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刊物 | 勞保規定

依勞保條例規定,雇主僱用5人以上勞工,應於勞工到職日為其投保勞保;依健保法規定,投保單位對合於投保條件之保險對象,應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兩者皆為強制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Togglenavigation:::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回台糖官網│ 意見信箱│字級:小中大Search全站搜尋進階熱門關鍵字:循環經濟drawdown易購網:::    Togglemainmenuvisibility網站導覽回台糖官網意見信箱當期總覽認識台糖通訊發行資訊歷史刊物網站服務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隱私權保護政策  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手機置頂選單網站導覽     回台糖官網    意見信箱     :::  首頁>歷史刊物歷史刊物3月號2015Mar專欄-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健保之責任文/蕭俊傑 一、前言勞工保險(下稱勞保)與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均為社會保險制度,按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規定,受僱勞工如為強制納保對象,雇主應於到職日為其投保勞保;按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規定,合於投保條件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應為其投保健保。

故投勞保與健保均為雇主之義務,亦為勞工之權利。

但勞動職場上卻時有所聞雇主未依法為受僱勞工辦理投保而損及勞工權益情事,匪夷所思雇主不諳為節省保險費負擔卻無法分攤風險,且須負行政罰鍰及損害賠償責任嗎?藉此僅就雇主依法應為受僱勞工投勞、健保卻不投保課題,分別就勞保條例及健保法之規範,扼述其納保對象、雇主義務與罰則及勞工之請求權利,臚列如次。

二、勞保條例規範(一)納保對象:1、按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之員工;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保為被保險人。

(此即為勞保「強制」納保對象)2、按勞保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保。

(此即為勞保「自願」納保對象)(二)強制納保對象之雇主義務與罰則:1、按勞保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2、按勞保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3、按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4、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災法)第34條規定,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保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下稱職災)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至10倍罰鍰,不適用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有關罰鍰之規定。

但勞工因職災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保給付標準表第1等級至第10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6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三、健保法規範(一)保險對象:1、按健保法第2條用詞定義,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2、按健保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1)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6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a.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b.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c.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d.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e.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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