第6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個人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於限額內扣抵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不會重複課稅回頂端
2. 農民罹癌治療未滿一年農保不給付 ...
勞保局依農保條例規定,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審查農保給付案件,一切須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內政部函示等規定依法辦理。
按Enter到主內容區:::首頁新聞公告歷史新聞農民罹癌治療未滿一年農保不給付已修法取消但因兩年後實施的日出條款限制勞保局無法逾越法令核付農民罹癌治療未滿一年農保不給付已修法取消但因兩年後實施的日出條款限制勞保局無法逾越法令核付業務單位:勞保局有關媒體報導農民罹癌治療未滿一年農保不給付新聞,勞保局說明如下:勞保局依農保條例規定,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審查農保給付案件,一切須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內政部函示等規定依法辦理。
勞保局強調,依據目前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第2項及內政部91年1月22日台內社字第0910065166號函示規定,機能性障礙『須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始符合請領規定。
本案林姓被保險人,因所患癌症於98年9月9日至高雄醫學大學中和紀念醫院初診,而於99年1月11日經該院診斷成殘,其並於同月14日提出申請,因治療未滿一年,不符合前開規定,勞保局只能依現行規定核定其所請農保殘廢給付不予給付。
勞保局說明,有關農保條例第36條規定,「治療未滿一年」不得申請殘廢給付,經行政、立法部門檢討後今年一月修法取消,但立法訂有兩年日出條款,也就是後年(101年)一月才實施,勞保局對於癌末農民申請殘廢給付,只能依法核定不予給付,否則就違反相關法令。
故本於依法行政原則,在本修正條例未施行前,申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案件,仍應依農保條例99年1月5日修正施行前第36條規定辦理。
又農保主管機關會利用這段二年期間,召集醫療專業人士,研議身心障礙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及治療期間等,訂定合理的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因此,在新的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施行後,農民罹患傷病,仍應經一定期間的治療,始能認定殘廢。
在治療期間,由健保局給予醫療照護,認定殘廢後再申請殘廢給付,以照顧其生活。
農保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勞保局僅係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農保爭議案件也由內政部農保爭議審議委員會審理,對於不幸罹癌農民遭遇,勞保局至表同情,但限於法令規定,只能依據審議結果辦理。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發布日期:99-09-30點閱次數:4196線上客服:::收合重大政策施政計畫施政績效新聞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就業資訊歷史新聞業務專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105年12月21日週休二日修法勞動基準法適用工資、工時工作規則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童工、母性保護、技術生工讀生權益職業災害與補償(助)勞動派遣勞資會議勞資關係失業協助退休、福祉國際勞動事務勞動基金運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職場平權國際交流合作專區食品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防疫相關勞動權益與協助措施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說明專區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勞工申訴專區特別休假日數試算加班費試算系統開放資料捐補助專區遊說法專區廉政專區因應貿易自由化專區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專區服務資源地圖(整合)石綿專區職場高手秘笈雙語詞彙電子報訂閱常見問答表單下載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專區訴願及勞就保爭議審議業務專區性別平等專區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專區勞動統計專網勞動統計業務簡介勞動統計查詢網統計報告勞動統計通報勞動統計調查性別統計專區族群勞動統計行業職業就業指南預告統計資料發布重要統計事項變更勞動統計名詞網路填報系統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相關連結國外勞工業務網站消費者保護勞工健檢認可醫療機構名單勞動部公文附件下載區外部連結本部簡介正副首長介紹職掌及組織勞動大事紀勞動部辦公位置地圖點位聯絡資訊本部總機:(02)8995-6866本部傳真:(02)8590-2960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10047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交通位置圖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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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強調,依據目前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第2項及內政部91年1月22日台內社字第0910065166號函示規定,機能性障礙『須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始符合請領規定。
本案林姓被保險人,因所患癌症於98年9月9日至高雄醫學大學中和紀念醫院初診,而於99年1月11日經該院診斷成殘,其並於同月14日提出申請,因治療未滿一年,不符合前開規定,勞保局只能依現行規定核定其所請農保殘廢給付不予給付。
勞保局說明,有關農保條例第36條規定,「治療未滿一年」不得申請殘廢給付,經行政、立法部門檢討後今年一月修法取消,但立法訂有兩年日出條款,也就是後年(101年)一月才實施,勞保局對於癌末農民申請殘廢給付,只能依法核定不予給付,否則就違反相關法令。
故本於依法行政原則,在本修正條例未施行前,申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案件,仍應依農保條例99年1月5日修正施行前第36條規定辦理。
又農保主管機關會利用這段二年期間,召集醫療專業人士,研議身心障礙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及治療期間等,訂定合理的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因此,在新的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施行後,農民罹患傷病,仍應經一定期間的治療,始能認定殘廢。
在治療期間,由健保局給予醫療照護,認定殘廢後再申請殘廢給付,以照顧其生活。
農保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勞保局僅係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農保爭議案件也由內政部農保爭議審議委員會審理,對於不幸罹癌農民遭遇,勞保局至表同情,但限於法令規定,只能依據審議結果辦理。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發布日期:99-09-30點閱次數:4196線上客服:::收合重大政策施政計畫施政績效新聞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就業資訊歷史新聞業務專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105年12月21日週休二日修法勞動基準法適用工資、工時工作規則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童工、母性保護、技術生工讀生權益職業災害與補償(助)勞動派遣勞資會議勞資關係失業協助退休、福祉國際勞動事務勞動基金運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職場平權國際交流合作專區食品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防疫相關勞動權益與協助措施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說明專區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勞工申訴專區特別休假日數試算加班費試算系統開放資料捐補助專區遊說法專區廉政專區因應貿易自由化專區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專區服務資源地圖(整合)石綿專區職場高手秘笈雙語詞彙電子報訂閱常見問答表單下載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專區訴願及勞就保爭議審議業務專區性別平等專區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專區勞動統計專網勞動統計業務簡介勞動統計查詢網統計報告勞動統計通報勞動統計調查性別統計專區族群勞動統計行業職業就業指南預告統計資料發布重要統計事項變更勞動統計名詞網路填報系統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相關連結國外勞工業務網站消費者保護勞工健檢認可醫療機構名單勞動部公文附件下載區外部連結本部簡介正副首長介紹職掌及組織勞動大事紀勞動部辦公位置地圖點位聯絡資訊本部總機:(02)8995-6866本部傳真:(02)8590-2960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10047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交通位置圖回頁首
3. 全部書目
本細則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傷病,必須於當地門診或住院診療者,得檢具其門診或住院診療之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內置框架或目前的設定為不顯示內置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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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79)台內社字第7811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1條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內政部(87)台內社字第8781058 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8896972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10035259號令修正發布第12、34條條文;並刪除第18條條文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50040822號令修正發布第66條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本細則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被保險人之年齡,依戶籍記載為準。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 一 節 保險人第 3 條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左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醫療給付統計表。
