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國土計畫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之案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及使用​計畫。

二、使用計畫範圍內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

但申請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國土計畫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法規類別:行政>內政部>營建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土計畫:指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

二、全國國土計畫:指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訂定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之國土計畫。

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以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海域管轄範圍,所訂定實質發展及管制之國土計畫。

四、都會區域:指由一個以上之中心都市為核心,及與中心都市在社會、經濟上具有高度關聯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所共同組成之範圍。

五、特定區域:指具有特殊自然、經濟、文化或其他性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六、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指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部門發展所需涉及空間政策或區位適宜性,綜合評估後,所訂定之發展策略。

七、國土功能分區:指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之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

八、成長管理:指為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提升環境品質、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社會公義之目標,考量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財務成本、使用權利義務及損益公平性之均衡,規範城鄉發展之總量及型態,並訂定未來發展地區之適當區位及時程,以促進國土有效利用之使用管理政策及作法。

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全國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土計畫之核定及監督。

三、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四、使用許可制度及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

五、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

六、其他全國性國土計畫之策劃及督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執行。

二、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

三、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及直轄市、縣(市)特殊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執行。

四、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執行。

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並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第6條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如下:一、國土規劃應配合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性規範,共同促進國土之永續發展。

二、國土規劃應考量自然條件及水資源供應能力,並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防災及應變能力。

三、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

四、海洋資源地區應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整合多元需求,建立使用秩序。

五、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發展。

六、城鄉發展地區應以集約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和諧之生活環境及有效率之生產環境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

七、都會區域應配合區域特色與整體發展需要,加強跨域整合,達成資源互補、強化區域機能提升競爭力。

八、特定區域應考量重要自然地形、地貌、地物、文化特色及其他法令所定之條件,實施整體規劃。

九、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十、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

十一、土地使用應兼顧環境保育原則,建立公平及有效率之管制機制。

第7條行政院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一、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2. 國土計畫法FAQ

問題九、什麼是使用許可? 一、本法所稱「使用許可」,與現制區域計畫法規定之「開發許可」之最主要差異之 ...國土投資俱樂部商品分類商品分類1商品分類2商品分類4商品分類3最新商品Youtube影片外掛參考FB粉絲團外掛參考iChannels廣告外掛參考國土計畫法FAQ國土計畫法FAQ問題一、國土計畫法之立法重點?一、建立國土計畫體系,確認國土計畫優位(一)目前最上位法定空間計畫為區域計畫,本法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擬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取代現行區域計畫;必要時,得擬訂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相關計畫內容,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建立二層級空間計畫體系。

(第八條規定)(二)現行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確認國土計畫之優位性;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限期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並應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國土主管機關之意見。

(第十七條規定)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可制度(一)目前非都市土地係按現況劃設為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後續將依據自然環境條件、糧食自給率目標及城鄉發展願景等,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以計畫引導土地使用。

(第二十條規定)2(二)未來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土地使用,如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者,應申請「使用許可」,但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以大幅縮短土地使用審查時程,提高行政效率,亦改變過去透過開發許可造成土地蛙躍開發利用情況,達到開發與保育雙贏局面。

(第二十四條規定)(三)如有城鄉發展需求,其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或填海造地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且該地區應透過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方式劃設,不得零星個案變更之。

(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三、建立資訊公開機制,納入民眾參與監督(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國土規劃資訊均應依法公開。

(第五條、第十九條規定)(二)各級國土計畫或使用許可計畫擬訂過程中,應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程序;且國土計畫並應經各該層級及上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後,始得公告實施。

(第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三)申請使用許可案件如有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團體得提出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規定)四、推動國土復育工作,促進環境永續發展(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環境敏感或劣化地區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該範圍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為原則,並推動國土復育工作。

(第三十五條、第三3十六條規定)(二)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範圍內除有立即明顯之危害,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惟經評估有安全堪虞之地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安置及配套計畫,並徵得居民同意後辦理安置。

(第三十七條規定)五、保障民眾既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

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區域計畫實施後原合法建築物或設施,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繼續維持原來之使用;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損失,應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規定)(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辦理國土保育相關工作;該基金前十年由政府編列預算,移撥總額不得低於五百億元;自第十一年起,得按水、電費用附徵一定比率費用。

(第四十四條規定)(三)為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涉及原住民土地及海域者,本部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及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問題二、國土計畫法何時施行?一、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7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4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定之。

」二、本法後續經總統公布後,本部將評估建議行政院於105年6月前公告施行。

問題三、後續辦理事項包含哪些?時程規劃?一、應辦事項:(一)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二)擬訂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1.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本部應擬訂全國國土計畫,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

2.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本法施行後四年內公告實施。

3.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圖,並



3. 國土計畫法考試重點整理:開發許可與使用許可之差異,曾榮耀 ...

