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擬恢復納入基本稅額之影響及因應 | 證券交易所得稅2020

2020/11/6 ... 但自102年開始,配合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未上市櫃股票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所以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 ...home議題與觀點論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擬恢復納入基本稅額之影響及因應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嘉鈴副總經理2020/11/6一、前言財政部日前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擬將個人未上市櫃(包含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以避免個人股東在即將分配累積鉅額盈餘前,將所持有之股票藉由轉讓予相關公司,將應稅之股利所得轉變為免稅證券交易所得,無法落實租稅公平,並預計自1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

近年來台灣中小型家族企業有五成以上正面臨著經營權及股權所有權如何交棒給下一代,通常會設計投資控股公司並搭配閉鎖性公司作為規劃工具,尚未完成股權規劃之中高資產階級者應掌握109年度最後一季免課徵證券交易所得期間,以利後續家族傳承規劃。

二、沿革闡述由於我國是自95年起實施最低稅負制,目的是為了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的稅負或完全免稅的納稅義務人課以最基本的稅額。

94年制定相關條文時,考量未上市櫃股票未有公開市場交易,當時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所以個人出售該等股票所得需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但自102年開始,配合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未上市櫃股票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所以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規定。

104年底,財政部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5年起個人證券交易回到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是未上市櫃股票並未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稅,導致造成租稅規劃工具的情況存在。

舉例說明如下:個人股東甲在A公司累積鉅額盈餘及將分配前,將持有A公司股票出售予B公司,將應稅之28%股利所得,轉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可節省股利所得應繳之稅負;如透過修法,其稅負差異為股利所得約當8%稅額,以落實租稅公平精神。

三、所得基本稅額法源依據(一)所得基本稅額課徵對象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及境內居住的個人。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二)所得基本稅額排除適用對象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

 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

 未享受投資抵減及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第1項各款及§12-1第1項規定金額之個人。

 基本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之個人。

(三)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股票交易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但尚未辦理興櫃、上櫃或上市者。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私募的股票,尚未補辦公開發行的非流通股票。

(四)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稅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7)計算(五)營利事業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免稅所得1.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1)廢止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5年免稅所得。

(第9條)(2)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5年免稅所得。

(第9條之2)(3)受讓後繼續適用之5年免稅所得。

(第10條)(4)合併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

(第15條)(5)營運總部之免稅所得。

(第70條之1)(6)重要投資事業及重要科技事業之5年免稅所得(88年12月31日修正前第8條之1)2.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  參與交通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5年免稅所得。

(第28條) 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  參與公共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5年免稅所得。

(第36條) 4.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 (1)合併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

(第18條) (2)科學工業之特定年限免稅所得。

(90年1月20日修正前第15條) 5.企業併購法部分:  (1)企業併購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

(第37條)  (2)企業償還併購時隨同移轉積欠銀行債務之特定年限免稅所得。

(第37條) 6.所得稅法部分: (1)證券交易所得。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