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定義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業務介紹

職業傷害: 指在執行職務時,受到立即性意外的傷害。

例如在工作中於鷹架上摔落地面受傷骨折,即屬於職業傷害。

職業疾病: 指在執行職務時,因 ...按Enter到主內容區:::主題網站:::首頁職災保護職業病鑑定業務介紹分享回上一頁友善列印轉寄友人最後異動日期:109-09-14一、職業傷病定義職業傷病一詞分別為職業「傷害」以及職業「疾病」之意。

職業傷害:指在執行職務時,受到立即性意外的傷害。

例如在工作中於鷹架上摔落地面受傷骨折,即屬於職業傷害。

職業疾病:指在執行職務時,因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以及其他因子導致身體產生疾病(經醫師診斷)。

例如長期處於強烈噪音的工作環境之中,經由醫師診斷噪音所導致聽力損失,即屬於職業疾病。

二、職業病認定之申請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一條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十八條規定,當懷疑患有職業疾病,且經醫師診斷,您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作業之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三、職業病鑑定之申請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發布單位:四組(職災勞工保護組)業務單位:發布日期:104-12-07點閱次數:222466回上一頁:::收合本署介紹首長簡介發展沿革職掌及組織聯絡資訊重大政策行政院施政方針與報告勞動部重大政策職業安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獎項政府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綜合安全營造安全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衛生作業環境監測化學品管理勞工健康服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COVID-19職場防疫專區呼吸防護計畫專區局限空間作業專區高氣溫作業危害預防專區勞動檢查勞動檢查工作守則備查查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事業單位職災通報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結果查詢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案件查詢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危險性機械設備申請作業流程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審查及檢查流程職災保護職災勞工津貼補助職業災害預防與職災勞工職業重建職業病鑑定職災勞工個案服務新聞與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活動訊息職災訊息就業資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發生職業病).pdf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招標資訊業務統計勞動統計查詢網本署年報本署業務統計年報統計便民服務常見問答檔案下載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園地性別平等專區線上報名意見信箱(勞檢申訴)影音專區勞動基準法專區過勞專區未加勞保職災勞工補助專區各類補助出版品專區業務單位聯絡資訊外籍移工安全衛生宣導專區勞動權益相關問題法規專區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指引解釋令函公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回頁首



2. 談職業災害之認定(洪鶯娟法律所) (2018/04)

關於職業災害之認定,學說及實務上,大都認為應具備兩項要件:一是「職務遂行性」、一是「職務起因性」。

所謂「職務遂行性」,是指該等災害乃勞工在雇主的指揮命令下執行 ...智財情報出版品(專利)出版品(雙週專利電子報)出版品(商標)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出版品(專刊/叢書)案例(專利)案例(商標)案例(著作/法律/訴訟)案例(其他)首頁»智財情報»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談職業災害之認定(洪鶯娟法律所)(2018/04)隨著高科技時代的來臨,各行各業的競爭與壓力比起以往恐有過之而無不及;工作忙碌緊張,處處講求快速,職業病及職場中各種意外災害難免一再發生,加上勞工保護、主張自身權益之意識抬頭,職業災害事件及相關訴訟恐不減反增。

而在眾多有關職業災害的訴訟中,有不少是雙方對於是否屬於職業災害有所爭執的。

為此,本文將針對職業災害之認定,以若干實務上之案例加以說明。

   一、職業災害之定義在談職業災害認定之前,首須說明職業災害之定義。

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雖有專章規定職業災害補償,且歷經幾次修法,卻始終未針對職業災害下定義,因此須根據勞基法第1條後段「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修法前之名稱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所為之定義性規定,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其中所稱勞動場所,依職安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包括下列場所: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而職業災害之定義中所謂「職業上原因」,則是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6條)二、職業災害之認定 關於職業災害之認定,學說及實務上,大都認為應具備兩項要件:一是「職務遂行性」、一是「職務起因性」。

