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歷史刊物

依勞保條例規定,雇主僱用5人以上勞工,應於勞工到職日為其投保勞保;依健保法規定,投保單位對合於投保條件之保險對象,應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兩者皆為強制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Togglenavigation:::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回台糖官網│ 意見信箱│字級:小中大Search全站搜尋進階熱門關鍵字:循環經濟drawdown易購網:::    Togglemainmenuvisibility網站導覽回台糖官網意見信箱當期總覽認識台糖通訊發行資訊歷史刊物網站服務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隱私權保護政策  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手機置頂選單網站導覽     回台糖官網    意見信箱     :::  首頁>歷史刊物歷史刊物3月號2015Mar專欄-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健保之責任文/蕭俊傑 一、前言勞工保險(下稱勞保)與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均為社會保險制度,按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規定,受僱勞工如為強制納保對象,雇主應於到職日為其投保勞保;按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規定,合於投保條件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應為其投保健保。

故投勞保與健保均為雇主之義務,亦為勞工之權利。

但勞動職場上卻時有所聞雇主未依法為受僱勞工辦理投保而損及勞工權益情事,匪夷所思雇主不諳為節省保險費負擔卻無法分攤風險,且須負行政罰鍰及損害賠償責任嗎?藉此僅就雇主依法應為受僱勞工投勞、健保卻不投保課題,分別就勞保條例及健保法之規範,扼述其納保對象、雇主義務與罰則及勞工之請求權利,臚列如次。

二、勞保條例規範(一)納保對象:1、按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之員工;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保為被保險人。

(此即為勞保「強制」納保對象)2、按勞保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保。

(此即為勞保「自願」納保對象)(二)強制納保對象之雇主義務與罰則:1、按勞保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2、按勞保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3、按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4、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災法)第34條規定,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保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下稱職災)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至10倍罰鍰,不適用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有關罰鍰之規定。

但勞工因職災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保給付標準表第1等級至第10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6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三、健保法規範(一)保險對象:1、按健保法第2條用詞定義,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2、按健保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1)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6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a.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b.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c.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d.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e.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2. 僱有員工1人加就保,保障權益免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新聞稿勞工補助再加碼、線上學習不中斷,勞動部助您「既安心又充電」!增加短期工作機會,勞動部和民間團體合作協助民眾上工。

勞動部擴大訴訟必要費用扶助範圍,並與法扶基金會合作,提供專業與便利之法律扶助服務。

勞動部辦理「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6月28日開始上網申領。

109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於6月17日寄發審核結果通知單。

修正雇主聘僱移工防疫指引,明定雇主應落實防疫措施。

勞動部推4大措施,助應屆畢業青年穩健就業!「勞工紓困貸款」自6月19日凌晨0時起,銀行暫緩受理新申請案。

配合指揮中心持續執行邊境嚴管措施,勞動部推動相關措施,以因應雇主用人需求。

暑期工讀加勞(就)保及提繳勞退,勞動權益不能少。

勞動部所屬機關:::首頁新聞公告新聞稿僱有員工1人加就保,保障權益免受罰。

分享友善列印轉寄友人回上一頁最後異動日期:105-08-10依照現行規定,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是勞工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但只要僱用員工1人,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

所以,不是勞保強制投保的單位,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補習班、私人診所、人民團體、僱用員工4人以下的公司行號等,如果不願參加勞保,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保。

 勞保局再進一步說明,只要是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的本國籍勞工以及依法在臺工作的外國籍配偶、大陸配偶和港澳地區配偶,除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外,都是屬於強制參加就業保險的對象。

 雇主沒幫員工加就保,除了被核處應負擔就保保險費的10倍罰鍰,如果勞工因此無法向勞保局請領相關就保給付,如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雇主還要賠償給勞工。

