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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災Q&A

遭遇職業災害該如何向公司請假休養?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於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 ...Menu訊息專區公告事項勞工新聞認識我們中心緣起成立目標為民服務服務團隊就醫指南就醫流程就醫說明服務醫院地圖傷病簡介什麼是職業傷病我有職業傷病嗎如何避免發生職業傷病常見的職業傷病職業傷病的認定職業疾病鑑定程序異議處理程序資訊分享宣導資料電子報統計資訊相關法規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滿意度調查醫師專區網站連結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術團體民間團體國外網站職災Q&A國際研討會電子報訂閱職災勞工權益圖職災重建、傷病防治、職災補償防治中心位置圖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聯絡窗口相關連結區工資問答、就業情報、在職勞工職災Q&A職業傷病如何就醫?一般就醫1.用健保卡和身分證掛號或辦理住院2.向掛號櫃台聲明以「勞保的職災身份」就醫3.看診完向醫院索取收據4.於門診或出院後10天內(不含例假日)補送「職災醫療書單」至醫院,出示收據以領回先行代墊之部分負擔費用緊急就醫1.向雇主、工會、勞保局或其所屬各地辦事處索取職災醫療書單2.用健保卡、身分證和「職災醫療書單」掛號或辦理住院就醫時未攜帶職災醫療書單,且已超過10天未補送該書單,是否可再核退自費繳交部分負擔費用?檢附以下文件,郵寄至勞工保險局申請:1.勞工保險職災醫療書單2.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3.醫療費用收據及費用明細正本4.診斷書如何取得「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如果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發給,該怎麼辦?針對公司行號:勞工保險局每年年底會寄發上述書單給各投保單位以備次年使用,若不敷使用時,投保單位可直接至勞工保險局辦事處索取,或者填寫「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請表」郵寄至勞工保險局申領。

針對勞工朋友:向投保公司或職業工會索取。

若投保單位不發給時,可向勞工保險局辦事處請領,經勞工保險局查明職業傷病事件屬實後發給。

遭遇職業災害該如何向公司請假休養?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於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假處理。

請公傷假是否有天數限制?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

而且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無法工作者,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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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能不知的政府補助:上班路上扭傷腳算職災?休養還能領勞保 ...

醫療資源☀上下班「通勤災害」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的職業災害,但在一定條件下,卻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之職業災(傷)害 ...【最後倒數】保存期限長達5倍~訂早安健康一年送超值4千藍白真空機+真空保鮮罐3入+保鮮袋*5組合!立即搶購X為提供更多優質內容,本網站使用cookies分析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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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職災身份非免死金牌,惡意行為仍然不受保障|樂誠勞資顧問 ...

職災身份非免死金牌,惡意行為仍然不受保障|樂誠勞資顧問--1111社群討論區-工作、職場、專業技能分享我要問首頁焦點新聞影音專區公聽會名師座談直播有問必答會員提問常見問題美容美髮業製造業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醫療護理業百貨零售業名師好文秒懂小幫手最新法規與函釋1HR我要問000好友邀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私人訊息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好友動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搜尋搜尋目前群組搜尋全部群組會員登入焦點新聞影音專區公聽會名師座談直播有問必答會員提問常見問題美容美髮業製造業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醫療護理業百貨零售業名師好文秒懂小幫手最新法規與函釋我要問000好友邀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私人訊息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好友動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搜尋搜尋目前群組搜尋全部群組會員登入找工作文字放大置頂職災身份非免死金牌,惡意行為仍然不受保障|樂誠勞資顧問文字放大勞資大平台446發表2019-03-0514:15:13upvote0favorite0 小敏(化名)在公司擔任行政人員,負責接待客戶與文書工作。

 一日在工作現場抄料號的過程中,遭倒塌的布捲撞到,導致左手的無名指骨折,隔日小敏隨即以職災事由向公司申請公傷病假,並出示「宜休養一個月」的診斷書;雖然老闆直覺無須休養至一個月,但念在小敏是公傷造成的,也只好同意;就在一個月的公傷病假即將屆滿之際,小敏主動表示傷勢未好,並以Line傳了一張近日復診的診斷書,上面再次記載「宜休養一個月」。

 人事主管將此事告知老闆,老闆除了無奈之外,一時之間,也想不到什麼應對的方法。

究竟對於職災員工不合理的請假要求或診斷證明,事業單位該如何因應呢? 勞基法第59條明確定義雇主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負擔補償義務;其中,「原領工資補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區塊;此乃因原領工資補償係以「醫療中」與「不能工作」為補償前提,由於法律並未定義何謂「醫療中」、何謂「不能工作」,所以,實務上往往都以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為判斷之依據,導致有部分勞工於職災發生後,在「宜休養」三個字的庇護之下,即便超過合理之療養期間,仍舊無須出勤且坐領全薪,不但老闆氣得直跳腳,對其他員工也不公平。

