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FAQ | 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

問題九、什麼是使用許可? 一、本法所稱「使用許可」,與現制區域計畫法規定之「開發許可」之最主要差異之 ...國土投資俱樂部商品分類商品分類1商品分類2商品分類4商品分類3最新商品Youtube影片外掛參考FB粉絲團外掛參考iChannels廣告外掛參考國土計畫法FAQ國土計畫法FAQ問題一、國土計畫法之立法重點?一、建立國土計畫體系,確認國土計畫優位(一)目前最上位法定空間計畫為區域計畫,本法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擬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取代現行區域計畫;必要時,得擬訂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相關計畫內容,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建立二層級空間計畫體系。

(第八條規定)(二)現行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確認國土計畫之優位性;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限期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並應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國土主管機關之意見。

(第十七條規定)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可制度(一)目前非都市土地係按現況劃設為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後續將依據自然環境條件、糧食自給率目標及城鄉發展願景等,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以計畫引導土地使用。

(第二十條規定)2(二)未來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土地使用,如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者,應申請「使用許可」,但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以大幅縮短土地使用審查時程,提高行政效率,亦改變過去透過開發許可造成土地蛙躍開發利用情況,達到開發與保育雙贏局面。

(第二十四條規定)(三)如有城鄉發展需求,其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或填海造地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且該地區應透過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方式劃設,不得零星個案變更之。

(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三、建立資訊公開機制,納入民眾參與監督(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國土規劃資訊均應依法公開。

(第五條、第十九條規定)(二)各級國土計畫或使用許可計畫擬訂過程中,應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程序;且國土計畫並應經各該層級及上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後,始得公告實施。

(第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三)申請使用許可案件如有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團體得提出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規定)四、推動國土復育工作,促進環境永續發展(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環境敏感或劣化地區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該範圍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為原則,並推動國土復育工作。

(第三十五條、第三3十六條規定)(二)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範圍內除有立即明顯之危害,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惟經評估有安全堪虞之地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安置及配套計畫,並徵得居民同意後辦理安置。

(第三十七條規定)五、保障民眾既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

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區域計畫實施後原合法建築物或設施,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繼續維持原來之使用;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損失,應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規定)(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辦理國土保育相關工作;該基金前十年由政府編列預算,移撥總額不得低於五百億元;自第十一年起,得按水、電費用附徵一定比率費用。

(第四十四條規定)(三)為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涉及原住民土地及海域者,本部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及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問題二、國土計畫法何時施行?一、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7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4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定之。

」二、本法後續經總統公布後,本部將評估建議行政院於105年6月前公告施行。

問題三、後續辦理事項包含哪些?時程規劃?一、應辦事項:(一)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二)擬訂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1.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本部應擬訂全國國土計畫,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

2.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本法施行後四年內公告實施。

3.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圖,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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