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擬訂、變更之規劃事項,​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回營建署首頁:::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兒童版|各期電子報|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站內檢索站內檢索進階檢索:::最新消息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本署聯絡資訊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其他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建築物公共安全建築師開業管理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更多營建資訊系統營建法令查詢雙語詞彙對照表常用專業用語最新消息NEWS:::首頁/最新消息/法規公告法規公告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綜合計畫組發布日期:2019-02-21內政部105.6.17台內營字第1050807913號令訂定內政部108.2.21台內營字第1080801752號令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條文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擬訂、變更之規劃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變更之規劃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之。

第三條 本法第五條所定之國土白皮書,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公布一次;其內容應包括國土利用相關現況與趨勢、國土管理利用之基本施政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其內容如下: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全國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並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國土空間發展策略1.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保育策略。

2.海域保育或發展策略。

3.農地資源保護策略及全國農地總量。

4.城鄉空間發展策略。

(二)成長管理策略1.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2.未來發展地區。

3.發展優先順序。

(三)其他相關事項。

四、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發展對策。

(二)發展區位。

第五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都會區域計畫:(一)計畫性質、議題及範疇。

(二)規劃背景及現況分析。

(三)計畫目標及策略。

(四)執行計畫。

(五)檢討及控管機制。

(六)其他相關事項。

二、特定區域計畫:(一)特定區域範圍。

(二)現況分析及課題。

(三)發展目標及規劃構想。

(四)治理及經營管理規劃。

(五)土地利用管理原則。

(六)執行計畫。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直轄市、縣(市)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必要時,並補充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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