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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交易一案,請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公發布日:, 民國106 年06 月29 日. 發文字號: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交易一案,請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公發布日:民國106年06月29日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60023388號函法規體系: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說明: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SIndex)交易,應明定於信託契約中,並於公開說明書中完整揭露相關風險及釋例說明是類交易對基金績效之影響,另應檢附從事是類商品交易之規劃報告(含從事是類商品人員相關交易知識或經驗之證明文件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配置於是類商品之研究人員或資源之妥適性說明)及相關控管措施(含交易對手控管措施、流動性風險控管措施、停損機制、商品評價之複核機制),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第參點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

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配合修正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同時檢附上開資料及律師意見書向本會申請核准。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旨揭交易,其名目本金之總和應併計入其他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總市值及總名目價值,其合計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40%。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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