回饋:開發影響費及公共設施分割移轉登記。

二、使用許可. 原因: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

(目前仍在訂定相關子法 ...來勝不動產不動產估價師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地政士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高普特考地政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歷屆試題高分詳解考前重點模考線上測來勝好成績歷年金榜考試心得課程介紹面授/VOD/雲端新開課表不動產專欄學員專區今明日課程表本週自修教室次月新課教室新開課程預約補課舊生專區分享上榜經驗舊生推薦新生高點VIP數位函授課程首頁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歷期國土計畫法考試重點整理:開發許可與使用許可之差異,曾榮耀老師篇名國土計畫法考試重點整理:開發許可與使用許可之差異,曾榮耀老師作者曾榮耀日期2016/09/20內文【國土計畫法考試重點整理】國土計畫法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完成三讀、105年1月6日總統公布、105年5月1日施行,主要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以求達到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國土法出現後將於六年後正式取代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之相關管制制度,包含劃定四大功能分區與其下分類、編定使用地及其容許使用(免經申請同意、應經申請同意)、禁止或限制使用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內容規定。

(國土法第23條)其中,當需利用土地但不符合該規定使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時,且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由申請人檢具規定之書圖文件申請使用許可(國土法第24條)。

為免部分考生對於現今「開發許可」與「使用許可」混淆,故透過此篇專欄予以釐清。

兩者之主要差異在於:一、開發許可原因:達一定規模者(社、工、公、遊、學、高、其)。

變更:分區及使用地。

民眾參與:無。

回饋:開發影響費及公共設施分割移轉登記。

二、使用許可原因: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

(目前仍在訂定相關子法,規模與性質之定義尚未明確,值得追蹤注意!)變更:使用地。

(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最重要!)民眾參與:審議前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審議後公開展覽及資訊公開;並賦予公民訴訟之權力。

回饋:中央=國土保育費、地方=開發影響費+公共設施分割移轉登記。

審議: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城鄉發展地區或農業發展地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以上整理,提供各位同學參考,詳細程序與內容之說明,就在課堂上見真章!關鍵詞國土計畫法、國土法開發許可、國土法使用許可刊名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該期刊-上一篇最新新聞時事專題:藉調職規避房地合一稅難逃國稅局法眼,曾榮耀老師該期刊-下一篇房屋稅議題,曾榮耀老師專欄地政之神文昌加持110.6.17房價高漲與房市泡沫(中)地政王牌榮耀一身110.6.17更正登記要件:不妨礙原登記之同一性學員專區今明日課程表本週自修教室次月新課教室預約補課舊生專區舊生推薦新生雙得利網院舊生高分拿獎金善用高點VIP好處多數位函授課程享優惠高點會員服務網免費線上測驗考猜下載考試用書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高考地政普考地政數位課程來勝地政士課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差異科目不動產經紀人課程不動產估價師課程高考地政課程普考地政課程粉絲團1線上影音學習線上客服線上試聽想瞭解來勝不動產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詢問類科:*上課方式:*詢問班別:*詢問課程內容:*姓名:*電話:*Email: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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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專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回營建署首頁:::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兒童版|各期電子報|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站內檢索站內檢索進階檢索:::最新消息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本署聯絡資訊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其他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建築物公共安全建築師開業管理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更多營建資訊系統營建法令查詢雙語詞彙對照表常用專業用語最新消息NEWS:::首頁/最新消息/業務新訊業務新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專區綜合計畫組發布日期:2021-04-19壹、背景說明國土計畫法業於105年5月1日施行,依據該法第45條規定,自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是以,於國土計畫法施行後9年內,現行非都市土地將依據該法進行管制。

又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本署刻研議以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取代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研訂使用地編定類別,並據以研訂「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相關內容。

貳、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使用項目表(110年2月版)使用情形表(110年2月版):文字版、OX表海洋資源地區使用項目表(109年5月版);使用情形表(109年5月版)使用項目及細目對應之使用地(109年2月版)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條文草案(110年2月版)參、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相關事宜研商會議為國土計畫法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更臻完善,本署陸續針對「使用項目及其細目研訂結果」及「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容許情形」,邀請相關機關討論,俾本法施行後9年,非都市土地得以順利銜接,並依該規則進行管制。