所謂「職務遂行性」,是指該等災害乃勞工在雇主的指揮命令下執行職務或提供勞務時所發生者;而「職務起因性」則是指災害與勞工的工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簡言之,關鍵在於「執行職務」與「相當因果關係」。

 (一)職務遂行性 所謂職務遂行性,根據許多判決所載,「即災害是在勞工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狀態,係基於勞動契約在事業主指揮監督之下的情形。

此大約可歸納為下列三種情況:在雇主支配管理下從事工作;在雇主支配管理下但未從事工作;雖在雇主支配下,但未在雇主管理(現實監督)下從事工作。

」而關於「執行職務」,實務上或謂:範圍包括業務本身行為及業務上附隨必要合理行為(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44號民事判決),或謂: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勞工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均屬當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2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茲舉有關上開定義之幾則法院認定如下:1.關於油罐車司機爬上台石化公司丁二烯之灌裝台去開啟灌裝丁二烯設備,於階梯上不慎跌倒而撞到車子欄杆致背部受傷之案例。

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0號民事判決認定:「原告自96年起即擔任油罐車槽車司機,自不可能不知上開灌卸丁二烯之工作,不但非屬其油罐車槽車司機之工作,並且係油罐車槽車司機不得為之之禁止行為,故原告所為灌卸丁二烯之行為,依一般通念即不足以認係與其駕駛職務上附隨的必要、合理的行為;又上開行為既為油罐車槽車司機不得為之之行為,其危險發生之原因自非雇主所可得控制、防免之因素,亦不宜過度擴張職業災害之認定範圍,否則無異加重雇主之責任。

」2.就前例中之認定,上訴審雖未直接否定,但卻以不同之著眼點進行認定而推翻其結論:「上訴人主張因協助灌裝氣體而摔傷致成系爭傷害云云,雖不足取,。





,惟其援引證明其因為被上訴人長峰公司服勞務而造成系爭傷害之前開鑑定報告書及病歷資料既載明系爭傷害為上聯結車時發生跌傷所致。





從而,上訴人既係為被上訴人長峰公司服勞務而駕駛曳引車載貨,則其上下曳引車(或聯結車)自屬其職務上之行為,而系爭傷害復與其職務行為有相



3. 職業災害

依職安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係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 ...按Enter到主內容區職業災害與補償(助)通勤災害職業災害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權益勞動部所屬機關:::首頁業務專區職業災害與補償(助)職業災害依職安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係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職安署受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及第20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

目前本專區尚無資料回首頁(BackToHomePage)線上客服:::收合重大政策施政計畫施政績效新聞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就業資訊歷史新聞業務專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105年12月21日週休二日修法勞動基準法適用工資、工時工作規則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童工、母性保護、技術生工讀生權益職業災害與補償(助)勞動派遣勞資會議勞資關係失業協助退休、福祉國際勞動事務勞動基金運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職場平權國際交流合作專區食品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防疫相關勞動權益與協助措施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說明專區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勞工申訴專區特別休假日數試算加班費試算系統開放資料捐補助專區遊說法專區廉政專區因應貿易自由化專區服務資源地圖(整合)石綿專區職場高手秘笈雙語詞彙電子報訂閱常見問答表單下載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專區訴願及勞就保爭議審議業務專區性別平等專區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專區勞動統計專網統計查詢網電子書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行業職業就業資訊統計通報性別統計專區族群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統計調查網路填報系統重要統計事項變更統計名詞統計業務簡介相關連結國外勞工業務網站消費者保護勞工健檢認可醫療機構名單勞動部公文附件下載區外部連結本部簡介正副首長介紹職掌及組織勞動大事紀勞動部辦公位置地圖點位聯絡資訊本部總機:(02)8995-6866本部傳真:(02)8590-2960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10047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交通位置圖回頁首



4. 職業安全衛生法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法規類別: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4條本法適用於各業。

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第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第6條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

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條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前項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驗證,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

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五、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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