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
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第 4 條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5 條保險人或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派員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第 6 條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名冊(卡),記載左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籍貫、住址或其他。
二、投保資格審查通過年月日。
前項名冊(卡),各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喪失加保資格之日起保存五年。
第 7 條投保單位申請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依式填具投保申請書二份及加保申請報表一份,連同印鑑卡一份送交保險人。
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藉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第 8 條申請投保之單位應檢附左列證件影本:一、登記證書。
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三、理事長最近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
第 9 條投保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事務。
第 10 條依保險人應依投保申請書填製保險證一份,依加保申報表製作被保險人保險卡二份送交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應將前項保險證懸掛於明顯處,將前項保險卡一份自行保管,一份轉交被保險人簽收保存。
前項投保單位保管之保險證及保險卡,如有遺失或毀損時,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補發。
第 11 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應為通知之當日零時開始;保險效力之停止,自應為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期間之計算,以自應為通知當日起至實際通知送達保險人當日之前一日止。
前項通知為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第 12 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補正之提出,以送達保險人之日為準。
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第 13 條投保單位有解散、撤銷之情事者,其所屬被保險人,應移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為其辦理有關保險事務。
在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未設立前,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指定鄰近之投保單位暫時接辦有關保險事務。
第 14 條投保單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一、名稱、地址或其通訊地址之變更。
二、理事長之變更。
三、圖記及理事長印章之變更。
投保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將原保險證一併附還保險人
第 2 條. 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傷病,必須於當地門診或住院診療者,得檢具其門診或住院診療之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內置框架或目前的設定為不顯示內置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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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79)台內社字第7811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1條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內政部(87)台內社字第8781058 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8896972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10035259號令修正發布第12、34條條文;並刪除第18條條文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50040822號令修正發布第66條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本細則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被保險人之年齡,依戶籍記載為準。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 一 節 保險人第 3 條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左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醫療給付統計表。
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
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第 4 條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5 條保險人或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派員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第 6 條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名冊(卡),記載左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籍貫、住址或其他。
二、投保資格審查通過年月日。
前項名冊(卡),各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喪失加保資格之日起保存五年。
第 7 條投保單位申請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依式填具投保申請書二份及加保申請報表一份,連同印鑑卡一份送交保險人。
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藉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第 8 條申請投保之單位應檢附左列證件影本:一、登記證書。
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三、理事長最近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
第 9 條投保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事務。
第 10 條依保險人應依投保申請書填製保險證一份,依加保申報表製作被保險人保險卡二份送交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應將前項保險證懸掛於明顯處,將前項保險卡一份自行保管,一份轉交被保險人簽收保存。
前項投保單位保管之保險證及保險卡,如有遺失或毀損時,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補發。
第 11 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應為通知之當日零時開始;保險效力之停止,自應為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期間之計算,以自應為通知當日起至實際通知送達保險人當日之前一日止。
前項通知為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第 12 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補正之提出,以送達保險人之日為準。
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第 13 條投保單位有解散、撤銷之情事者,其所屬被保險人,應移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為其辦理有關保險事務。
在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未設立前,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指定鄰近之投保單位暫時接辦有關保險事務。
第 14 條投保單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一、名稱、地址或其通訊地址之變更。
二、理事長之變更。
三、圖記及理事長印章之變更。
投保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將原保險證一併附還保險人
4. 法規草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2 ... 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 ...加入會員購買授權與點數列印時間:110/05/1114:29《》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0-04-27法規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公告文號:農輔字第1090022633號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6卷76期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七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次依本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括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故依現行規定,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不論其服役期間長短,皆無法參加農保。
鑑於服短役期軍人退伍時,尚屬青壯,其返鄉務農可填補農村人力缺口,有別於勞工及公教人員老年退休從農,應有相對應的職域性社會保障。
另為推動智慧政府數位化服務及簡政便民之政策目標,提供喪葬津貼申請人線上申辦服務,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一、配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訂定之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將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修正為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二、為鼓勵退伍青年返鄉務農,於不重複投注社會保險資源原則下,給予其相對應之職域性社會保障,修正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之適用範圍。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三、為簡政便民及推動政府數位化服務,修正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方式。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3條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醫療給付統計表。
