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175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 ...目前線上:1633人,瀏覽人次:600755753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時間: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175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及第15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法規體系:/行政/內政/營建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5080791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自105年5月1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175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及第15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立法總說明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國土計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授權,由內政部於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訂定發布,並溯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施行,迄今未曾修正。

考量行政院以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院臺建字第一0七0一七二八二三號函核定全國國土計畫,並請內政部辦理下列事項略以:「(一)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全國國土計畫係以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內容為主,爰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各級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過於細瑣,有配合前開規定再行檢討修正之必要,請內政部儘速辦理,以資妥適。

」為修正各級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過於細瑣之規定,爰修正本細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一、修正全國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

(修正條文第四條)二、修正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

(修正條文第六條)法規異動修正[修正]第四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其內容如下: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全國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並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國土空間發展策略1.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保育策略。

2.海域保育或發展策略。

3.農地資源保護策略及全國農地總量。

4.城鄉空間發展策略。

(二)成長管理策略1.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2.未來發展地區。

3.發展優先順序。

(三)其他相關事項。

四、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發展對策。

(二)發展區位。

〔立法理由〕一、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全國國土計畫係以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內容為主,考量本條規定事項過於細瑣,不易落實,爰配合內政部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內容架構,將現行條文第三款「國土空間發展策略」及第四款「成長管理策略」合併修正為第三款「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除增列第一目「國土空間發展策略」、第二目「成長管理策略」外,並增列第三目「其他相關事項」,以載明前開二目以外之事項。

二、修正條文第三款第一目「國土空間發展策略」,修正說明如下:(一)考量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已於本法第六條規定:「……國土規劃應考量自然條件及水資源供應能力,並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防災及應變能力……」全國國土計畫無須再重複訂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款第一目「全國國土空間之規劃原則及整體發展政策」。

(二)現行條文第三款第二目「文化景觀」之範疇,包含自然與人文等面向,且包含各類文化資產,非僅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文化景觀」,為避免引發誤解,爰酌予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款第一目之1。

(三)現行條文第三款第三目「全國海域範圍內之港口航運、漁業資源利用、礦業資源利用、觀光旅遊、海岸工程、海洋保護、特殊用途分布空間」係屬海域功能區劃,惟因國內海域相關基本資料尚未建置完成,基於實務可行性及政策延續性考量,海域範圍之申請將參照區域計畫海域區申請區位許可機制,訂定相關審議規定,以進行海域空閒狸劃,故酌予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款第一目之2。

(四)現行條文第三款第四目「全國農地資源分類分級情形之保護或發展策略」,依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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