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災害,職業災害與職災補償 | 通勤職災

不管是在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或其施行細則中,都沒有「通勤災害」這個名詞,也找不到關於「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之規定。

事實上,就連何謂「職業 ...智財情報出版品(專利)出版品(雙週專利電子報)出版品(商標)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出版品(專刊/叢書)案例(專利)案例(商標)案例(著作/法律/訴訟)案例(其他)首頁»智財情報»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通勤災害,職業災害與職災補償(洪鶯娟法務部)(2016/04)【台一國際智慧財產事務所配合世界智慧財產權日舉辦「先搶先贏,與君同樂」活動,自2021年4月26日起為期3個月,在台一國際智慧財產事務所官網留言就有機會中獎!(詳情請參見活動網頁)】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事故(例如:車禍),我們稱之為「通勤災害」。

通勤災害與一般人所認知之「職業災害」似乎有所不同,但通勤災害的發生,與工作(上下班)又不能說完全無關。

那麼,通勤災害究竟算不算職業災害?到底能不能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勞工發生通勤災害後,雇主除了給假(該給何種假,也是個問題),還需盡什麼義務或負擔哪些責任?勞工若因發生通勤災害而需長期休養無法工作,雇主能否與勞工終止契約?關於以上種種問題,筆者將在本文中一一加以探討、說明。

壹、通勤災害算不算職業災害?(一)相關法令函釋不管是在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或其施行細則中,都沒有「通勤災害」這個名詞,也找不到關於「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之規定。

事實上,就連何謂「職業災害」,在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中也都找不到定義,儘管勞基法有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倒是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102年修法前之名稱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簡稱勞安法)中有針對「職業災害」下了定義;職安法第二條第五款(相當於修法前之第四項)規定:「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而其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若要將通勤災害套入上開定義中,比較可能符合的,大概就是「其他職業上之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了。

雖然上開法令並無明文,然實務上,無論是行政主管機關或法院,不免會遇到此類問題或訴訟事件,因而早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成立之前,即主管機關尚為內政部之時期,便已有相關之函釋,如75年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嗣後勞委會亦屢有相關函釋,如76年9月2日(76)台勞動字第1558號函:「勞工由家中赴車站搭車,如確為上班行為,於途中發生車禍,應可視為職業災害處理。

」77年1月19日(77)台勞保二字第11356號函:「第一則:被保險人於上班後請假回家,再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如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傷害。

第二則:查被保險人於上班後請假回家,於再上班時如係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工具直接赴公司上班必經途中發生的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災害。

」除上開函釋之外,勞委會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稱勞保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稱審查準則),於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於第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雖仍未出現「通勤災害」之名詞,但已明確針對上下班之往返住居所與就業場所間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規定在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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