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
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
第4條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5條保險人或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派員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第20-1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參加本保險前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俸或退伍金,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一、四十五歲以下參加本保險。
二、曾依前款規定參加後退保,再次參加本保險。
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戶籍遷移,指有戶籍法第四條第三款所定遷徙登記或第四款所定分(合)戶登記之情形。
第30條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交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
請領喪葬津貼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得使用保險人建置之資訊系統線上申辦服務平台自行請領。
前項申請為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使用保險人線上申辦服務平台申請者,以保險人之資訊系統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第37條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或保險人為核定保險給付,認為必要時,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要求提出報告,或派員調閱各該醫療機構之病歷、檢查化驗紀錄或X光照片,上開人員、單位或機構均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次依本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括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故依現行規定,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不論其服役期間長短,皆無法參加農保。
鑑於服短役期軍人退伍時,尚屬青壯,其返鄉務農可填補農村人力缺口,有別於勞工及公教人員老年退休從農,應有相對應的職域性社會保障。
另為推動智慧政府數位化服務及簡政便民之政策目標,提供喪葬津貼申請人線上申辦服務,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一、配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訂定之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將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修正為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二、為鼓勵退伍青年返鄉務農,於不重複投注社會保險資源原則下,給予其相對應之職域性社會保障,修正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之適用範圍。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三、為簡政便民及推動政府數位化服務,修正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方式。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3條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醫療給付統計表。
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
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
第4條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5條保險人或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派員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第20-1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參加本保險前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俸或退伍金,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一、四十五歲以下參加本保險。
二、曾依前款規定參加後退保,再次參加本保險。
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戶籍遷移,指有戶籍法第四條第三款所定遷徙登記或第四款所定分(合)戶登記之情形。
第30條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交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
請領喪葬津貼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得使用保險人建置之資訊系統線上申辦服務平台自行請領。
前項申請為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使用保險人線上申辦服務平台申請者,以保險人之資訊系統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第37條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或保險人為核定保險給付,認為必要時,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要求提出報告,或派員調閱各該醫療機構之病歷、檢查化驗紀錄或X光照片,上開人員、單位或機構均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5.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內政部臺內團字第102027096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目前線上:4628人,瀏覽人次:568085287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時間: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內政部臺內團字第102027096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4條、第20條之1、第25條、第30條、第32條、第39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66條;增訂第38條之1、第66條之1;刪除第10條、第16條、第55條條文,並自101年1月29日施行法規體系:/行政/內政/社政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79年3月3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7811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1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87年3月18日內政部臺(87)內社字第8781058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88年10月6日內政部(88)臺內社字第8896972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10035259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8條、第3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中華民國95月3月2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50040822號令修正發布第66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中華民國98月5月13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80084643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7條、第26條;增訂第20條之1、第63條之1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中華民國99月7月28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9014766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39條、第61條至第63條之1、第64條、第66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1000255095號令修正發布第30條、第61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64條、第71條及第4節節名;刪除第62條、第65條條文,並自101年1月29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內政部臺內團字第102027096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4條、第20條之1、第25條、第30條、第32條、第39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66條;增訂第38條之1、第66條之1;刪除第10條、第16條、第55條條文,並自101年1月29日施行法規異動修正[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
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前項申請人如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保險人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修正]第七條投保單位申請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依式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修正]第八條申請投保之單位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一、登記證書。
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三、理事長國民身分證(正背面)。
[修正]第十一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應為通知之當日零時開始;保險效力之停止,自應為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但有下列情形者,保險效力依下列各款規定:一、被保險人因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致不符合加保資格者,
