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職災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通勤災害,職業災害與職災補償

不管是在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或其施行細則中,都沒有「通勤災害」這個名詞,也找不到關於「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之規定。

事實上,就連何謂「職業 ...智財情報出版品(專利)出版品(雙週專利電子報)出版品(商標)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出版品(專刊/叢書)案例(專利)案例(商標)案例(著作/法律/訴訟)案例(其他)首頁»智財情報»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通勤災害,職業災害與職災補償(洪鶯娟法務部)(2016/04)【台一國際智慧財產事務所配合世界智慧財產權日舉辦「先搶先贏,與君同樂」活動,自2021年4月26日起為期3個月,在台一國際智慧財產事務所官網留言就有機會中獎!(詳情請參見活動網頁)】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事故(例如:車禍),我們稱之為「通勤災害」。

通勤災害與一般人所認知之「職業災害」似乎有所不同,但通勤災害的發生,與工作(上下班)又不能說完全無關。

那麼,通勤災害究竟算不算職業災害?到底能不能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勞工發生通勤災害後,雇主除了給假(該給何種假,也是個問題),還需盡什麼義務或負擔哪些責任?勞工若因發生通勤災害而需長期休養無法工作,雇主能否與勞工終止契約?關於以上種種問題,筆者將在本文中一一加以探討、說明。

壹、通勤災害算不算職業災害?(一)相關法令函釋不管是在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或其施行細則中,都沒有「通勤災害」這個名詞,也找不到關於「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之規定。

事實上,就連何謂「職業災害」,在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中也都找不到定義,儘管勞基法有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倒是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102年修法前之名稱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簡稱勞安法)中有針對「職業災害」下了定義;職安法第二條第五款(相當於修法前之第四項)規定:「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而其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若要將通勤災害套入上開定義中,比較可能符合的,大概就是「其他職業上之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了。

雖然上開法令並無明文,然實務上,無論是行政主管機關或法院,不免會遇到此類問題或訴訟事件,因而早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成立之前,即主管機關尚為內政部之時期,便已有相關之函釋,如75年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嗣後勞委會亦屢有相關函釋,如76年9月2日(76)台勞動字第1558號函:「勞工由家中赴車站搭車,如確為上班行為,於途中發生車禍,應可視為職業災害處理。

」77年1月19日(77)台勞保二字第11356號函:「第一則:被保險人於上班後請假回家,再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如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傷害。

第二則:查被保險人於上班後請假回家,於再上班時如係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工具直接赴公司上班必經途中發生的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災害。

」除上開函釋之外,勞委會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稱勞保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稱審查準則),於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於第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雖仍未出現「通勤災害」之名詞,但已明確針對上下班之往返住居所與就業場所間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規定在何



2. 職業災害QA:「通勤職災」是什麼?發生職災時勞工有哪些 ...

發生職災時,勞工有哪些保障?上下班出車禍,雇主有責任嗎?以下釐清幾個關於職業災害的常見問題。

標籤: 職業傷害, 勞基法, 通勤職災, 勞保, ...2021/05/03,勞工PhotoCredit:中央社曹新南資深人資工作者,長期在人力資源領域,並深耕勞資議題,活躍於各社群平台。

熟悉雇主經營心態,並站在勞工階級地位,從勞資雙方的不同視角與社會學的角度,挖掘不同觀點與面向。

看更多此作者文章...訂閱作者收藏本文上下班時出了車禍,雇主有沒有責任?若有,責任為何?而勞工有哪些保障?一、先說結論(一)從勞保的角度,通勤職災屬於職業災害。

因此,如果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只要屬實,勞保局會以職災的方式給付。

(二)從《勞基法》的角度,目前為止法院的意見尚未統一。

有的法院認為通勤職災不屬於《勞基法》的職災,所以雇主不用補償。

也有的法院認為應該算,這時雇主就有《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

二、職業災害兩大特性事實上《勞基法》並沒有對職業災害做定義,只有在《勞基法》第59條裡,提到如果發生職災,雇主要有補償的責任。

法院審理時,認為職業災害之認定標準,須具備:(一)「業務遂行性」:指的是該災害是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