所以,勞保局籲請事業單位務必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保障員工權益。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聯絡電話:02-2396-1266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發布日期:105-08-10點閱次數:6843回上一頁線上客服:::收合重大政策施政計畫施政績效新聞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就業資訊歷史新聞業務專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105年12月21日週休二日修法勞動基準法適用工資、工時工作規則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童工、母性保護、技術生工讀生權益職業災害與補償(助)勞動派遣勞資會議勞資關係失業協助退休、福祉國際勞動事務勞動基金運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職場平權國際交流合作專區食品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防疫相關勞動權益與協助措施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說明專區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勞工申訴專區特別休假日數試算加班費試算系統開放資料捐補助專區遊說法專區廉政專區因應貿易自由化專區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專區服務資源地圖(整合)石綿專區職場高手秘笈雙語詞彙電子報訂閱常見問答表單下載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專區訴願及勞就保爭議審議業務專區性別平等專區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專區勞動統計專網勞動統計業務簡介勞動統計查詢網統計報告勞動統計通報勞動統計調查性別統計專區族群勞動統計行業職業就業資訊預告統計資料發布重要統計事項變更勞動統計名詞網路填報系統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相關連結國外勞工業務網站消費者保護勞工健檢認可醫療機構名單勞動部公文附件下載區外部連結本部簡介正副首長介紹職掌及組織勞動大事紀勞動部辦公位置地圖點位聯絡資訊本部總機:(02)8995-6866本部傳真:(02)8590-2960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10047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交通位置圖回頁首



3. 投保單位應為所僱用員工申報加保 ...

依照勞保條例規定,僱用員工滿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係屬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應由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參加勞保,另僱用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歷史新聞開發婦女二度就業,充分有效運用中高齡婦女人力資源實驗室化學品管理本會尚無將現行工時制度修正為每週工時上限為四十小時之計畫勞委會與桃園縣政府聯合檢查,呼籲廠場重視職場安全,確保生產順利國內勞資關係現況及重要業務推動情形鑄造業請注意鑄造砂心乾燥作業之安全及相關危害局限空間或通風不良場所使用乾冰,應防二氧化碳中毒或缺氧「九十三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自十一月十五日起至十二月四日止當面受理勞工朋友申請研發人員排除工時限制之計畫,尚未定案勞工退休新制意見調查統計審慎檢討評估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可行性華隆公司勞資爭議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度第三梯次全國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將於十一月二十一日於全國四十四個考場同步舉行,本梯次並針對視覺障礙及不勞工使用電腦狀況第八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噪音作業勞工請注意聽力衰退情形,每年接受聽力檢查第八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頒獎典禮噪音作業勞工請注意聽力衰退情形,每年接受聽力檢查請預防工廠廢棄氯氣鋼瓶拆除作業意外洩漏勞委會尊重勞工團結權,但呼籲中華電信勞資雙方仍應進行協商縣市如達天然災害停班停課規定,得自行宣佈於四日停止受理九十三年勞工住宅貸款申請作業,惟須於六日補受理勞委會尊重勞工罷工投票之結果,但罷工之進行仍需符合手段正當性,並呼籲中華電信勞資雙方仍應持續進行協商勞工子女希望之路--導航計畫因應新貧蔓延,勞委會擬對策本會將儘速進行研討與公聽活動,針對爾後基本工資之修定與時薪是否調整,進行通案資料蒐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規定國內勞資關係現況及重要業務推動情形勞保局記者會新聞資料勞保欠費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已繳納保險費者,不影響給付請領權益,亦不逕予退保行政院勞委會「導航計劃」公益簽署活動勞動部所屬機關:::首頁新聞公告歷史新聞投保單位應為所僱用員工申報加保,以維護員工權益分享友善列印轉寄友人回上一頁最後異動日期:105-11-03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依照勞保條例規定,僱用員工滿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係屬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應由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參加勞保,另僱用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員工之雇主,應為該等員工辦理就保;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雖非勞保之強制投保對象,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保。

如不願參加勞保,仍應依規定為員工申報參加就保。

而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經常受僱非固定雇主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勞工,始應以其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

