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應列報租賃資產並提列折舊。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租賃資產

融資租賃,應列報租賃資產並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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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人)與租賃公司簽訂貨車租賃合約約定,除按月支付租金外,租賃期滿,得以優惠承購價承購貨車,因已可合理確定,租賃期滿後貨車所有權為承租人所有,即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之融資租賃,承租人應列報租賃資產(貨車)及應付租賃款,租賃資產按其耐用年限提列折舊,應付租賃款於每期支付租金時,攤提利息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租賃公司承租貨車,租期3年,每月支付租金78,857元,並按月列報租金支出,惟依約租賃期滿,甲公司得以優惠承購價1,120,000元承購,因可合理確定甲公司將行使優惠承購權,以取得貨車所有權,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屬融資租賃,甲公司應於訂約日認列租賃資產及應付租賃款3,362,863元(貨車公允價值、隱含利率10.67%),按月列報利息支出29,901元(3,362,863元*10.67%*1/12月)並提列折舊費用47,714元〔(3,362,863元-殘值500,000元)/耐用年限5年*1/12月〕,不得逕以租金支出列報。

以上說明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來電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撰稿人:李素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94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布日期:2020-11-12更新日期:2020-11-12點閱次數:1382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服務園地國庫服務資訊賦稅服務資訊關務服務資訊國有財產服務資訊促參服務資訊國際財政服務資訊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檔案應用出版刊物民眾常見問答財政雙語詞彙與民交流區財政法規各稅法令函釋財政主管法規系統法規預告國庫法規賦稅法規關務法規國有財產法規促參法規訴願法規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財政及貿易統計公告訊息統計發布預告統計資料庫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財政及賦稅統計進出口統計性別統計其他業務統計分析與研究視覺化專區統計出版品相關統計網站主題專區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反避稅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內部控制專區廉政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性別主流化專區消費保護節能減碳專區採購資訊財政績優獎勵專區兩公約宣導專區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聯絡資訊一覽機關首長簡介沿革組織職掌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財政史料政策與計畫本部110年重要施政重要施政要聞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健全房市相關措施重要措施研究發展施政計畫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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