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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求職時的人事保證契約,可以不要簽嗎?

人事保證契約規定在民法的「人事保證」章節中,屬於保證契約的一種,但是相較於一般的保證契約有其較為特殊的規定,人事保證契約擔保受僱人從契約訂立時開始 ...案例及法律分享CASEHome/案例及法律分享/求職時的人事保證契約,可以不要簽嗎?民事案件OCT232891OCT232891求職時的人事保證契約,可以不要簽嗎?/圖片來源:freepik.com/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人事保證契約」的法律議題,有些朋友可能在求職時,甚至到了被錄取的最後一刻,被雇主要求必須找保證人來簽署人事保證契約,以擔保後續就職時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如果是較為嚴苛的雇主,可能還不接受員工以父母、兄弟姊妹等親屬當保證人的情況,此時,該如何找到一個願意的保證人呢?這確實就會令求職者傷透腦筋了。

  其實雇主的心態我們固然可以理解,只是這對於求職者而言,恐怕也會形成一股壓力,簽了怕要負擔後續種種不懂的法律責任,不簽又怕無法得到理想的工作...,實在是令人進退兩難,因此,我們以下將和大家說明,究竟什麼是「人事保證契約」,當中的法律規定為何?讓大家了解之後,再自己評估是否接受這樣的風險喔!  另外,我們後續也有一篇文章「擔任人事保證契約的保證人你需要知道的事情!」,會用實際的案例來討論,當人事保證契約的保證人,後續真的被要求負起賠償責任時,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有沒有哪些重點,是事前就可以避免掉的呢? 一、什麼是人事保證契約?民法第756-1條(人事保證之定義)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人事保證契約規定在民法的「人事保證」章節中,屬於保證契約的一種,但是相較於一般的保證契約有其較為特殊的規定,人事保證契約擔保受僱人從契約訂立時開始,對於因職務上行為所生損害的賠償責任,包括:不實登載銷售紀錄、私自沒入營業款項等等,是一個針對「將來不可知、尚未確定」的保證責任。

 民法第756-7條(人事保證契約之消滅)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另外人事保證契約必須從屬於雇傭契約而存在,若雇傭契約中止或解除時,則人事保證契約的效力也將無法存續,此外,也要遵守書面的要式規定,將之明文付諸於雙方的雇傭契約約款中。

 二、人事保證之保證人責任為何?民法第756-2條(保證人之賠償責任)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民法第756-2條的立法理由指出:「人事保證為無償之單務契約,對保證人至為不利,故如僱用人能依他項方法獲得賠償者,自宜要求僱用人先依各該方法求償,其有不能受償,或不足受償,始令保證人負其責任,並限定賠償之金額限制,俾減輕保證人之責任,爰增訂本條。

」  因此,民法第756-2條是限縮人事保證範圍的規定,將人事保證之保證人責任,界定為是一個補充性的責任,如果僱用人同時也已經就受僱人的不實行為先投保保證保險、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時,僱用人應先訴諸上述途徑求償,待求償未果時,人事保證人方才在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內負起責任,藉此限縮人事保證適用範圍與賠償責任。

  然而,這並非強行規定,而是可以透過雙方特約來排除,實務上的許多公司常會要求人事保證人必須就受僱人造成的損害,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且聲明拋棄任何民法中人事保證人的權利,只是上述這樣的作法,經常會衍生出是否可以援引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的情況,而可以讓契約歸於無效的爭議,詳細請看我們後續的文章討論:「擔任人事保證契約的保證人你需要知道的事情!」看看法院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三、人事保證期限?民法第756-3條(人事保證之期間)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第756-4條(保證人之終止權)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為了減輕人事保證人的責任,人事保證契約有定期



