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2 ... 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 ...加入會員購買授權與點數列印時間:110/05/1114:29《》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0-04-27法規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公告文號:農輔字第1090022633號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6卷76期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七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次依本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括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故依現行規定,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不論其服役期間長短,皆無法參加農保。
鑑於服短役期軍人退伍時,尚屬青壯,其返鄉務農可填補農村人力缺口,有別於勞工及公教人員老年退休從農,應有相對應的職域性社會保障。
另為推動智慧政府數位化服務及簡政便民之政策目標,提供喪葬津貼申請人線上申辦服務,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一、配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訂定之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將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修正為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二、為鼓勵退伍青年返鄉務農,於不重複投注社會保險資源原則下,給予其相對應之職域性社會保障,修正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之適用範圍。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三、為簡政便民及推動政府數位化服務,修正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方式。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3條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醫療給付統計表。
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
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
第4條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5條保險人或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派員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第20-1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參加本保險前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俸或退伍金,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一、四十五歲以下參加本保險。
二、曾依前款規定參加後退保,再次參加本保險。
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戶籍遷移,指有戶籍法第四條第三款所定遷徙登記或第四款所定分(合)戶登記之情形。
第30條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交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
請領喪葬津貼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得使用保險人建置之資訊系統線上申辦服務平台自行請領。
前項申請為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使用保險人線上申辦服務平台申請者,以保險人之資訊系統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第37條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或保險人為核定保險給付,認為必要時,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要求提出報告,或派員調閱各該醫療機構之病歷、檢查化驗紀錄或X光照片,上開人員、單位或機構均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次依本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括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故依現行規定,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不論其服役期間長短,皆無法參加農保。
鑑於服短役期軍人退伍時,尚屬青壯,其返鄉務農可填補農村人力缺口,有別於勞工及公教人員老年退休從農,應有相對應的職域性社會保障。
另為推動智慧政府數位化服務及簡政便民之政策目標,提供喪葬津貼申請人線上申辦服務,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一、配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訂定之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將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修正為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二、為鼓勵退伍青年返鄉務農,於不重複投注社會保險資源原則下,給予其相對應之職域性社會保障,修正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之適用範圍。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三、為簡政便民及推動政府數位化服務,修正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方式。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3條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醫療給付統計表。
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
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
第4條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5條保險人或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派員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第20-1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參加本保險前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俸或退伍金,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一、四十五歲以下參加本保險。
二、曾依前款規定參加後退保,再次參加本保險。
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戶籍遷移,指有戶籍法第四條第三款所定遷徙登記或第四款所定分(合)戶登記之情形。
第30條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交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
請領喪葬津貼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得使用保險人建置之資訊系統線上申辦服務平台自行請領。
前項申請為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使用保險人線上申辦服務平台申請者,以保險人之資訊系統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第37條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或保險人為核定保險給付,認為必要時,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要求提出報告,或派員調閱各該醫療機構之病歷、檢查化驗紀錄或X光照片,上開人員、單位或機構均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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