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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保最新動態

108年8月本會因透過勞動部研究案,隨機採樣會員進行職業災害(以下簡稱『職災​』)勞工復工後滿意 ... 若為通勤職災且於非本業工會加保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勞動小學堂-02】工作中受傷了該怎麼辦?首頁勞保最新動態 本著作係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3.0台灣授權條款授權 職業災害資源彙整108年8月本會因透過勞動部研究案,隨機採樣會員進行職業災害(以下簡稱『職災』)勞工復工後滿意度問卷調查,問卷彙整結果呈現一致性的部分是,原來勞工朋友們都不清楚自身遭遇職災後有哪些資源是可供運用的,藉由此契機,本篇將彙整各項資訊在此說明。

勞動部完整說明圖片來源:勞動部網站什麼是職業傷害圖片來源:勞工保險局部落格➤ 要能提出明確與職務相關導致受傷的證明文件一、因意外造成傷害及後續不能工作期間回診的【診斷證明書】,若事故當日無立即就醫需述明原由。

二、工作場合受傷時,須提供【雇主及目擊者所出具的證明書】。

三、上下班或公出等通勤途中受傷時,須提供【服務公司證明書】及【上下班公出途中傷害證明書】,若騎乘車輛者須檢附相關駕照,如無照駕駛或違反交通規則,或事故路線圖不符合應經路徑或合理途徑,即不符合申請規定。

​四、若無法提供公司證明者,須提供其他能證明職災當日工作內容的文件,如雇主資料、領薪證明等。

➤ 本會會員大多為『自營作業者』身分,因此這裡說明的【職業傷害】是以勞保局認定為主,與公司公傷認定的『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之職業災害不全然相同。

➤ 若您現在的工作與投保的職業工會職業屬性不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0月20日勞保3字第0970079500號令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第6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若為通勤職災且於非本業工會加保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若經勞保局審查非隸屬本業將輔導轉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保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1.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2.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傷病審查準則 職災函釋什麼是職業疾病因工作環境中化學物質引起之疾病因工作環境中生物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因工作過程中重複物理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其他危害引起之疾病職業性癌症致癌之特定製程所引起之癌症職業性肺病職業病種類圖片來源:勞工保險局部落格職業病認定準則圖片擷取自:107-職業病如何認定海報-林口長庚查看原圖  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  如您覺得身體長期不適,可能係由工作所引起,請向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聯絡窗口諮詢。

如您需進行職業病鑑定,請備齊下述資料至職業醫學科就診。

疾病相關資料:如診斷證明書、住院或門診病歷摘要、以及相關檢查報告或影像光碟。

工作相關資料:工作經歷證明、工作內容及流程、工作現場照片或影片等。

聯絡窗口申請勞保給付若遭遇職業傷害或職業疾病(已鑑定為職業病者)導致無法工作達4日以上,並且未領得原有薪資時,進而持續治療的不能工作期間,即符合【職災傷病給付】,勞保局將以薪資補償作為給付,上限為2年,第一年給付投保薪資的7成,第二年為5成,但對於無法工作的期間認定,勞保局會諮詢專科醫師,根據受傷的程度及部位,推斷不能工作的合理期間,若被保險人所提出申請的期間與醫生的醫理見解有落差時,則勞保局有權依其核定的合理治療期作為給付依據。

如遇職災需申請時,若預期為半年內可痊癒並復職者,建議於療程結束重返職場後,點選下方【職災檔案下載】,備齊【職災準備說明資料】主動向本會提出申請,工會會協助您一併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及【職災醫療核退】,如傷勢嚴重經治療亦無法痊癒,並可能遺存永久身體障礙時,請主動向工會諮詢是否符合【職災失能給付】。

本會全體會員均免費享有【福利團保】之保障,若您為意外住院或意外骨折時,可向本會提出福利團保申請,如您另自費投保本會【醫療團保】及【意外團保】,請妥當保存每次意外門診之看診收據,於事故發生2年內可申請實支實付理賠金(單次事故上限1萬元)。

