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簡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未上市股票買賣課稅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15%;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0%; IPO股票:50%. 長期持有優惠. 採先進 ...X訊息關閉x首頁>ROOT>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外僑專區>外僑稅務資訊>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簡介:::外僑稅務資訊外僑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專區外僑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疑義說明夫妻分居認定標準外僑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簡介稅務電腦題庫(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免稅額扣除額一覽表稅率級距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及範例外僑辦理綜合所得稅離境或結算申報應檢附文件一覽表:::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簡介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105年1月1日起停徵) 年度項目102至104年105年起課稅範圍上市、上櫃、興櫃、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股票) 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自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起,為我國股票。

非課徵範圍: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例如TDR)及證券化商品等。

停徵課稅方式課徵綜合所得稅除屬「應強制核實課稅範圍」者外,其餘交易所得額以零計算。

下列情形之一,應強制核實課稅:(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A.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B.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

但排除下列情形:a.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b.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C.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所得及稅額計算核實課稅: 稅率:15%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採加權平均法)-必要費用未能舉證原始取得成本時之推計純益率:上市、上櫃、興櫃股票:15%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0%IPO股票:50%長期持有優惠採先進先出法: 持股滿1年者,所得半數課稅。

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按所得1/4課稅。

按推計純益率計算稅額者亦得適用之。

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盈虧互抵之順序如下:A=出售上市(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IPO股票之證券交易淨損益B=出售持有滿1年以上股票之證券交易淨損益C=出售持有未滿1年股票之證券交易淨損益T=A+B+CY=課稅所得T<0,Y=0無需課稅T>0,1.Y於A正數餘額範圍內,以1/4作為所得額。

2. Y超過A餘額(餘額為負,以0計算)部分,於B正數餘額範圍內,以1/2作為所得額。

3. Y超過(A+B)餘額(餘額為負,以0計算)部分,以全數作為所得額。

備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更新日期:108-11-07關閉公告訊息重大政策新聞稿招標資訊就業資訊稅務行事曆統一發票開獎(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告專區機關介紹關於本局首長簡介組織架構業務職掌聯絡資訊所屬單位政府資訊公開法定項目業務資訊查詢出版品內部控制聲明書專區服務園地民意交流線上服務申辦書表全功能櫃台個人化資訊服務檔案應用下載專區網站服務主題專區外僑個人綜所稅稅務專區行政專區分眾引導區數位專區相關連結國內稅務機關連結國外稅務機關連結其他相關機關其他施政主題分稅導覽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遺產稅贈與稅菸酒稅貨物稅期交稅證交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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