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額終身壽險遺產稅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關於將南山公司增值保額5,987,700元計入遺產總額課稅部分。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略以: (一)、本件遺產稅申報之保險金8,987,700元,全部為身故保險 ...跳到此頁面的區塊無障礙環境說明按alt+/可開啟這個功能表Notice你必須登入才能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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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國泰世華銀行. ... 壽險服務. 還本/增額型保險. 投資型保險. 保障型保險. 醫療傷害型保險. 國際保險業務(OIU) ... 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 月13日向銀行舉債29,500,000,以躉繳方式投保終身壽險7筆(投保時77歲),指定其子女 ...首頁保險實質課稅原則壽險服務還本/增額型保險投資型保險保障型保險醫療傷害型保險國際保險業務(OIU)電話行銷保險商品保戶服務產險服務火險車險傷害險旅綜險其他險種保戶服務網路投保商品旅遊綜合險汽機車險利變年金保險iMoney保費試算線上投保保戶服務重要公告保險代理業務公告實質課稅原則電話服務專線0800-818-001(02)2383-1000查詢全台分行地址實質課稅原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相關實務案例如下,敬請參考:實務上死亡給付及確定年金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製表日期:109年6月16日案例案例說明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1被繼承人於91年6月27日死亡,生前於90年2月7日至4月15日期間因腎動脈狹窄合併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同年4月17日至28日定期門診血析,其於90年4月2日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其孫(即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以舉債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2,578萬元(投保時約77歲),身故保險理賠金2,509萬9,455元。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45號判決)1.重病投保2.躉繳投保3.舉債投保4.高齡投保5.短期投保6.鉅額投保7.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2被繼承人於92年10月3日死亡,生前於84年發現罹有輕度慢性腎臟病、輕度阻塞性換氣障礙、十二指腸發炎、萎縮性胃炎等疾病,嗣於88年5月28日及89年1月1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子女、孫子女及媳婦為滿期及身故受益人,投保養老保險2筆(投保時80歲),保險費分6期繳納,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已繳保費7,206,420元;另於89年5月9日投保年金保險10筆,躉繳保險費10,950,000元,受益人所獲得保險給付17,884,816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1.躉繳投保2.高齡投保3.密集投保4.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3被繼承人於96年1月1日死亡,死亡前2年半(投保時78-80歲高齡)密集投保26筆保單,其中1筆養老保險,投保內容為6年滿期給付保險金予被繼承人本人及身故保險金給付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1,500,000元,繳納保險費2,986,335元。

另於近80歲高齡,身體狀況不佳之情況下,不到2個月內,投保22筆迄94歲始能領取之養老保險,支出保險費6,000萬元,保險金額6,100萬元,迄其死亡後,受益人取得之保險金約為已繳保險費總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1.帶病投保2.躉繳投保3.高齡投保4.密集投保5.鉅額投保6.短期投保7.已繳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4 被繼承人於95年3月6日死亡,生前於93年12月14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壽保險(投保時約84歲),保險金額20,000,000元,以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20,000,000元(保險部分及投資部分之保險費分別為600,000元及19,400,000元),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投資部分保單價值為22,789,772元。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003號判決)1.躉繳投保2.高齡投保3.短期投保4.鉅額投保5.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5被繼承人於民國95年12月3日死亡,生前於95年2至6月間以躉繳方式投保投資型保單3筆共6,885,000元。

(投保時約75歲),於94年5月23日智能檢查呈現疑有極早期失智症狀,後續追蹤並確認有記憶障礙,惟併有憂鬱症及曾罹患腦中風﹔至95年11月10日,被繼承人有脊髓肌肉萎縮症併頸椎病變及神經根病變,四肢肌肉萎縮,導致行動困難,足證被繼承人於投保前確有上述失智、中風及脊髓肌肉萎縮症併頸椎病變及神經根病變,四肢肌肉萎縮等無法治癒症狀。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574號行政判決)1.高齡投保2.躉繳投保3.鉅額投保4.短期投保5.帶病投保  6被繼承人96年6月8日死亡,生前於93年1月至94年3月間(投保時約81歲),陸續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其子為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共投保4筆人壽保險,躉繳保險費148,209,331元,其繳納保費大部分



3. 抗通膨、稅務規劃的退休保單

增額終身壽險具有抗通膨、稅務規劃、退休理財三大優勢,是適合民眾累積退休金 ... 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由於投保保額會隨被保險 ...抗通膨、稅務規劃的退休保單增額壽險累積退休金沒煩惱!增額終身壽險具有抗通膨、稅務規劃、退休理財三大優勢,是適合民眾累積退休金的最佳保單。

