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節稅?小心別踩到稅賦地雷 | 實質課稅原則九大

實質課稅9大特徵. 但要特別提醒的是,即使不符合以上特徵,也不代表不會被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產,如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27號判決中,被保險人於11 ...保險大不同文章關鍵字搜尋保險大不同的LINE@生活圈最新文章新生兒保險該怎麼買才能便宜又有保障?(2020.05更新)失扶險理賠範圍及常見疾病保險節稅?小心別踩到稅賦地雷小孩與青少年容易發生意外?小心陷入了「認知偏誤」殘扶險可以理賠失智症嗎?熱門文章與頁面︰新生兒保險該怎麼買才能便宜又有保障?(2020.05更新)強制險理賠內容與權益簡單說車險該怎麼買?車險的基本介紹與建議買終身醫療險其實就是一場豪賭保單當初不是親自簽名時該怎麼辦?失扶險理賠範圍及常見疾病買錯保險,用這四招來解套「保證續保」與「不保證續保」的差別在哪裡?要買儲蓄險?原來儲蓄險要這樣看用「路權」來告訴你為何不能不買「第三人責任險」適用電子郵件訂閱網站輸入你的電子郵件地址訂閱網站的新文章,使用電子郵件接收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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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保險是否真的可以節稅?實際上,過去發生不少遭到國稅局通知補稅,甚至遭裁罰逃漏稅的案例。

因此以下針對保險給付、保險移轉、以及保險解約三個方向分別說明消費者常踩的稅賦地雷。

身故給付是否計入遺產,須視投保行為、經濟狀況而定保險節稅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生活  依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已填寫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傷害保險之身故保險金,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這是多數人對於保險免稅認知的由來。

然而,法規的立法意旨是為了「分散風險、避免被保險人死亡而造成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頓,藉以鼓勵投保並保障受益人之生活」,若將保險視為一種避稅、投資、理財的工具,將有違原先立法保護保險之目的,依然有可能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產總額。

保險實質課稅的特徵案例  「實質課稅原則」是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涉及租稅事項的法律,解釋上應探求立法目的,不拘泥於納稅義務人所採取的法律形式,而注重其「經濟實質」的公平課稅立場。

簡單的說就是看納稅義務人的受益情況,若違反了立法目的,則依然予以課稅。

  財政部曾整理了19個案例,彙集一些過去曾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而被列入遺產,並提供給壽險公會參考,裡面包含了9個主要特徵,如下圖:  但要特別提醒的是,即使不符合以上特徵,也不代表不會被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產,如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27號判決中,被保險人於11年前投保20年期之增額終身壽險,年繳保費約53萬,原基本保額為300萬,第11年身故時已經增額至898萬,故保險金額高於保費,也非短期投保,但判決理由是增額部分屬儲蓄性質,與需要保險保障失去經濟來源風險之立法目的有所違背,所以最後增額的598萬依然須課徵遺產稅。

  因此,國稅局為避免圖利特定人,只要稍有疑義的,都可能選擇以「實質課稅原則」要求納稅義務人補稅,甚至可能處以0.8倍的罰緩(相關裁罰倍數可參考https://goo.gl/bCWDoA)。

受益人非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須計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  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受領之保險給付超過3330萬的部份須計入所得,與條例中規定的各項所得合計後,再扣除670萬免稅額計算20%的基本稅額,若綜合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再另外繳納。

而倘若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已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者,也不再計入基本稅額。

其它保險給付可能涉及的稅賦問題受益人非要保人的滿期金、年金、生存保險金  保險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免稅規定都是只有針對被保險人死亡的身故保險給付,但滿期金、年金、生存保險金等都是約定若干時間給付保險金給受益人,非身故保險金不適用上述法規。

然而要保人負有繳交保費的義務,保單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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