2. 報到後,新公司要我找「人事保證人」,如果不簽會怎樣 ...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 ...Skiptocontent勞動法令日期|2021.01.21觀看數|34234次觀看法令權益報到後,新公司要我找「人事保證人」,如果不簽會怎樣?文/蘇炳旭(104人力銀行資深法務經理)小李面試了一家新公司,並接獲新公司的錄取通知,報到那天,公司除請小李簽訂一份聘雇合約外,還提供了一份員工服務保證書,要求小李找一位適格的保證人簽立保證書,小李瞄了一下保證書的內容:「…倘有違背公司規定或侵害公司權益之行為或虧短公款等情事…,保證人願代負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以及保證人所負之責任不受民法第756條之2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等等」,小李不禁疑惑,他上哪找一位保證人願意簽立這樣的保證書,而且保證書可以做這樣的約定嗎?什麼是「人事保證」?依民法第756-1條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此為我們通稱的「人事保證」或「員工任職保證」,乃雇主與保證人約定對受僱人將來因執行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之約定,而此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雇主真的可以要求員工簽「人事保證」嗎?以這個例子來看,假如小李的新公司認為依小李的工作內容需要保證人,的確可以請他找人簽這份員工服務保證書。

值得注意的是,人事保證有無其限制或特別禁止約定之事項(見下圖),依人事保證之立法目的旨在於限縮人事保證適用之範圍及保證人之賠償責任,以衡平保障當事人權益。

故人事保證契約,僅於債權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償時,由保證人為主債務人代負賠償責任,其具有補充性質,故人事保證契約中所為之約定,若違背此項性質,或與上開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之強制規定不符者,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故上例中,所謂放棄先訴抗辯權及概括性的排除人事保證人其保證責任不受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規定之限制(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其上限),此部分之約定,係違反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另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且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係適用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即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不同於普通保證,無論係雇主或人事保證人皆須詳細了解相關規定,不可不慎。

如果不簽「人事保證」會怎樣?如上面所說的,雇主依法「可以」要求員(勞)工簽立人事保證,員工如果拒簽的話,可能會造成員工自身的損失,需要自行斟酌。

保證人相關法條-民法第756-1條(人事保證之定義)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756-2條(保證人之賠償責任)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756-3條(人事保證之期間)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756-8條(請求權之時效)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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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傭人。

但當事人 ...關閉廣告靖純的時光寶盒陪伴,是世上最奢侈的禮物跳到主文以前總以為最美好的是相遇後來才明白其實難得的是重逢部落格全站分類:心情日記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Jul07Sat201810:20自擬版本員工管理範本人事保證自己作品 人事保證書(職員與兼職員工)      被保證人任職本公司在職務上保管網站之密碼與公司門戶鑰匙。

除非負責人同意或其他正當情況下,不得在公司以外或工作中利用轉帳或洩露密碼給第三人。

若有公司負責人不知情的轉帳匯出,應解釋與證明清白。

使用網路方法或其他科技方法圖利自己或他人而有〔侵占事實之時〕、〔竊取公物事實之時〕、〔毀損公物之時〕保證人應連帶負擔法律責任。

如離職不辦理移交或報復公司故意修改定價與鎖死網站登入,故意使用侵權軟件再檢舉公司等情形亦同。

     本人〔保證受僱人將來因為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保證人代負連帶賠償責任〕,法律規定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人事保證人,對於受僱人〔職務上之行為〕而對〔僱佣人〕所造成之〔財產損害〕,負代為賠償責任,離職前後客觀上足認為其與之前執行職務有關之竊取公司財物、侵占公款、毀損公物等情形亦同。

     受雇人應保密公司網站密碼與貨源與營業文件到移交業務為止。

受雇人不得存檔公司財務數據與銀行帳密資料離開公司或以他法對外透露。

     以上行為刑事由法官認定非資方片面認定。

但資方有合理懷疑時得解除勞雇關係。

  受雇人/被保證人簽名   保證人簽名(與身分證影本一份)電話                   簽立時並知曉保證期間為三年日期:    年   月   日   (人事資料有被保證人身分證與學歷影本與投保或報稅及薪水轉帳所需文件)附法律參考給保證人知曉<什麼是〔人事保證〕>所謂人事保證,就是我們一般所謂的〔員工任職保證〕,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就是保證受僱人將來因為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法律規定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因此,所謂人格擔保,拍胸脯打包票,均欠缺書面,不具人事保證的效力。