近期熱賣的「增額終身壽險」具有抗通膨、退休理財、稅務規劃等優勢,但相較於民眾熟悉的儲蓄險、養老險、年金險等,國人卻較為陌生,其實增額終身壽險與其他險種相較下,投保相同保額但保費較高,加上繳費期間以不同型式增額,是和其他險種的最大差異。

增額終身壽險的特色宏泰人壽業務處協理曾永慶指出:「增額終身壽險因沒有投資風險,故適合保守的族群。

」由於繳費期間以保障為主,而保險金額逐年成長,可做稅務或遺產規劃。

加上多數人都希望繳費期滿前提供生活保障,但隨著年紀漸長,財富累積速度增加,而保單價值準備金在繳費期滿後快速增值,可依保單價值準備金做為退休金。

增額終身壽險的保險金額每年按照一定比率增加,可能是單利或複利,因保額每年增加,若以100萬保額為例,增額壽險雖然比平準型終身壽險貴,但隨著保險期間增加,增額型比平準型的保險金額高。

此外,以宏泰人壽增額終身壽險為例,身故保險金是以「累積所繳保費」、「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當年度保險金額」三者取較大值給付。

國華人壽區經理范毓泉說:「年輕人可善用時間及複利的優勢,以增額終身壽險及早展開退休規劃。

」30歲男性投保計畫書若以預計年報酬率6%計算,計畫60歲退休時有1000萬的退休金,30歲開始每月需存10212元,但55歲則每月至少要存143217元,才能獲得相同的退休生活品質(見附圖),年輕人因投入資金較低,適合做為長期累積退休金的選擇。

以宏泰為例,繳費期間以保額每年4%單利增值,繳費期滿後以當年度保險金額每年6%複利增值。

若30歲男性投保繳費20年期的增額終身壽險,每年保費12萬元,可投保保額為64.2627萬,20年累計所繳保費240萬元。

曾永慶分析,「20年後保單價值準備金往往大於累積保費及保額,加上保單價值準備金迅速增值,從60歲開始可從保單價值準備金每年部分解約24萬元當作退休金,直到110歲。

」繳費期滿後若活至74歲,保額已增值到496萬4530元,保單價值準備金更大幅增加至706萬6750元,此金額可做退休金,足以因應老年退休生活。

稅務規劃及其他保單差異曾永慶指出,民眾可因應實際的生活需求來決定運用方式,包括全部解約、部分解約或保單貸款等,但保單貸款需支付利息,而不影響保額及保單價值,部分解約是解除部分保險金額,保額下降會影響保單價值準備金下降,保戶應審慎思考自身的需求。

增額終身壽險可透過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方式,做為高資產族群的稅務規劃。

范毓泉強調,「父母每年可各贈與小孩最高111萬元,為子女投保增額終身壽險,以要保人跟受益人為同一人,做為贈與稅的稅務規劃。

」曾永慶指出:「增額終身壽險屬於人壽保險。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由於投保保額會隨被保險人的年紀而不斷累積,當被保險人身故時,子女可透過保險給付繳交遺產稅,保險給付則免計入遺產總額。

至於所得稅則需考慮最低稅負制,每戶每人有3千萬元的額度在免稅範圍內,適合高資產族群以增額終身壽險做稅務規劃。

增額終身壽險有保額設計及「複利增值」,成為適合長期持有的抗通膨保單,頗受國人歡迎。

增額終身壽險常見迷思增額終身壽險是按照「保額」以單利與複利增值,而非「保單價值準備金」,當保額增值時相對應產生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民眾最容易出現的誤解。

保險業務員在行銷過程中,易向民眾宣稱短期即可運用保單價值準備金貸款做為保險費用,又未告知貸款利息是依照年複利做增值,若未還利息,則按保單的借款利率做每年滾存,當利息不還日後解約運用資金時,才發現解約後資金大幅縮水,卻不知必須負擔貸款產生的利息,因此容易產生糾紛。