符合前述強制加保規定之事業單位,如延遲不辦投保手續,依規定將有相關罰則之適用,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損失,應由事業單位負責賠償。

目前,勞保局已建立查核機制主動進行查核,如經查明應強制申報員工加保之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辦理者,除核處罰鍰外,員工如發生保險事故,該單位尚須負責賠償。

至事業單位違反規定將所僱用之員工轉由職業工會加保,勞保局亦將取消該受僱員工於職業工會之加保資格,此段違法加保期間尚不得列入勞保年資計算,已繳納的保險費勞保局亦將不予退還。

?因此,勞保局提醒事業單位,應為僱用支薪員工申報加保,切勿以員工自願放棄或填寫切結書為由,拒絕為員工申報加保,而由其掛名於職業工會參加勞保,以維護員工權益。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發布日期:96-08-20點閱次數:3614回上一頁線上客服:::收合重大政策施政計畫施政績效新聞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就業資訊歷史新聞業務專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105年12月21日週休二日修法勞動基準法適用工資、工時工作規則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童工、母性保護、技術生工讀生權益職業災害與補償(助)勞動派遣勞資會議勞資關係失業協助退休、福祉國際勞動事務勞動基金運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職場平權國際交流合作專區食品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防疫相關勞動權益與協助措施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說明專區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勞工申訴專區特別休假日數試算加班費試算系統開放資料捐補助專區遊說法專區廉政專區因應貿易自由化專區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專區服務資源地圖(整合)石綿專區職場高手秘笈雙語詞彙電子報訂閱常見問答表單下載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專區訴願及勞就保爭議審議業務專區性別平等專區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專區勞動統計專網勞動統計業務簡介勞動統計查詢網統計報告勞動統計通報勞動統計調查性別統計專區族群勞動統計行業職業就業資



4. 立法院-【勞保漏洞】30年前函釋成補教業保護傘工讀生遭拒納 ...

勞保攸關勞工權益,幫勞工投保也是雇主應盡基本義務,但現行短期補習班業者非強制納保單位,導致部份工讀生、補習班老師被老闆拒絕納保也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業務服務立法委員最新消息FacebooktwitterPlurk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業務服務立法委員最新消息【勞保漏洞】30年前函釋成補教業保護傘 工讀生遭拒納保求助無門出版時間: 2020/09/0507:05更新時間: 2020/09/0509:36   賴香伶要求勞動部檢討函釋。

資料照片   勞保攸關勞工權益,幫勞工投保也是雇主應盡基本義務,但現行短期補習班業者非強制納保單位,導致部份工讀生、補習班老師被老闆拒絕納保也求助無門,也形成法規漏洞。

對此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受訪表示,補教業者憑勞保局30年前的函釋,躲避協助員工納保的責任,勞動局應盡速修正,她將會在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後的質詢中要求。

綠委洪申翰則認為,除了法制面向外,也應該思考落實在大學、高中的通識教育中,提升年輕人對勞權的認識與重視。

相關新聞:【勞保漏洞】補習班打工忙到沒空吃飯 公司不願幫員工投保《蘋果新聞網》近來接獲投訴,有部分補習班不願意幫工讀生或正職老師投保勞保,即使向勞保局申訴也束手無策,因為補教業根本不算強制納保單位,等同是勞保漏洞,讓在補習班打工的年輕人工作毫無保障。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

資料照片洪申翰受訪表示,年輕人初入就業市場,在職場上是相對弱勢,在過去的資歷與社會歷練都不足,政府應該要繼續加強年輕人在就業上、社會保險等各方面的保險,確保基本權益不受侵犯。

 洪申翰說,很多補教業者都會找來年輕的工讀生或是聘請年輕輔導老師,比例不低,但因為補習班非強制納保單位,雇主站在省成本、節省資源的角度,經常忽視替員工納保的權益跟義務,「我看不出來為什麼補教業者有甚麼特殊理由,可以不需要幫員工納保」,這部份的確應該要全盤檢討、思考,是否也有其他行業有這樣的漏洞存在。