(二)「業務起因性」:指的是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

三、發生職災時,勞工有哪些保障?(一)依《勞基法》第59條,雇主有「補償責任」這裡的雇主補償責任,是指不管雇主有沒有過失都要負擔的責任。

例如:上班時間在公司(業務遂行性),被指派搬東西摔倒(業務起因性),即使雇主完全無過失,但也有補償的責任。

這責任對雇主而言其實很重,所以《勞基法》也規定了,如果雇主有依法幫勞工投保,勞保的給付可以用來抵充雇主的補償金。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給付如果勞保局認定是職業災害,就會給付醫療、就醫天數或失能等相關費用,減輕雇主的負擔。

(三)若雇主有過失,另有「賠償責任」如果勞工跌倒,是因為地上濕滑,且這是雇主可以事前避免的,那雇主可能除了「補償責任」外,還另外有「賠償責任」。

四、通勤職災是什麼?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這裡有幾個提醒:必須是適當的時間,例如下班後三個小時出車禍,就不會被認定為通勤職災。

必須是從公司到住處上下班必經的途徑,也就是沒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若是生活中必須的,例如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這是可以被接受的。

相關函釋如:1、2、3。

不得有交通違規,也就是該「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所規定的事項。

這個「傷病審查準則」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而制定的,「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基法》畢竟不同,導致了是否適用《勞基法》一直有爭議。

五、為何會打官司?多數雇主會認為,員工上下班途中,根本不在公司內,雇主根本無法指揮監督,這時發生車禍卻要雇主買單,實在不合理。

當然也有雇主沒有幫勞工投保,或是以多報少,導致勞工無法從勞保給付中得到該有的權益,因此自然會引起爭議上法院。

六、法院怎麼說?(一)通勤職災屬於「勞工保險條例」的職災。

(二)部分法院不認為是《勞基法》的職災主要的理由,是認為上下班途中出車禍,實在不是雇主可以控制的,不管從「業務遂行性」或「業務起因性」來看,都不宜過份擴張職業災害認定之範圍,否則等於是加重了雇主的責任。

因此,勞工於上、下班必經途中所發生之車禍或其他偶發意外事故,不是因為工作場所的設備,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傷害,而是工作場所外的非工作相關事故,該交通事故的發生,已經脫離雇主所能控制的範圍,自然不是《勞基法》上的職業傷害。

相關判決如:民國109年09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84號民事判決民國108年08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民國108年05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63號民事判決(三)部分法院認為通勤職災屬於《勞基法》的職災。

主要理由是「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是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的勞工,提供及時有效醫療、照顧、補償制度,使勞工及



3.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勞保都賠,7成薪別忘了申請

舉例來說,上下班「通勤災害」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的職業災害,但在一定條件下,卻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之職業災(傷)害 ...Smart自學網Smart自學網財經好讀MENU最新文章最新文章熱門排行今日熱門基金基金情報站基金投資教學基金大評比基金達人收益成長故事債券基金股票熱門股點評股票投資術存股存股口袋名單達人開講房產好房二三事北中南行情房產小常識達人開講保險醫療險長期照顧險投資型保險意外旅平險保險常識保單評選輕理財名人沒說的事搶救爛理財輕鬆退休去理財小工具達人開講企畫專區自動加薪術外幣決勝點好生活居家休閒戶外逍遙美食健康進修充電Smart動一動課程好學基礎課程進階課程視訊課程集資課程投資家日報精彩書摘精彩書摘叢書雜誌數位訂閱數位訂閱Smart自學網財經好讀保險意外旅平險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勞保都賠,7成薪別忘了申請意外旅平險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勞保都賠,7成薪別忘了申請撰文者:陳佩儀 更新日期:2019-10-31瀏覽數:245,028如果您喜歡這篇文章,請幫我們按個讚:關鍵字:保險 政府補助 扭傷 職業災害 勞保補助小美是一名白領上班族,有一天她因為晚上熬夜追劇早上起晚了,從捷運站出來時,眼看只剩5分鐘就遲到,於是飛奔下樓梯,沒想到一個不小心踩空,從樓梯上滑落,導致成左手挫傷、右腳踝嚴重扭傷,必須在家休養15天…。

台灣理財規畫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長葉俊佑指出,小美的情況已符合「職業災害」的認定。

「職業災害」一詞有出現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中,不過各法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差異。