增額終身壽險比傳統壽險貴約3至4倍,以30歲保額100萬為例,投保傳統壽險1年保費可能不到3萬元,但增額終身壽險需10~20萬元,投保前宜先衡量經濟能力。

以宏泰為例,繳費期間單利4%,繳費滿期後以當年度保險金額複利6%,增值速度加快是在繳費期滿後,民眾投保增額終身壽險應持續到繳費滿期後,因應退休生活所需,而不



4. 保險節稅?小心別踩到稅賦地雷

實質課稅9大特徵. 但要特別提醒的是,即使不符合以上特徵,也不代表不會被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產,如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27號判決中,被保險人於11 ...保險大不同文章關鍵字搜尋保險大不同的LINE@生活圈最新文章新生兒保險該怎麼買才能便宜又有保障?(2020.05更新)失扶險理賠範圍及常見疾病保險節稅?小心別踩到稅賦地雷小孩與青少年容易發生意外?小心陷入了「認知偏誤」殘扶險可以理賠失智症嗎?熱門文章與頁面︰新生兒保險該怎麼買才能便宜又有保障?(2020.05更新)強制險理賠內容與權益簡單說車險該怎麼買?車險的基本介紹與建議買終身醫療險其實就是一場豪賭保單當初不是親自簽名時該怎麼辦?失扶險理賠範圍及常見疾病買錯保險,用這四招來解套「保證續保」與「不保證續保」的差別在哪裡?要買儲蓄險?原來儲蓄險要這樣看用「路權」來告訴你為何不能不買「第三人責任險」適用電子郵件訂閱網站輸入你的電子郵件地址訂閱網站的新文章,使用電子郵件接收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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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保險是否真的可以節稅?實際上,過去發生不少遭到國稅局通知補稅,甚至遭裁罰逃漏稅的案例。

因此以下針對保險給付、保險移轉、以及保險解約三個方向分別說明消費者常踩的稅賦地雷。

身故給付是否計入遺產,須視投保行為、經濟狀況而定保險節稅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生活  依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已填寫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傷害保險之身故保險金,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這是多數人對於保險免稅認知的由來。

然而,法規的立法意旨是為了「分散風險、避免被保險人死亡而造成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頓,藉以鼓勵投保並保障受益人之生活」,若將保險視為一種避稅、投資、理財的工具,將有違原先立法保護保險之目的,依然有可能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產總額。

保險實質課稅的特徵案例  「實質課稅原則」是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涉及租稅事項的法律,解釋上應探求立法目的,不拘泥於納稅義務人所採取的法律形式,而注重其「經濟實質」的公平課稅立場。

簡單的說就是看納稅義務人的受益情況,若違反了立法目的,則依然予以課稅。

  財政部曾整理了19個案例,彙集一些過去曾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而被列入遺產,並提供給壽險公會參考,裡面包含了9個主要特徵,如下圖:  但要特別提醒的是,即使不符合以上特徵,也不代表不會被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產,如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27號判決中,被保險人於11年前投保20年期之增額終身壽險,年繳保費約53萬,原基本保額為300萬,第11年身故時已經增額至898萬,故保險金額高於保費,也非短期投保,但判決理由是增額部分屬儲蓄性質,與需要保險保障失去經濟來源風險之立法目的有所違背,所以最後增額的598萬依然須課徵遺產稅。

  因此,國稅局為避免圖利特定人,只要稍有疑義的,都可能選擇以「實質課稅原則」要求納稅義務人補稅,甚至可能處以0.8倍的罰緩(相關裁罰倍數可參考https://goo.gl/bCWDoA)。

受益人非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須計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  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受領之保險給付超過3330萬的部份須計入所得,與條例中規定的各項所得合計後,再扣除670萬免稅額計算20%的基本稅額,若綜合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再另外繳納。

而倘若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已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者,也不再計入基本稅額。

其它保險給付可能涉及的稅賦問題受益人非要保人的滿期金、年金、生存保險金  保險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免稅規定都是只有針對被保險人死亡的身故保險給付,但滿期金、年金、生存保險金等都是約定若干時間給付保險金給受益人,非身故保險金不適用上述法規。

然而要保人負有繳交保費的義務,保單應



5. 投保南山20年繳費終身增額壽險,第12年身故,增額保險金額 ...

