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過世,「增額型壽險」被課稅?理財規畫顧問:不可能又 ... | 增額終身壽險遺產稅

許多人都知道,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規定,有指定 ... 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20年繳費終身增額壽險,約定保險 ...Smart自學網Smart自學網財經好讀MENU最新文章最新文章熱門排行今日熱門基金基金情報站基金投資教學基金大評比基金達人收益成長故事債券基金股票熱門股點評股票投資術存股存股口袋名單達人開講房產好房二三事北中南行情房產小常識達人開講保險醫療險長期照顧險投資型保險意外旅平險保險常識保單評選輕理財名人沒說的事搶救爛理財輕鬆退休去理財小工具達人開講企畫專區自動加薪術外幣決勝點好生活居家休閒戶外逍遙美食健康進修充電Smart動一動課程好學基礎課程進階課程視訊課程集資課程投資家日報精彩書摘精彩書摘叢書雜誌數位訂閱數位訂閱Smart自學網財經好讀保險保險常識長輩過世,「增額型壽險」被課稅?理財規畫顧問:不可能又儲蓄又能節稅保險常識長輩過世,「增額型壽險」被課稅?理財規畫顧問:不可能又儲蓄又能節稅撰文者:陳佩儀 更新時間:2019-10-17瀏覽數:63,955如果您喜歡這篇文章,請幫我們按個讚:關鍵字:儲蓄險 身故保險 遺贈稅 實質課稅現在許多的壽險商品不單單只是提供死亡保障,還多了「儲蓄」的功能,如增額型壽險、利率變動型壽險,這類壽險商品儲蓄的功能大過保障,被認為是廣義的儲蓄險,不過要小心的是,這類儲蓄性質高的壽險,雖然能使保額快速增值,但可能會計入遺產稅的問題。

許多人都知道,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隨著保險商品推陳出新,愈來愈多的保單遭稽徵機關以「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的價值準備金或身故理賠金計入過世者的遺產課稅。

舉例來說,某A在民國88年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20年繳費終身增額壽險,約定保險金額300萬元,每年繳納保險費53萬3,100元,並指定兒女為受益人。

某A於民國99年、第12個保單年度死亡,該年度死亡保險金為898萬7,700元。

沒想到國稅局表示,保額增值的部分,也就是598萬7,700元要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令兒女十分不能理解訴諸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則指出,根據該保單條款規定,除主契約保險金額300萬元外,另有增值保額以儲存生息方式,逐年按基本保額的10%及5%,以單利、複利計算方式給付。

以第1保單年度為例,保險給付345萬元,扣除保險金額300萬元,增值部分45萬元實際上即相當於所繳保險費(年繳53萬3,100元)扣除保險公司保險成本等費用後之領回,具有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應與其他具儲蓄性質的遺產做相同處理,以本金加利息核課遺產稅。

且人壽保險部分係屬定額保險,該保單逐年按基本保額的10%及5%增值,具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非屬定額保險之性質,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稽徵機關基於實質課稅、量能負擔之公平正義原則,就增值部分併計某A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無不合。

實質課稅8大樣態APPC中華民國個人財產規劃人員協會祕書長吳鎔任說,實質課稅的8大樣態是:1.重病投保;2.躉繳投保;3.舉債投保;4.高齡投保;5.短期投保;6.鉅額投保;7.密集投保;8.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

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

從上述的案例來說,每年保費53萬3,100元,已經超過了300萬保障所應繳的保費;再以第20保單年度末為例,共繳納保險費1,066萬2,000元,解約金1,038萬4,200元,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的立法意旨。

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的立法意旨是,「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才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用以保障受益人的生活。

認證理財規畫顧問(CFP)陳敏莉說,過去很多保險業業務員引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為依據,建議客戶以保險做節稅規畫,特別是在客戶高齡或重病了,才匆忙想藉由保險的「殼」,把鉅額現金資產換成接近的身故保險金,也不在乎是否有傳統壽險以小換大的槓桿精神,顯然圖的並不是高倍數的保障,而是企圖讓這筆保費因為轉換成保險身故保險金,在被保險人過世之後不會被計入遺產課稅。

陳敏莉強調,身故保險金會被國稅局主張計入遺產課稅的共同性不是特定險種,重點是在於當國稅局認定該被繼承人的投保目的,不是為了保障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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