圖片來源:勞工保險局部落格職災檔案下載  團保檔案下載新北市職災慰助金 設籍於新北市或於新北市境內工作的勞工,因職災連續住院達7日以上,或導致失能、死亡等情事,可於勞保職災給付核定日起6個月內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

上下班或公出途中"通勤"受傷的勞工,僅限設籍於新北市且因職災身故者。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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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 ...正在加載...... 新北市網路購物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提供入會申請、會員福利資訊、辦理勞保、健保、團保暨各項勞工福利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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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所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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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從事非本業工作時,係上、下班途中發生 ...

在被保險人非經雇主投保而由職業工會投保之情形下,其本業之認定應以 ... 資格,​則其本業為何,當無從加以認定,並考諸通勤所生之職業災害之 ...加入會員購買授權與點數列印時間:110/06/2508:32《》從事非本業工作時,係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而非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致傷病,無法視為職業傷害2021-03-10裁判字號:109年度簡上字第74號案由摘要:勞工保險條例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第4、9條(110.01.20)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6條(64.07.30)勞工保險條例第1、6、13、34條(104.07.01)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26、62條(107.03.28)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3、4條(105.03.21)要  旨: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從事非本業工作,須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始能視為職業傷害;因此,倘從事非本業工作時,係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而非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致傷病,無法視為職業傷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嘉義市各業工人聯合職業工會代表人陳淑珍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鄧明斌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文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一、上訴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即訴外人何曉琪,於民國107年8月4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事故,致「右側外踝開放性骨折、左側外踝骨折、左側跟骨骨折、第二腰椎爆裂性骨折」、「雙側外踝骨折、右腳第一趾種子骨骨折、左腳跟骨骨折、頭部損傷」,上訴人為其申請自107年8月4日至108年4月22日期間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案經被上訴人審查,以何曉琪不符從事非本業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以108年5月30日保職簡字第108021076899號函(下稱原處分1)核定所請按通傷害辦理,自住院之第4日即107年8月7日起給付至同年8月10日出院止,按其平均日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733.3元之50%發給4日計1,467元,餘所請門診治療期間不予給付。

另上訴人為何曉琪以因同一事故自107年8月4日起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急、門診,申請核退職災自墊醫療費用,經被上訴人以108年6月5日保職簡字第108082009008號函(下稱原處分2)核定不予給付。

上訴人不服原處分1、2,先後申請審議、提起訴願,均遭駁回,上訴人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及聲明,均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載。

三、原判決駁回上訴人起訴之理由,係以:依上訴人章程第6條規定,能成為上訴人工會會員之消極條件,須嘉義市內「未有該業工會組織」,始可成為該會之會員。

又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2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在被保險人非經雇主投保而由職業工會投保之情形下,其本業之認定應以其投保之工會認定之。

被保險人何曉琪以其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7款規定而由上訴人工會投保,上訴人依據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主張何曉琪於下班期間發生車禍而致傷害,為職業傷害。

惟依何曉琪發生車禍當天所自述從事之行業係在夜市擺攤包裝麵包,且其自陳:我曾做過站櫃台、洗碗、麵包包裝、贈品包裝,農產品也有。

這次是包裝麵包等語。

何曉琪既然自陳其所從事之行業為前開各樣,並審酌本次其發生車禍之通勤行為是因為夜市攤販、包裝麵包,足認何曉琪不符合加入上訴人工會之消極資格。

何曉琪加入上訴人之工會既屬不符合消極資格,則其本業為何,當無從加以認定,並考諸通勤所生之職業災害之給付必須是以本業為限,何曉琪之本業既無從認定,當不能以其係於下班時間發生車禍直接認定其符合職業災害並進而給予給付及代墊醫療費之補助。

再者,上訴人所述何曉琪沒有固定雇主、工作能力較低,所以才會加入此一工會等語,並無法認定何曉琪之主要業務為何,而如前所述,通勤職業災害給付之前提必須是從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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