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1月1日起,買賣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 ... | 未上市股票買賣證交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 ...X訊息關閉x首頁>公告訊息>新聞稿>本局新聞稿>自110年1月1日起,買賣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111年5月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新聞稿行政院新聞財政部新聞本局新聞稿:::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自110年1月1日起,買賣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111年5月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項所得應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記得要保存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供日後申報時計算及提示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 ,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撰稿人:黃子晏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9更新日期:110-02-22公告訊息重大政策新聞稿招標資訊就業資訊稅務行事曆統一發票開獎(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告專區機關介紹關於本局首長簡介組織架構業務職掌聯絡資訊所屬單位政府資訊公開法定項目業務資訊查詢出版品內部控制聲明書專區服務園地民意交流及FAQ線上服務申辦書表全功能櫃檯個人化資訊服務檔案應用下載專區網站服務主題專區外僑專區稅務專區行政專區分眾引導區數位專區相關連結國內稅務機關連結國外稅務機關連結其他相關機關其他施政主題分稅導覽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遺產稅贈與稅菸酒稅貨物稅期交稅證交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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