<人事保證的責任範圍>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人事保證人,僅對於受僱人〔職務上之行為〕而對〔僱佣人〕所造成之〔財產損害〕,負代為賠償責任,例如:竊取公司財物、侵占公款、毀損公物等情形。

因為公司不可能有非財產上的損害,因此,人事保證應〔不包括負擔非財產上之損害〕。

另外,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規定〔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該也包括在內,但是第一百八十八條之情形,必須是〔客觀上足認為其與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例如:因竊取同事之財物、因與僱主或同事細故而傷害對方,對同事性騷擾等〔非職務上之行為所造成之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均非人事保證之範圍。

<人事保證契約的有效期間>依據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三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即人事保證契約自成立生效日起,將屆滿三年時,事人得另訂定新的人事保證契約,若當事人無另訂新約,原人事保證契約自於屆滿三年時消滅(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款),至屆滿消滅後所生受僱人職務上之行為,人事保證人不負代為賠償之責任。

<人事保證契約未定期間者,得終止保證契約>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傭人。

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通知期間者,從其約定〕。

人事保證契約的存續效力,應與僱傭契約之存在同步,若受僱人自請離職,或受到僱傭人之解聘,自離職或解聘(終止僱傭契約)生效日起,人事保證契約存在之效力,應自受僱人自請離職或解聘(終止僱傭契約)生效之日起,同時終止。

自人事保證契約終止或消滅後所生的事項,人事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但在終止或消滅前人事保證契約有效期間所發生之保證事項,責任未解除前,人事保證人對該項責任,仍應負代為賠償的責任。

<僱佣人應通知保證人的事項及保證人責任的減免>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五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



4. 僱用契約書與人事保證契約書-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

【待回覆問題專區】進入公司前被要求簽僱用契約書與人事保證契約書僱用契約書其中內容如下:第七條:乙方應覓具殷實連帶保證人二人, ...法律論壇首頁/法律論壇首頁›看問答›待回覆問題專區›僱用契約書與人事保證契約書僱用契約書與人事保證契約書鄭OO發問於2014-06-24|台北|傳統製造業Q: 進入公司前被要求簽僱用契約書與人事保證契約書僱用契約書其中內容如下:第七條:乙方應覓具殷實連帶保證人二人,並遵守保證規約如下:一、就乙方對甲方所負過去,現在及未來一切債務及賠償負連帶清償責任,並願放棄民法第二篇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有關保證之一切抗辯權二、乙方如違反本約或在僱用期間之不法行為(如虧短公司款項或其他任保情弊等),致甲方遭受損害時,保證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保證人在保證期中,無論乙方之職務或期服務處所有變遷,其保證責任不變。

四、保證人如欲退保時,須事先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乙方,經乙方另行覓保,俟新保證手續辦妥一年後,原保證人始得解除保證責任,如未經事項手續無論保證人單方宣告或登報退保或其他任保表示概不生效。

五、甲方如認為有變更保證人之必要,須重新訂定本約時,應由乙方另覓其保證人,俟乙方辦妥新保經甲方認可後,始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約自簽約日起生效,但乙方在簽約日以前於甲方服務之年資依然有效。

另外,還需要簽人事保證契約書: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甲方為損害賠償時,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乙方就以上所約定之責任,除同意拋棄先訴抗辯權外,並同意於每次賠償事故發生時,其賠償金額不受賠償事故發生當年度可得報酬總額之限制。

請問此契約書簽了之後,若因工作作業上種種因素,以致公司有虧損,不管是否離職,都必須要負賠償責任嗎?且此契約書是否合法成立?瀏覽人數:1226主題分類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企業相關刑事法規其他企業法規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熱門諮詢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馬上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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