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課稅原則 | 增額終身壽險遺產稅

實質課稅原則-國泰世華銀行. ... 壽險服務. 還本/增額型保險. 投資型保險. 保障型保險. 醫療傷害型保險. 國際保險業務(OIU) ... 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 月13日向銀行舉債29,500,000,以躉繳方式投保終身壽險7筆(投保時77歲),指定其子女 ...首頁保險實質課稅原則壽險服務還本/增額型保險投資型保險保障型保險醫療傷害型保險國際保險業務(OIU)電話行銷保險商品保戶服務產險服務火險車險傷害險旅綜險其他險種保戶服務網路投保商品旅遊綜合險汽機車險利變年金保險iMoney保費試算線上投保保戶服務重要公告保險代理業務公告實質課稅原則電話服務專線0800-818-001(02)2383-1000查詢全台分行地址實質課稅原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相關實務案例如下,敬請參考:實務上死亡給付及確定年金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製表日期:109年6月16日案例案例說明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1被繼承人於91年6月27日死亡,生前於90年2月7日至4月15日期間因腎動脈狹窄合併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同年4月17日至28日定期門診血析,其於90年4月2日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其孫(即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以舉債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2,578萬元(投保時約77歲),身故保險理賠金2,509萬9,455元。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45號判決)1.重病投保2.躉繳投保3.舉債投保4.高齡投保5.短期投保6.鉅額投保7.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2被繼承人於92年10月3日死亡,生前於84年發現罹有輕度慢性腎臟病、輕度阻塞性換氣障礙、十二指腸發炎、萎縮性胃炎等疾病,嗣於88年5月28日及89年1月1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子女、孫子女及媳婦為滿期及身故受益人,投保養老保險2筆(投保時80歲),保險費分6期繳納,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已繳保費7,206,420元;另於89年5月9日投保年金保險10筆,躉繳保險費10,950,000元,受益人所獲得保險給付17,884,816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1.躉繳投保2.高齡投保3.密集投保4.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3被繼承人於96年1月1日死亡,死亡前2年半(投保時78-80歲高齡)密集投保26筆保單,其中1筆養老保險,投保內容為6年滿期給付保險金予被繼承人本人及身故保險金給付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1,500,000元,繳納保險費2,986,335元。

另於近80歲高齡,身體狀況不佳之情況下,不到2個月內,投保22筆迄94歲始能領取之養老保險,支出保險費6,000萬元,保險金額6,100萬元,迄其死亡後,受益人取得之保險金約為已繳保險費總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1.帶病投保2.躉繳投保3.高齡投保4.密集投保5.鉅額投保6.短期投保7.已繳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4 被繼承人於95年3月6日死亡,生前於93年12月14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壽保險(投保時約84歲),保險金額20,000,000元,以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20,000,000元(保險部分及投資部分之保險費分別為600,000元及19,400,000元),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投資部分保單價值為22,789,772元。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003號判決)1.躉繳投保2.高齡投保3.短期投保4.鉅額投保5.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5被繼承人於民國95年12月3日死亡,生前於95年2至6月間以躉繳方式投保投資型保單3筆共6,885,000元。

(投保時約75歲),於94年5月23日智能檢查呈現疑有極早期失智症狀,後續追蹤並確認有記憶障礙,惟併有憂鬱症及曾罹患腦中風﹔至95年11月10日,被繼承人有脊髓肌肉萎縮症併頸椎病變及神經根病變,四肢肌肉萎縮,導致行動困難,足證被繼承人於投保前確有上述失智、中風及脊髓肌肉萎縮症併頸椎病變及神經根病變,四肢肌肉萎縮等無法治癒症狀。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574號行政判決)1.高齡投保2.躉繳投保3.鉅額投保4.短期投保5.帶病投保  6被繼承人96年6月8日死亡,生前於93年1月至94年3月間(投保時約81歲),陸續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其子為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共投保4筆人壽保險,躉繳保險費148,209,331元,其繳納保費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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