 宜休養就等於不能工作?為了確認無法工作之天數,多數都必須仰賴專科醫師所開立的診斷證明,但是,診斷書上常見的「宜休養」三字就等同於不能工作嗎? 依勞動部98年勞動3字第0980078535號函釋略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

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又,上開證明文件應足顯勞工之實際需要醫療期間。

另外,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字第105號判決中也提到:『且其內容僅載有:「病患於102-3-7至門診追蹤,目前右手疤痕萎縮及關節僵硬,建議持續復健治療及休養兩個月」,無從認定在不影響上訴人復健治療之前提下,上訴人有完全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之情形。

』可見,法院在遭遇類似案件時,也持相同之見解;因此,宜休養並無法概括等於不能工作,是否不能工作,須視實際情況由醫師於診斷證明書上詳加記載,始有認定之效力。

 不能工作之定義不能工作一詞範圍甚廣,法律雖未多加定義,但實務上面對職災勞工時,仍有一定的判別標準。

 勞動部85年台勞動三字第100018號函釋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

然而,法院在處理類似爭議時,卻採不同之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易字133號中提到:「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如雇主欲提供簡易輕便之工作而為勞工能力所能負擔,勞工自不得任意拒絕;」、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判決中亦指出:「再謂可工作之能力,除指勞工可從事勞動契約原所約定之工作外,並兼指勞工得從事勞動契約原未約定,但依勞工當時傷勢可負擔之工作在內;」、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25號判決亦認為:「勞工於職災傷害醫療期間,如經雇主合法調整其工作,或勞工已堪任原有工作,而其工作已無礙於職災傷害之醫療者,勞工仍有服從雇主指示提供勞務之義務」。

 可見,實務上所謂不能工作係指在不影響職災勞工復健治療之前提下,完全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始符合「不能工作」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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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班路上扭到腳也算職業災害!休養沒薪水還有勞保付你7成薪 ...

舉例來說,上下班「通勤災害」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的職業災害,但在一定條件下,卻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之職業災(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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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小美是一名白領上班族,有一天她因為晚上熬夜追劇早上起晚了,從捷運站出來時,眼看只剩5分鐘就遲到,於是飛奔下樓梯,沒想到一個不小心踩空,從樓梯上滑落,導致成左手挫傷、右腳踝嚴重扭傷,必須在家休養15天…。

[啟動LINE推播]每日重大新聞通知台灣理財規畫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長葉俊佑指出,小美的情況已符合「職業災害」的認定。

「職業災害」一詞有出現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中,不過各法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差異。

舉例來說,上下班「通勤災害」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的職業災害,但在一定條件下,卻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之職業災(傷)害。

而什麼樣的條件屬於符合「通勤災害」呢?1.時間:上下班時間所發生的意外事故,合理的通勤時間為1小時以內。

2.地點:上班「必經途中」所發生的意外事故。

3.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

4.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葉俊佑進一步指出,針對上下班通勤所發生的意外事故中,地點是不能先到家→公司以外的第三地點,除非是雇主要求,比如說長官指示先到某處去取文件,再進公司。

買早餐、接送小孩,也在通融範圍另外,若是上下班途中順道買早晚餐、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或是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都在勞保局目前可通融,屬於通勤傷害的部分。

此外,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所以小美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或「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葉俊佑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需要門診或住院時,可向投保單位領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急診與門診使用)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住院使用),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

此有2項優點:1.可免繳交全民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2.享有普通膳食費、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則分為「普通傷病給付」以及「職業傷病給付」,兩者皆是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導致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或職業傷病補償費,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傷病給付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從上述案例來說,小美的情況已符合職業災害,且在家休養半個月沒有拿到薪水,假設她住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6,000元,那麼她可以領到1萬80元【3萬6,000元÷30×70%×12天(15天-3天)=1萬80元】的勞保傷病給付。

勞保傷病給付差異表。

(圖片來源:Smart智富)作者/陳佩儀本文獲授權轉載自《Smart智富》◎ 加入《下班經濟學》粉絲團,給你更多財經資訊◎ 訂閱《下班經濟學》YouTube頻道,精彩節目不錯過 相關報導工作賺錢只為了花錢嗎?如果你這樣想,不過是「錢奴」而已!我是小白,整存整付、零存整付、存本取息哪種方法最快存到100萬?小資族的致富之道!1元存錢法,1天花2分鐘養成存錢習慣!沒業績都是你不看人!先從看別人左眼開始,談成漂亮交易!關鍵字:勞保職業災害下班經濟學勞保傷病給付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email protected]今日精選臨檢叫你出示身分證,就該照辦嗎?小心這3個陷阱,別讓警察違法盤查了!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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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務上,部分職災勞工會託辭職災傷復情形不佳而不願意回到職場;部分雇主不願准予職災勞工的公傷病假,甚或不願給予原領工資,導致職災勞工生活頓挫。

