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擬版本員工管理範本人事保證@ 靖純的時光寶盒陪伴,是 ... | 人事保證契約範例

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傭人。

但當事人 ...關閉廣告靖純的時光寶盒陪伴,是世上最奢侈的禮物跳到主文以前總以為最美好的是相遇後來才明白其實難得的是重逢部落格全站分類:心情日記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Jul07Sat201810:20自擬版本員工管理範本人事保證自己作品 人事保證書(職員與兼職員工)      被保證人任職本公司在職務上保管網站之密碼與公司門戶鑰匙。

除非負責人同意或其他正當情況下,不得在公司以外或工作中利用轉帳或洩露密碼給第三人。

若有公司負責人不知情的轉帳匯出,應解釋與證明清白。

使用網路方法或其他科技方法圖利自己或他人而有〔侵占事實之時〕、〔竊取公物事實之時〕、〔毀損公物之時〕保證人應連帶負擔法律責任。

如離職不辦理移交或報復公司故意修改定價與鎖死網站登入,故意使用侵權軟件再檢舉公司等情形亦同。

     本人〔保證受僱人將來因為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保證人代負連帶賠償責任〕,法律規定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人事保證人,對於受僱人〔職務上之行為〕而對〔僱佣人〕所造成之〔財產損害〕,負代為賠償責任,離職前後客觀上足認為其與之前執行職務有關之竊取公司財物、侵占公款、毀損公物等情形亦同。

     受雇人應保密公司網站密碼與貨源與營業文件到移交業務為止。

受雇人不得存檔公司財務數據與銀行帳密資料離開公司或以他法對外透露。

     以上行為刑事由法官認定非資方片面認定。

但資方有合理懷疑時得解除勞雇關係。

  受雇人/被保證人簽名   保證人簽名(與身分證影本一份)電話                   簽立時並知曉保證期間為三年日期:    年   月   日   (人事資料有被保證人身分證與學歷影本與投保或報稅及薪水轉帳所需文件)附法律參考給保證人知曉<什麼是〔人事保證〕>所謂人事保證,就是我們一般所謂的〔員工任職保證〕,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就是保證受僱人將來因為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法律規定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因此,所謂人格擔保,拍胸脯打包票,均欠缺書面,不具人事保證的效力。

<人事保證的責任範圍>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人事保證人,僅對於受僱人〔職務上之行為〕而對〔僱佣人〕所造成之〔財產損害〕,負代為賠償責任,例如:竊取公司財物、侵占公款、毀損公物等情形。

因為公司不可能有非財產上的損害,因此,人事保證應〔不包括負擔非財產上之損害〕。

另外,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規定〔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該也包括在內,但是第一百八十八條之情形,必須是〔客觀上足認為其與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例如:因竊取同事之財物、因與僱主或同事細故而傷害對方,對同事性騷擾等〔非職務上之行為所造成之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均非人事保證之範圍。

<人事保證契約的有效期間>依據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三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即人事保證契約自成立生效日起,將屆滿三年時,事人得另訂定新的人事保證契約,若當事人無另訂新約,原人事保證契約自於屆滿三年時消滅(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款),至屆滿消滅後所生受僱人職務上之行為,人事保證人不負代為賠償之責任。

<人事保證契約未定期間者,得終止保證契約>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傭人。

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通知期間者,從其約定〕。

人事保證契約的存續效力,應與僱傭契約之存在同步,若受僱人自請離職,或受到僱傭人之解聘,自離職或解聘(終止僱傭契約)生效日起,人事保證契約存在之效力,應自受僱人自請離職或解聘(終止僱傭契約)生效之日起,同時終止。

自人事保證契約終止或消滅後所生的事項,人事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但在終止或消滅前人事保證契約有效期間所發生之保證事項,責任未解除前,人事保證人對該項責任,仍應負代為賠償的責任。

<僱佣人應通知保證人的事項及保證人責任的減免>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五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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