項次時間名稱備註(PDF檔)1106年08月18日第1次研商會議-殯葬用地開會通知單及議程會議簡報會議紀錄2106年09月12日第2次研商會議-礦業用地開會通知單及議程會議簡報會議紀錄3107年01月18日第3次研商會議-交通、氣象及通訊開會通知單及議程會議簡報會議紀錄4107年02月05日第4次研商會議-農業發展相關使用開會通知單及議程會議簡報會議紀錄5107年03月09日第5次研商會議-動物養殖、保護與林業、自然保育設施開會通知單及議程會議簡報會議紀錄6107年04月20日第6次研商會議-衛生福利與生活相關設施開會通知單議程會議簡報會議紀錄7107年05月25日第7次研商會議-商業與工業發展相關設施開會通知單及議程會議簡報會議紀錄8107年06月19日第8次研商會議-能源與國防安全、水利與廢棄物處理、其他項目開會通知單及議程會議簡報會議紀錄9107年07月17日第9次研商會議-文化教育與觀光遊憩發展、其他項目開會通知單及議程會議簡報會議紀錄10107年09月28日第10次研商會議-使用項目、細目及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整體檢視開會通知單及議程會議簡報會議紀錄11108年05月14日第11次研商會議-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容許使用情形開會通知單及議程會議簡報會議紀錄12108年05月22日第12次研商會議-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容許使用情形開會通知單及議程會議簡報會議紀錄13108年06月06日第13次研商會議-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至第3類容許使用情形開會通知單及議程會議簡報會議紀錄14108年06月19日第14次研商會議-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城鄉發展第區第2類之1及第3類容許使用情形開會通知單及議程會議簡報會議紀錄15108年07月26日第15次研商會議-既有丁種建築用地管制



5. 國土計畫法(八)

前項許可使用計畫之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項目、強度,應作為範圍內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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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國土計畫法專區

行政院再於98年10月8日將國土計畫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經該院內政委員會 ... 建立國土計畫體系,確認國土計畫優位(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可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回營建署首頁:::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兒童版|各期電子報|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站內檢索站內檢索進階檢索:::最新消息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本署聯絡資訊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其他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建築物公共安全建築師開業管理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更多營建資訊系統營建法令查詢雙語詞彙對照表常用專業用語最新消息NEWS:::首頁/最新消息/業務新訊業務新訊國土計畫法專區綜合計畫組發布日期:2020-12-18■國土計畫法總統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11號令公布行政院105年4月18日院臺建字第1050015750號令,自105.5.1施行總統109年4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43021號令修正公布第22、35、39、45、47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一、立法過程行政院於民國82年間,頒布實施「振興經濟方案」,指示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檢討修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及研擬「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嗣該會主辦「國土綜合開發研討會」獲致重要結論與建議,經提行政院84年5月11日第2430次會議,決議請該會於3個月內研擬有關「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草案),送請內政部參考辦理,並請內政部主辦完成立法程序。

爰本部依據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立法作業;行政院於立法院第3屆、第4屆及第5屆期間,三度將該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均未完成立法作業。

於91至93年間,本部參酌各界意見,研訂「國土計畫法」草案,該法草案經行政院93年6月9日第2893次院會討論通過,行政院並於同(93)年6月10日函送草案至立法院審議,並撤回前送立法院審議之「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惟是次函送立法院,亦未完成立法。

行政院再於98年10月8日將國土計畫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經該院內政委員會於100年5月18、19日及6月1日審查,全案因立法院任期屆滿不續審退回。

本部考量該法草案條文泰半未經立法院審查同意,又依據本部營建署98、99及100年度相關委託研究案成果,亦針對條文草案提出相關修正建議,故除將前開意見納入參考外,並依據歷次座談會議、部會研商會議及公聽會共識方向,研修條文草案後,於101年11月5日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召開9次審查會議後,提103年7月24日第3408次院會討論通過,再於103年7月2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交付該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歷經該委員會召開第2次、第14次、第17次及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成後,並於104年12月18日完成三讀程序。

表1 國土計畫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時間一覽表次別時間法案名稱屆別第1次86.06.03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3第2次90.09.26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4第3次91.04.03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5第4次93.06.10國土計畫法草案5第5次98.10.08國土計畫法草案7第6次103.07.28國土計畫法草案8二、立法重點(一)建立國土計畫體系,確認國土計畫優位(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可制度(三)建立資訊公開機制,納入民眾參與監督(四)推動國土復育工作,促進環境永續發展(五)保障民眾既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三、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版本與行政院版本差異(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布國土白皮書(二)行政院應邀集專家學者等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三)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不得為變更國土計畫(四)環境劣化地區得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推動復育計畫(五)民眾檢舉違規土地使用之獎勵機制(六)主管機關疏於執行之公民訴訟機制(七)區域計畫實施前之



7. 國土計畫法§26-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國土計畫法EN法規類別:行政>內政部>營建目第26條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之案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及使用計畫。

二、使用計畫範圍內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

但申請使用許可之事業依法得為徵收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得申請重劃者,免附。

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先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

四、興辦事業計畫已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同意之文件。

五、其他必要之文件。

主管機關審議申請使用許可案件,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

依各國土功能分區之特性,經審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許可使用:一、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就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之規劃,並針對該使用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採取彌補或復育之有效措施。

二、農業發展地區: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水資源供應之完整性,避免零星使用或影響其他農業生產環境之使用;其有興建必要之農業相關設施,應以與當地農業生產經營有關者為限。

三、城鄉發展地區:都市成長管理、發展趨勢之關聯影響、公共建設計畫時程、水資源供應及電力、瓦斯、電信等維生系統完備性。

前二項使用許可審議應檢附之書圖文件內容、格式、許可條件具體規定等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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