故而,雇主面對職災勞工的請假,究竟應該如何處理,才合法呢?爭議事實:勞工A在公司擔任機台操作員,某日因機台故障,所以A進行簡易的故障排除,但在維修過程中,因為機台未完全停止,導致A的手遭到拉扯,慶幸的是機台緊急裝置啟動,拉扯的情況立即停止。

事後,A到診所進行治療,醫生在診斷證明書上記載A「宜休養一個月」,A也持該診斷證明書向公司請假。

但公司認為A的手只是輕微拉傷,工作內容並不繁重,同時A就診的診所是私人診所,診斷是否詳實,也有疑問,故而不准A一個月的假。

A認為公司不准假是無端刁難。

因此,勞雇間就請假發生爭執。

律師解析:一、請假時點(一)職災勞工的請公傷病的假依據在於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故而在發生職業災害後,勞工可以請公傷病假。

此時,雇主應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勞工請假期間的原領工資。

(二)而該事件是否屬於職業災害,還有爭議的時候,勞工可以按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的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等確認該事件屬於職災後,雇主應回溯變更普通傷病假為公傷病。

二、請假期間長短(一)再來,公傷病假是否有期間的限?或許有人認為應以勞保兩年的給付期限為準,但此論點並不正確。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07月13日(82)台勞動三字第39118號函之見解,公傷病假之期間,應以職災勞工是否仍有醫療的必要及是否回復原有工作能力作為認定,簡單來說,就是公傷病假的期限應該以1.勞工已經回復原有工作能力的時間點,或2.勞工確定無法回復原有工作能力的時間點為限(此為狹義公傷病假,若勞工可以從事原有工作,但仍須追蹤及復健時,仍屬公傷病假範疇)。

(二)有爭議的是,勞工有時基於就醫上的便利,到私人診所就診,並持該診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上面謹記載「宜休養」、「建議休養一個月」、「不宜劇烈運動或工作」、「不宜負重、久站」或「僅可從事輕便工作」等文字,來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

(三)該等記載,有的是沒有註明休養期間、有的是沒有註明休養期間這麼長的必要性、有的只是寫說避免從事特定事項,則該等證明作為請假基礎,是否足夠?有所爭議,雇主此時往往會面臨是否應該准假之困境。

(四)雇主對於勞工請假之證明具有一定之審核權限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之見解,雇主對於請假的基礎事實,具有一定之審核權限:「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雇主如對上開診斷證明書認為記載不實者,可自行酌情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3月31日(87)台勞動二字第009919號函、內政部74年12月31日(74)台內勞字第374520號函參照)。

依前開函釋意旨,勞工持合法雇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作為依據請病假時,如雇主對員工持出之證明書內容有疑議時,得酌情處理,並非毫無審核之權。

」。

(五)雇主可以支付費用,請勞工至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開立證明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81)勞動3字第46887號函:「勞工職業災害醫療後,雇主對於痊癒與否如有疑義,雖不得強制要求勞工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但要求勞工自行選擇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核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診斷審定,應無不可,惟勞工因前往就診所生之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

可知雇主就診斷證明有所疑問時,可以在支付費用的前提下,要求勞工到特定等級之醫院開立證明,以作為請假及准假的基礎。

律師建議:職業災害是雇主跟勞工都不願意發生,但卻必需要面對的情況。

所以針對職業災害的事前預防、事後處置,建議雇主應做有完整詳實的規範,尤其針對請假部分,往往是雙方交火的第一線,是以建議雇主應針對職業災害請假的程序,包含但不限於證明資料及相關費用等進行規制,以明確勞雇雙方認知,



6. 員工自稱受到職災不來上班,還要公司付薪水,該怎麼處理?

