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應為所僱用員工申報加保 ... | 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

依照勞保條例規定,僱用員工滿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係屬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應由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參加勞保,另僱用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歷史新聞開發婦女二度就業,充分有效運用中高齡婦女人力資源實驗室化學品管理本會尚無將現行工時制度修正為每週工時上限為四十小時之計畫勞委會與桃園縣政府聯合檢查,呼籲廠場重視職場安全,確保生產順利國內勞資關係現況及重要業務推動情形鑄造業請注意鑄造砂心乾燥作業之安全及相關危害局限空間或通風不良場所使用乾冰,應防二氧化碳中毒或缺氧「九十三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自十一月十五日起至十二月四日止當面受理勞工朋友申請研發人員排除工時限制之計畫,尚未定案勞工退休新制意見調查統計審慎檢討評估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可行性華隆公司勞資爭議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度第三梯次全國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將於十一月二十一日於全國四十四個考場同步舉行,本梯次並針對視覺障礙及不勞工使用電腦狀況第八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噪音作業勞工請注意聽力衰退情形,每年接受聽力檢查第八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頒獎典禮噪音作業勞工請注意聽力衰退情形,每年接受聽力檢查請預防工廠廢棄氯氣鋼瓶拆除作業意外洩漏勞委會尊重勞工團結權,但呼籲中華電信勞資雙方仍應進行協商縣市如達天然災害停班停課規定,得自行宣佈於四日停止受理九十三年勞工住宅貸款申請作業,惟須於六日補受理勞委會尊重勞工罷工投票之結果,但罷工之進行仍需符合手段正當性,並呼籲中華電信勞資雙方仍應持續進行協商勞工子女希望之路--導航計畫因應新貧蔓延,勞委會擬對策本會將儘速進行研討與公聽活動,針對爾後基本工資之修定與時薪是否調整,進行通案資料蒐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規定國內勞資關係現況及重要業務推動情形勞保局記者會新聞資料勞保欠費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已繳納保險費者,不影響給付請領權益,亦不逕予退保行政院勞委會「導航計劃」公益簽署活動勞動部所屬機關:::首頁新聞公告歷史新聞投保單位應為所僱用員工申報加保,以維護員工權益分享友善列印轉寄友人回上一頁最後異動日期:105-11-03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依照勞保條例規定,僱用員工滿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係屬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應由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參加勞保,另僱用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員工之雇主,應為該等員工辦理就保;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雖非勞保之強制投保對象,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保。

如不願參加勞保,仍應依規定為員工申報參加就保。

而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經常受僱非固定雇主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勞工,始應以其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

符合前述強制加保規定之事業單位,如延遲不辦投保手續,依規定將有相關罰則之適用,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損失,應由事業單位負責賠償。

目前,勞保局已建立查核機制主動進行查核,如經查明應強制申報員工加保之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辦理者,除核處罰鍰外,員工如發生保險事故,該單位尚須負責賠償。

至事業單位違反規定將所僱用之員工轉由職業工會加保,勞保局亦將取消該受僱員工於職業工會之加保資格,此段違法加保期間尚不得列入勞保年資計算,已繳納的保險費勞保局亦將不予退還。

?因此,勞保局提醒事業單位,應為僱用支薪員工申報加保,切勿以員工自願放棄或填寫切結書為由,拒絕為員工申報加保,而由其掛名於職業工會參加勞保,以維護員工權益。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發布日期:96-08-20點閱次數:3614回上一頁線上客服:::收合重大政策施政計畫施政績效新聞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就業資訊歷史新聞業務專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105年12月21日週休二日修法勞動基準法適用工資、工時工作規則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童工、母性保護、技術生工讀生權益職業災害與補償(助)勞動派遣勞資會議勞資關係失業協助退休、福祉國際勞動事務勞動基金運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職場平權國際交流合作專區食品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防疫相關勞動權益與協助措施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說明專區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勞工申訴專區特別休假日數試算加班費試算系統開放資料捐補助專區遊說法專區廉政專區因應貿易自由化專區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專區服務資源地圖(整合)石綿專區職場高手秘笈雙語詞彙電子報訂閱常見問答表單下載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專區訴願及勞就保爭議審議業務專區性別平等專區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專區勞動統計專網勞動統計業務簡介勞動統計查詢網統計報告勞動統計通報勞動統計調查性別統計專區族群勞動統計行業職業就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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