投保南山20年繳費終身增額壽險,第12年身故,增額保險金額5,987,700元部分,國稅局課徵遺產稅?(中集). 4884.關閉廣告朱惠斌的部落格(理查德萬事通)跳到主文102年9月9日正式從Yahoo部落格遷居至此。

歡迎格友訂閱。

理查德萬事通將於110年1月11日星期一上午11點11分正式在PADCAST與各位見面。

部落格全站分類:時尚美妝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Aug15Thu201308:05投保南山20年繳費終身增額壽險,第12年身故,增額保險金額5,987,700元部分,國稅局課徵遺產稅?(中集)(二)、由前揭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以觀,足見實質課稅原則並不以租稅規避為要件,倘行為人基於合法的考量(例如被繼承人生前年輕體壯,單純考量保單儲存生息之利率較定期存款之利率為高等等),仍得依該法條規定之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稅捐;若行為人所為係屬租稅規避,而非合法之節稅者,乃屬是否裁罰之問題。

    是原判決所稱有關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1項實質課稅原則之規定,並不以須有避稅行為,才有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乙節,尚無違誤。

    又本院97年度判字第81號判決乙案之稅捐稽徵機關認被繼承人罹患重病,卻以躉繳方式繳納高額之保險費,俾達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使其繼承人獲得與繼承相當之財產;本院99年度判字第1079號判決乙案之稅捐稽徵機關認被繼承人之家庭堪稱富裕,倘發生不可預測事故,縱未投保任何保險,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並無因其死亡而失去經濟來源致生活陷入困境之虞,卻密集以躉繳方式繳納高額之保險費,移動其所有財產。

    本院100年度判字第574號判決乙案之稅捐稽徵機關認被繼承人高齡且罹患重病,死亡風險高於常人,卻一次繳足高額之保險費,俾達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繼承人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之財產;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003號判決乙案之稅捐稽徵機關認被繼承人年事已達84歲,所購買之保單實係躉繳之保險費財產型態之轉變,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

    是以,各該稅捐稽徵機關除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實質經濟事實關係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併計各該案之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外,另外因認各該案之被繼承人所為係屬租稅規避,而非合法之節稅,其繼承人竟未將被繼承人躉繳之保險費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乃分別對該繼承人處以罰鍰,惟尚難執上開本院判決遽謂須有避稅行為,始有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

    至本院101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乙案之稅捐稽徵機關認該案之被繼承人罹患重病,卻以躉繳方式繳納高額之保險費,或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係躉繳保險費財產型態之轉變,雖僅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實質經濟事實關係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併計該案之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未對其繼承人處以罰鍰,惟核屬該稅捐稽徵機關個案考量,甲○○亦難據以主張須有避稅行為,始有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

 (三)、又按財政部87年8月7日台財保字第872440216號函釋:「……說明:……三、得採備查方式辦理之商品如下:(一)個人保險:1.人壽保險: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之生存險、生死合險、死亡險。

……」其附件「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2點前段規定:「二、採備查方式辦理之人身保險商品,財政部於收受其申請文件翌日起算15工作日後,未函復補正或核定應採核准方式辦理者,得逕行出單銷售。

」係屬人壽保險備查方式之釋示。

    本件乙○○投保之南山20年繳費終身增額壽險固經財政部87年9月8日(87)南壽研字第036號備查,而屬財政部認可之增額壽險,惟關於增額壽險給付得否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乃屬稅捐稽徵機關依據涉及遺產稅事項之遺產及贈與稅法及保險法規定,視個案投保內容,審酌是否符合上揭法律之立法目的而為具體判斷,倘稅捐稽徵機關審認該增額壽險給付之內容不符合上揭法律之立法目的,基於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仍無從准予將該增額壽險給付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又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固於95年9月1日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函公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其第3章傳統型人壽保險第23點前段規定:「23、年滿14歲最高給付金額(含增額後)不得高於新臺幣6,000萬元……。

」惟其公布日既在南山公司推出南山20年繳費終身增額壽險之後,尚難逕認該增額壽險係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該函釋所認可之人身保險之人壽保險之一。

    且按財政部70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35623號函釋:「主旨: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係



6. 類定存保單是節稅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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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額是三○○萬元,增值保額是以儲存生息的方式,逐年以基本保額的十%及五%單利、複利計算保險金額。

父親在投保後第十二年死亡,保險公司除了給付保險金額三○○萬元以外,增值部分已經累積到五九○餘萬元。

請問,我所領到的八九○餘萬元保險給付,是否能全數免徵遺產稅?另外,在什麼情況下,保險給付會被稅務機關和法院認定為遺產而課稅?依照保險法第一一二條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因此,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予受益人之保險金,並不列入遺產範圍,繼承人亦無需課徵遺產稅。

不過,因為近來有許多民眾利用此種方法來規避遺產稅的徵收,實務見解對於前開原則,開始產生一些變化。

納稅義務人究竟是「合法節稅」還是「稅捐規避」,將影響稅務機關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對於「實質課稅」的看法。