舉例來說,上下班「通勤災害」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的職業災害,但在一定條件下,卻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之職業災(傷)害。

而什麼樣的條件屬於符合「通勤災害」呢?1.時間:上下班時間所發生的意外事故,合理的通勤時間為1小時以內。

2.地點:上班「必經途中」所發生的意外事故。

3.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

4.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葉俊佑進一步指出,針對上下班通勤所發生的意外事故中,地點是不能先到家→公司以外的第三地點,除非是雇主要求,比如說長官指示先到某處去取文件,再進公司。

買早餐、接送小孩,也在通融範圍另外,若是上下班途中順道買早晚餐、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或是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都在勞保局目前可通融,屬於通勤傷害的部分。

此外,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所以小美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或「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葉俊佑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需要門診或住院時,可向投保單位領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急診與門診使用)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住院使用),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

此有2項優點:1.可免繳交全民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2.享有普通膳食費、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則分為「普通傷病給付」以及「職業傷病給付」,兩者皆是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導致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或職業傷病補償費,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傷病給付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從上述案例來說,小美的情況已符合職業災害,且在家休養半個月沒有拿到薪水,假設她住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6,000元,那麼她可以領到1萬80元【3萬6,000元÷30×70%×12天(15天-3天)=1萬80元】的勞保傷病給付。

«1»@訂閱電子報您可能有興趣的文章超強懶人投資術》股債通吃的4檔「平衡型」當「散戶」開始做空,代表股市多頭將啟?用雷浩斯公開挑選「優越好股」3步驟,累積報用巴菲特準星 2招篩出績優股學頂尖投資人 可賺超額報酬如何面對股市萬點?達人這樣做:3步驟做好訂閱週二電子報訂閱活動快訊熱門文章排行區月刊特刊密技叢書DVD



4. 提早上班出車禍算職災?通勤族不可不知的4大理賠條件|職場 ...

首先,需要先釐清的是,職業災害其實牽涉到許多法令,而勞工在上下班發生意外的情況又被稱為「通勤災害」。

此外,台灣理財規畫產業發展 ...找工作媒合見證好公司行動版導覽列職場熊報找工作媒合見證好公司首頁勞工權益提早上班出車禍算職災?通勤族不可不知的4大理賠條件提早上班出車禍算職災?通勤族不可不知的4大理賠條件byChloe2020-03-03分享8人氣16,689分享08複製文章連結複製成功遭逢「職業災害」,一向都是勞資雙方最不願意發生的狀況,但無論是哪一種工作型態,其實都有面臨職業傷害的風險。

日前就曾發生一起案例,有員工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但新北地院卻以他提早3小時出發,已超過客觀「上班合理時間」,判決該案不符職災條件,北捷承包商免賠定讞。

而此案除了引發外界熱議,也讓不少民眾好奇,到底上下班途中受傷,該具備什麼條件才能符合職業災害的認定呢?取自photoAC首先,需要先釐清的是,職業災害其實牽涉到許多法令,而勞工在上下班發生意外的情況又被稱為「通勤災害」。

此外,台灣理財規畫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長葉俊佑也曾指出,通常被視為「通勤災害」需符合以下4大條件:取自GoogleMap1.地點上下班「必經」途中所發生的意外事故。

2.時間上下班時間所發生的意外事故。

而合理的通勤時間為1小時以內,舉例來說,當表訂的工作時間是早上9點到下午6點,因此,從住家至上班地點的合理車程,就是早上8點後以及下午7點前。

3.原因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像是無照駕駛、闖紅燈、逆向行駛或酒駕等,就不算在職災的範圍內。

4.仍可視個案認定一般來說,發生「通勤災害」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也就是說,若勞工發生意外的地點是不能先到家→公司以外的第三地點,例如:長官要求上班前先去某地方拿取文件再進公司,此意外的發生是因雇主要求的情況下,也可算是「通勤災害」。

取自photoAC至於法規上的「地點」認定,其實仍有相當多的可議之處。

比如說,若上下班途中「多繞路」去買早餐、接送小孩上下學、接送配偶上下班等,並非在認定的工作場域發生意外,其實目前勞保局都可通融,屬於「通勤災害」的部分。

不過,如果是勞工至郵局提款後於返家途中發生災害,又或者是與無照駕駛者在下班途中共乘車輛時發生事故,則不被視為是職業災害。

 最後,小編想再提醒所有勞工朋友們,在職場上工作,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使身體受傷,但發生職業災害時,大家卻常因資訊不足而不知道該如何是好,甚至因而錯過申請補償的時機。