公司新進員工小王試用期滿就立刻到醫院開診斷證明,聲稱他因職災造成 ... 是否構成職災建議交由勞保局認定,在未認定前,公司先以普通傷病假處理。

...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首頁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2019/03/07員工自稱受到職災不來上班,還要公司付薪水,該怎麼處理?公司新進員工小王試用期滿就立刻到醫院開診斷證明,聲稱他因職災造成傷病,要求老闆負擔全薪病假,兩個月都沒到公司上班,實際上卻到處去玩、臉書打卡,公司認為小王的行為不適任,要解雇小王,怎麼做才合法呢?撰文:蘇家宏、沈俊豪    雇主如果碰到像小王這樣的員工,雖然生氣也不能草率的把小王開除喔,以免反而被小王申訴違法解雇。

那麼雇主應該要如何處理小王的問題呢?建議可以採取以下處理方式:1.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疾病、傷害,一般人或公司難以自行判斷,如果有爭議,是否構成職災建議交由勞保局認定,在未認定前,公司先以普通傷病假處理。

2.按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未住院的普通傷病假,勞工一年內請假合計30日以內可請領半薪,超過部分老闆可以不給薪。

3.員工如果長期請假不上班,很可能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無法勝任」的情形,老闆可以以此為理由資遣小王。

4.如果老闆想要採取解雇方式,請病假出遊是否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而可以做為解雇事由?這部分的認定容易產生爭議,如雙方認知不同到法院訴訟,舉證較為困難,也難以預期法院認定結果會對誰較有利。

但是公司考核或懲戒的權利屬於公司治理範圍,法院通常較為尊重,不會隨便做不同認定,所以依照公司事先規範的工作規則(工作規則越具體越好),以記過、考績不合格等方式處理,如果小王執意不改善,累積至規定的解僱條件後,公司再解僱小王,解僱決定不但兼顧「情」、「理」,更不容易被法院推翻。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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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職業災害Q&A-勞工權益篇

我國勞動法規中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分列於職業安衛生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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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規中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分列於職業安衛生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

Q2:什麼是公傷假?如何給薪? A: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又勞動基準法有關職災的相關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Q3:職業災害認定期間,其治療期間,應如何請假?A: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又勞動基準法有關職災的相關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Q4: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是否視為職業災害? A:勞工上、下班時於適當時間,以適當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但因私人行為或無駕照或受吊扣、吊銷駕照處分駕車、闖紅燈、闖越鐵路平交道、酒醉駕車及行駛高速公路路肩等六種情形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Q5: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哪些   保障或補助? A:不論有無投保勞工保險,勞工發生職災時均可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失能)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輔助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及家屬補助等,另因未加勞保之勞工無法享有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故可比照勞工保險條之標準申請殘廢(失能)補助、死亡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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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A服務專區-勞動檢查處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Q4: 遭遇職業災害該如何向公司請假休養? A4: 職業災害【未認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首頁>業務資訊>職業災害勞工關懷服務>Q&A服務專區Q&A服務專區  字級設定:Q&A服務專區發布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科分  類:QA服務專區發布日期:110-03-04詳細內容:問題回答職災權益Q&AQ1:「職業災害」有哪些類型?A1:職業災害有3種類型:1.職業傷害:因工作環境因素致勞工立即性傷害、疾病、失能、死亡。

2.職業疾病:與工作內容有關因子促發疾病發生致勞工傷害、疾病、失能、死亡。

3.通勤職災:通勤時發生意外事故致勞工傷害、疾病、失能、死亡。

 Q2:「職業災害勞工」可以向雇主主張那些勞動基準法相關的法定權益呢?A2:雇主對職災勞工應負的保護責任包括:1.維護勞工的工作權:包括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勞動契約與因職災需要醫療與休養的公傷病假。

2.職業災害補償:醫療(必要費用)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

 Q3: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之補償種類包括那些?A3: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Q4:遭遇職業災害該如何向公司請假休養?A4: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假處理。

 Q5:請公傷假是否有天數限制?A5: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雇主應依職災勞工實際治療休養需要期間核定。

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無法工作者,不得扣除全勤獎金。

 Q6: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或無法工作,雇主應如何補償?A6: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動基法第59條第3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Q7: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雇主應如何補償?A7: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1.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其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Q8:「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可以提供職災勞工哪些服務呢?如何獲得相關服務呢? A8:1.提供職災勞工有關職災法令及權益諮詢、心理支持及社會適應服務、協助辦理職災給付或津貼,或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醫療職能復健、職業重建、法律協助、急難救助等資源,減輕職災事故對罹災家庭帶來的衝擊,陪伴職災勞工及家屬度過生涯困境重回職場。

2.職災勞工可於公務機關上班時間期間(8時至17時)主動撥打諮詢專線03-3359606,職災個管員會先進行電話諮詢,或電話聯絡後親赴本處現場諮詢,職災個管員會將會提供職災法令及其權益之相關諮詢,如果有特殊狀況另行約定訪視,提供職災後續相關服務。

3.一次性服務或經個案管理服務結案後,勞工或民眾如有其他非本處權責範圍內可予諮詢或服務需求之事項,將轉介適當資源或結案,尚祈見諒。

最後更新日期:110-04-21瀏覽人次:127 人top回首頁回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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