保險給付何時會被稅務機關及法院認定為遺產並實質課稅?合法節稅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的方式,以減少稅捐負擔的行為,稅捐規避則是意圖減少稅捐負擔而採取稅法所未預定、異常的避稅方式。

針對後者,稅務機關可能會基於實質課稅的考量,對納稅義務人課徵相關稅捐。

本文將介紹,在保險避稅的範圍中,稅務機關及法院如何劃分合法節稅與稅捐規避兩種類型。

目前稅務機關在個案中,認定保險給付是否屬於遺產,通常會考量被繼承人死亡前的投保動機、投保年齡、保險金額、健康狀況、甚或死亡原因等,綜合判斷民眾有無藉由不當的投保行為,將大量現金轉換成保險給付,而規避遺產稅之徵收。

觀察我國法院判決,稅務機關以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行為人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而投保保險的情況有五大類,包括:一、罹患重病後才躉繳高額保費,且保險給付相當於躉繳保費加計利息之金額;二、家境富裕、被保險人死亡後繼承人不會陷於經濟上困難,卻密集躉繳高額保費;三、罹患重病後才躉繳高額保費;四、年紀達七、八十歲才投保並躉繳保費;五、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而躉繳保費。

只要符合以上情況,稅務機關就會以「實質課稅」原則對保單受益人課徵遺產稅。

「終身增額壽險」的保險給付,是否應課遺產稅?關於近年保險業大力推廣的「增額終身壽險」,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判字第二二七號判決系從「定額給付」與「保額增值」二部分來區分稅法上的效果。

與前述五個案例中,採取「稅捐規避」始需實質課稅的原則,並不相同。

基本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增額終身壽險的「定額給付」符合保險制度分散風險的精神,因此適用保險法第一一二條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之規定,不需要課徵遺產稅。

至於「保額增值」實質上屬於儲蓄性質,而應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以王小姐的保單為例,第一保單年度,保險給付三四五萬元,扣除基本保險金額三○○萬元後,增值部分的四十五萬元,相當於所繳保費五十三萬三一○○元扣除保險成本等費用後的餘額,就此部分,最高行政法院即認為,以王小姐為受益人的增額終身壽險具有儲蓄型保險商品的特性,不適用保險法第一一二條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而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王小姐父親在十二年前投保增額終身壽險時,縱使並「無」規避稅捐之意圖,然而,稅務機關以及最高行政法院仍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保險契約中,三○○萬元的基本保額免



7. 長輩過世,「增額型壽險」被課稅?理財規畫顧問

過去很多保險業業務員引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為依據, ... 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20年繳費終身增額壽險,約定保險 ...JumptonavigationLatestNews國際新聞時事/專業/觀點分享長輩過世,「增額型壽險」被課稅?理財規畫顧問:不可能又儲蓄又能節稅每週精選關鍵時事長輩過世,「增額型壽險」被課稅?理財規畫顧問:不可能又儲蓄又能節稅2019.10.28*編輯人:Debby*內文:實質課稅的8大樣態是:1.重病投保;2.躉繳投保;3.舉債投保;4.高齡投保;5.短期投保;6.鉅額投保;7.密集投保;8.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

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

某A在民國88年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20年繳費終身增額壽險,約定保險金額300萬元,每年繳納保險費53萬3,100元,並指定兒女為受益人。

某A於民國99年、第12個保單年度死亡,該年度死亡保險金為898萬7,700元。

沒想到國稅局表示,保額增值的部分,也就是598萬7,700元要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令兒女十分不能理解訴諸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則指出,根據該保單條款規定,除主契約保險金額300萬元外,另有增值保額以儲存生息方式,逐年按基本保額的10%及5%,以單利、複利計算方式給付。

*恆生企管觀點:過去很多保險業業務員引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為依據,建議客戶以保險做節稅規畫,特別是在客戶高齡或重病了,才匆忙想藉由保險的「殼」,把鉅額現金資產換成接近的身故保險金,也不在乎是否有傳統壽險以小換大的槓桿精神,顯然圖的並不是高倍數的保障,而是企圖讓這筆保費因為轉換成保險身故保險金,在被保險人過世之後不會被計入遺產課稅。