2.中華民國87年3月18日內政部臺(87)內社字第8781058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88年10月6日內政部(88)臺內社字第8896972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10035259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8條、第3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中華民國95月3月2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50040822號令修正發布第66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中華民國98月5月13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80084643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7條、第26條;增訂第20條之1、第63條之1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中華民國99月7月28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9014766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39條、第61條至第63條之1、第64條、第66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1000255095號令修正發布第30條、第61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64條、第71條及第4節節名;刪除第62條、第65條條文,並自101年1月29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內政部臺內團字第102027096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4條、第20條之1、第25條、第30條、第32條、第39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66條;增訂第38條之1、第66條之1;刪除第10條、第16條、第55條條文,並自101年1月29日施行法規異動修正[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
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前項申請人如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保險人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修正]第七條投保單位申請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依式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修正]第八條申請投保之單位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一、登記證書。
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三、理事長國民身分證(正背面)。
[修正]第十一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應為通知之當日零時開始;保險效力之停止,自應為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但有下列情形者,保險效力依下列各款規定:一、被保險人因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致不符合加保資格者,
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網站導覽聯絡我們常見問題登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眾開講來監督找首長搜尋回首頁提點子我要提議我要附議眾開講政策討論法令預告來監督找首長參與審計網站導覽關於我們最新消息實施要點隱私權政策常見問題RSS訂閱NGO/NPO通知服務電子報訂閱操作影片說明聯絡我們:::首頁法令草案預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時間0天主(協)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COUNCILOFAGRICULTURE,EXECUTIVEYUANNoticeisherebygiven,tocommenceaperiodofpubliccommentsforthedraftamendmentonpartialarticlesof"EnforcementRulesforFarmerHealthInsuranceAct"發布於 2020-04-27截止於 2020-05-27分享至0則回應0關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農輔字第1090022633號主 旨:預告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十條。
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四、考量本次修正係為保障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退伍青年,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權益,為儘速落實渠等得依規定加保,爰本修正草案之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三)電話:(02)2312-6311。
(四)傳真:(02)2312-634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發布於 2020-04-27截止於 2020-05-27分享至 討論區這個主題暫停評論0則評論人氣留言留言時間:新到舊留言時間:舊到新分享分享這則討論到訂閱 查看更多留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農輔字第1090022633號主 旨:預告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十條。
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四、考量本次修正係為保障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退伍青年,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權益,為儘速落實渠等得依規定加保,爰本修正草案之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三)電話:(02)2312-6311。
(四)傳真:(02)2312-634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轉寄打包並下載列印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
常見問題與改善建議改善建議您遇到什麼問題?(必填)您對本網頁有什麼更好的建議?(必填)姓名/暱稱電子郵件送出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Copyright©2015版權所有Allrightsreserved.地址|臺北市10020中正區寶慶路3號電話|02-2316-5300傳真|0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十條。
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四、考量本次修正係為保障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退伍青年,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權益,為儘速落實渠等得依規定加保,爰本修正草案之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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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發布於 2020-04-27截止於 2020-05-27分享至 討論區這個主題暫停評論0則評論人氣留言留言時間:新到舊留言時間:舊到新分享分享這則討論到訂閱 查看更多留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農輔字第1090022633號主 旨:預告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十條。
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四、考量本次修正係為保障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退伍青年,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權益,為儘速落實渠等得依規定加保,爰本修正草案之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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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民輔導目 ... 一、保險人及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編章節編章節條文友善列印編章節條文法規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法規類別: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民輔導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六章附則第69條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次:一、保險人及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醫療藥品及器材、治療救護車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第70條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均由保險人訂定。
前項各種書表,除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辦理農保醫療作業所需者外,其餘均由保險人製發。
第71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編章節編章節條文友善列印編章節條文法規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法規類別: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民輔導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六章附則第69條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次:一、保險人及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醫療藥品及器材、治療救護車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第70條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均由保險人訂定。
前項各種書表,除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辦理農保醫療作業所需者外,其餘均由保險人製發。
第71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