 另外,洪申翰認為,除了從法制面補足漏洞外,台灣勞工普遍的勞權意識跟教育普遍不足,尤其是年輕人,應該要透過整體的勞權意識去改變就業環境。

洪建議,勞動議題是不是能在大學或高中的通識課程中去強化、教授,讓他們在出社會前,就能清楚雇主應給勞健保的認識,或其他勞動權益,才能真正全面提升勞工對自己權益保障的能量。

賴香伶則解釋,補習班若依照《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設立為公司或行號,應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為員工加保。

不過現行大部份補習班是依照「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而設立,亦即非公司、行號,不適用《勞保條例》。

 賴香伶指出,依據勞動部前身「內政部勞工司」在1986年的的函釋中解釋,「受僱於僱用員工5人以上短期補習班員工,因非屬《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的強制投保對象,故無上開條文之適用」,此函釋導致短期補教業者可依此解釋不需要強制為原工納保。

不過該涵釋中也指出,「惟該等人員若是該短期補習班的專任員工,仍可依同條例第8條有關自願加保規定,由該短期補習班為所屬全體員工申報加保。

」賴香伶表示,勞保局應該持續沿用這條30多年前的函釋,但當時函釋的狀況與現在的時空背景不同,勞動部應該重新檢視這些函釋,目前包括:幼兒園等相關文化事業都已經列入強制納保對象,補習班員工卻不必納入勞保?顯得相當不合時宜,勞動部有必要儘速修正,等新會期開議,她也會在質詢中要求勞動部。

(林惟崧、陳建瑜/台北報導)



5. 聘僱5人以下之勞工保險等相關問題– 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一、雇主只有在聘僱5人以上員工才有投保勞工保險之義務 ... 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非強制)。

Skiptocontent聘僱5人以下之勞工保險等相關問題 一、雇主只有在聘僱5人以上員工才有投保勞工保險之義務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第1項)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第2項)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之。

(第3項)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因此,在強制對象範圍內(僱用勞工5人以上),雇主應為所屬員工辦理投保勞工保險的手續及負擔相關保險事務的責任。

承上,僱用勞工未滿5人者,則屬於自願投保對象,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一、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同法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3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而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於滿65歲後再從事工作者亦或是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此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非強制)。

特別說明,勞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保對象,分為強制加保與自願加保二種,並以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為輔。

現行職業災害保險法制係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類。

因此,除本段文章前段所敘述之自願投保職業災害保險者外,一般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各種給付之安全保障,不必再額外加保職業災害保險。

整理得知,只有僱用勞工5人以上時雇主才有強制投保義務,否則勞工就要自行到職業工會投保。

根據新聞報導,全台目前約有220萬人是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保,多數民眾為自營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的勞工。

而依據勞保局最新公布的積欠勞工保險費職業工會名單,這次共有6個職業工會欠繳勞保費,同時也已超過繳費寬限期,並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1]。

若勞工朋友不小心踩雷,導致勞保給付被拒,請不要慌張並請注意以下事項:第一,請被保險人(勞工)能提供已向工會繳納保險費的相關證明,如繳費收據、匯款單等,足以證明個人應繳的保險費及滯納金已繳納於工會,此時勞保局即會發給給付。

第二,若依舊拿不出繳費證明或匯款單者,此時勞保局也將協調其繳清個人應負擔部分的保險費後發給,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請領各項保險給付的權益,請被保險人(勞工)不要太擔心。

除此之外,僱用勞工5人以下的公司行號仍須特別注意以下幾點:《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有一定雇主的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成為全民健保的被保險人,詳細分類及其投保單位請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5條。

據此,雇主即負有為所屬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的責任(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以上,視同專任員工,應由工讀機構為其投保。

)。

《就業保險法》的規定: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的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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