對於中低資產的家庭而言,保險最主要的功能在於照顧遺族生活,至於高資產族而言,保險可以提供的附加功能是幫下一代或是配偶預留稅源,但是能不能不被計入遺產總額課稅,還需要符合很多的條件,您想更了解自己已經買的保單嗎?或者還想對未來退休生活有更好的安排,本月恆生的理財講座將非常適合您,名額有限馬上報名! *資料來源: 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DQvEVw?utm_source=line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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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都知道,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規定,有指定 ... 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20年繳費終身增額壽險,約定保險 ...Smart自學網Smart自學網財經好讀MENU最新文章最新文章熱門排行今日熱門基金基金情報站基金投資教學基金大評比基金達人收益成長故事債券基金股票熱門股點評股票投資術存股存股口袋名單達人開講房產好房二三事北中南行情房產小常識達人開講保險醫療險長期照顧險投資型保險意外旅平險保險常識保單評選輕理財名人沒說的事搶救爛理財輕鬆退休去理財小工具達人開講企畫專區自動加薪術外幣決勝點好生活居家休閒戶外逍遙美食健康進修充電Smart動一動課程好學基礎課程進階課程視訊課程集資課程投資家日報精彩書摘精彩書摘叢書雜誌數位訂閱數位訂閱Smart自學網財經好讀保險保險常識長輩過世,「增額型壽險」被課稅?理財規畫顧問:不可能又儲蓄又能節稅保險常識長輩過世,「增額型壽險」被課稅?理財規畫顧問:不可能又儲蓄又能節稅撰文者:陳佩儀 更新時間:2019-10-17瀏覽數:63,955如果您喜歡這篇文章,請幫我們按個讚:關鍵字:儲蓄險 身故保險 遺贈稅 實質課稅現在許多的壽險商品不單單只是提供死亡保障,還多了「儲蓄」的功能,如增額型壽險、利率變動型壽險,這類壽險商品儲蓄的功能大過保障,被認為是廣義的儲蓄險,不過要小心的是,這類儲蓄性質高的壽險,雖然能使保額快速增值,但可能會計入遺產稅的問題。

許多人都知道,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隨著保險商品推陳出新,愈來愈多的保單遭稽徵機關以「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的價值準備金或身故理賠金計入過世者的遺產課稅。

舉例來說,某A在民國88年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20年繳費終身增額壽險,約定保險金額300萬元,每年繳納保險費53萬3,100元,並指定兒女為受益人。

某A於民國99年、第12個保單年度死亡,該年度死亡保險金為898萬7,700元。

沒想到國稅局表示,保額增值的部分,也就是598萬7,700元要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令兒女十分不能理解訴諸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則指出,根據該保單條款規定,除主契約保險金額300萬元外,另有增值保額以儲存生息方式,逐年按基本保額的10%及5%,以單利、複利計算方式給付。

以第1保單年度為例,保險給付345萬元,扣除保險金額300萬元,增值部分45萬元實際上即相當於所繳保險費(年繳53萬3,100元)扣除保險公司保險成本等費用後之領回,具有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應與其他具儲蓄性質的遺產做相同處理,以本金加利息核課遺產稅。

且人壽保險部分係屬定額保險,該保單逐年按基本保額的10%及5%增值,具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非屬定額保險之性質,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稽徵機關基於實質課稅、量能負擔之公平正義原則,就增值部分併計某A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無不合。

實質課稅8大樣態APPC中華民國個人財產規劃人員協會祕書長吳鎔任說,實質課稅的8大樣態是:1.重病投保;2.躉繳投保;3.舉債投保;4.高齡投保;5.短期投保;6.鉅額投保;7.密集投保;8.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

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

從上述的案例來說,每年保費53萬3,100元,已經超過了300萬保障所應繳的保費;再以第20保單年度末為例,共繳納保險費1,066萬2,000元,解約金1,038萬4,200元,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的立法意旨。

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的立法意旨是,「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才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用以保障受益人的生活。

認證理財規畫顧問(CFP)陳敏莉說,過去很多保險業業務員引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為依據,建議客戶以保險做節稅規畫,特別是在客戶高齡或重病了,才匆忙想藉由保險的「殼」,把鉅額現金資產換成接近的身故保險金,也不在乎是否有傳統壽險以小換大的槓桿精神,顯然圖的並不是高倍數的保障,而是企圖讓這筆保費因為轉換成保險身故保險金,在被保險人過世之後不會被計入遺產課稅。

陳敏莉強調,身故保險金會被國稅局主張計入遺產課稅的共同性不是特定險種,重點是在於當國稅局認定該被繼承人的投保目的,不是為了保障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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