因此,一定要記得勇於爭取自己的權益,或是到各縣市的勞工局、相關單位求助,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我想你還喜歡:沒工作也能保勞保?2張圖秒懂原來這些情況都可以續保)分享:08複製文章連結複製成功標籤:上班族職業災害職災通勤族提早上班出車禍理賠條件通勤災害作者Chloe期望用溫暖的文字帶給所有夥伴工作上的力量,以最實用的職場新鮮事一起和你聊聊生活大小事!:)你可能還想看職災保險法通過,4人以下公司強制納保!四大重點帶雇主一次看懂防疫保單搶不到沒關係!勞工遭隔離還有1.4萬補償金可申請職災發生雇主須負哪些責任?破除4迷思讓你降低賠償風險熱門文章40歲工程師還有本錢轉職嗎?直到這句話道破他的猶豫2021-04-19人氣6658分類:生涯規劃想拿中鋼紀念品、百元吃王品?2021股東紀念品攻略報你知2021-04-14人氣54174分類:下班時光五一勞動節碰到假日,從2點看老闆是否少給你休假薪水?2021-04-20人氣31409分類:勞工權益複製連結文章連結複製成功TOP08複製文章連結複製成功



5. 通勤職災究竟怎麼認?::職災補償::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在勞動部的網站上,至今亦以此作為通勤職災的解釋。

此外,勞委會民國78年2月17日台勞安三字第2443號函:「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 ...職安議題首頁»職安議題»職災補償»通勤職災究竟怎麼認?通勤職災究竟怎麼認?2018.10.15文/黃怡翎根據媒體報導,日前一名火鍋店的劉姓員工,從租屋處騎機車前往店裡的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左側髖部挫傷、頭皮 表淺損傷之傷害,事後向勞保局申請職災醫療給付,勞保局認為該員工車禍地點方向為往公司反方向,不符上班日常路徑,也比Google建議路線時間多1分鐘、遠600公尺,因此拒絕給付,劉姓員工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後彰化地方法院判該員工勝訴。

法官認為,上班路線標準應無要求最短路徑之理,若勞工自其居住處所前往就業場所之路徑尚在合理範圍內,應可認定符合勞工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所致之傷害。

事實上,類似這樣的爭議層出不窮,通勤職災的認定究竟應該怎麼認呢?通勤職災的定義  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照法定標準予以補償。

然而,針對職業災害的範圍卻未有明確定義,因此,有關通勤災害是否為職災,則須進一步解釋釐清。

為解決相關爭議,主管機關陸續提出函釋予以釋疑,包括:內政部民國75年6月23日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在勞動部的網站上,至今亦以此作為通勤職災的解釋。

此外,勞委會民國78年2月17日台勞安三字第2443號函:「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期,以適當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者,應屬職業災害。

」再次重申了通勤災害為職災的範圍。

現行勞保之規範  除了上述明定雇主針對勞工發生通勤職災須負有勞基法的職災補償責任外,在勞保職災給付上,亦有明訂相關通勤災害樣態作為給付標準。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只要勞工不是無照駕駛、闖紅燈、闖越鐵路平交道、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如看電影、與朋友聚餐等)、酒駕、吸食毒品駕駛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路肩、逆向、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若符合以下之通勤災害樣態而導致傷害,即視為職災:  一、上、下班時,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二、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之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三、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四、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

  五、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

  六、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或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

  七、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八、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職災補償保險化  雖然,在勞基法的行政解釋以及勞保的給付標準中,皆肯定了勞工發生通勤職災,雇主負有職災補償責任,然而,針對此種論點仍存有不同看法。

最大的爭議便是來自於一般所謂職業災害,係以「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作為主要的認定基準,也就是災害的發生,是在雇主支配下的工作過程,且災害與職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以通勤災害來說,難謂符合此兩項標準,雇主亦難以預防,因此有論者認為不應將通勤災害視為職災。

然而,為解決此種爭議,並且兼顧保障勞工權益,建議應將職災補償全面保險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