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 建議書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一)保險商品說明書(必須提供消費者參閱並交付要保人留存)。

(二)保險商品簡介。

(三)建議書。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財政部92.10.07台財保字第○九二○七五○九九七號令訂定財政部93.05.03台財保字第○九三○七五○六八四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金管會94.11.2金管保三字第09402542473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金管會96.7.16金管保三字第09602546051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2.1.15金管保壽字第10102555802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5.12.14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7896號令修正發布 一、本遵循事項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一)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

 (三)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必要時得附註英文;涉及專有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

 (四)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俾便消費者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接收完整訊息。

 (五)銷售文件中有關警語、成就保本或保證給付條件,其字體大小應至少與其他部分相同,並以鮮明字體(如粗體、斜體、劃線、黑體、對比色或其他顯著方式)印刷。

 (六)銷售文件不得載明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關文字。

應於銷售文件中以鮮明字體顯著標示下列內容,俾利保戶充分瞭解:(一)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三、本遵循事項所稱銷售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一)保險商品說明書(必須提供消費者參閱並交付要保人留存)。

(二)保險商品簡介。

(三)建議書。

    前項所稱銷售文件應經保險公司審查通過並建檔備查。

第一項銷售文件及與保險契約內容,不得有相互牴觸或誤導消費者之情事四、保險商品說明書應揭露下列事項:(一)封面。

(二)封裡內頁。

(三)保險公司基本資料。

(四)保險計畫詳細說明。

        (五)投資風險警語之揭露。

 (六)費用揭露。

 (七)投資標的之揭露。

 (八)保單價值之通知。

 (九)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期限。

 (十)重要保單條款摘要及其附件、附表。

 (十一)本公司及負責人簽章及其簽章之年月日。

保險公司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其商品說明書除應依前項規定揭露外,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如有重大影響保戶權益事項之變更,並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保險商品說明書之封面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險商品名稱。

(二)商品文號及日期:1.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2.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三)保險公司名稱、說明書發行年月。

六、保險商品說明書之封裡內頁,應記載「請注意您的保險業務員是否主動出示『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機構所發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合格證」等相關文字。

七、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公司基本資料,應於封底載明保險公司名稱、公司地址、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等。

八、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計畫詳細說明,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相關投資標的之簡介(含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名稱、地址)及被選定為投資標的之理由。

若保險契約載有保險公司有權中途增加或減少投資標的之條款,應具體說明公司選擇新投資標的之標準。

(二)保險費交付原則(例如:最低保險費、附約保險費交付方式)、限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三)保險給付項目(例如:死亡給付、殘廢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付)及條件(例如:年金給付條件),並以不同投資報酬率舉例及圖表說明,所舉範例應說明其費用假設基礎。

投資報酬之描述、舉例,應說明投資報酬之計算基礎,並



2.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保險業應至少每季抽查招攬人員使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如發現招攬人員有使用未經核可文書之情事,應立即制止並為適當之處分,對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歷史法規法規名稱: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歷史法規:民國102年01月15日立法理由: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doc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doc法規內容:一、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商品)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相關規範。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招攬人員,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二條所定人員。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保險業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但未符合前項規定之非專業投資人,保險業不得受理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

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保險業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要保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

五、保險業應確保本商品之招攬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條件、受有完整教育訓練,且已具備本商品之專業知識。

保險業應至少每季抽查招攬人員使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如發現招攬人員有使用未經核可文書之情事,應立即制止並為適當之處分,對客戶因此所受損害,亦應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予客戶應考量適合度,並應注意避免銷售風險過高、結構過於複雜之商品。

但有客觀事實證明客戶有相當專業認識及風險承擔能力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係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須採適當方式區分及確認要保人屬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

但本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不在此限。

(二)須就非專業投資人之年齡、對本商品相關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及商品理解等要素,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依程度高低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並請要保人簽名確認。

七、保險業銷售本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與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共同簽訂書面契約。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者,應與發行機構簽定書面契約,且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為遵循相關法令,要求該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配合提供之資訊、協助及其應負之責任。

(二)載明結構型商品對於下列事項,發行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並通報保險業,保險業應轉知要保人:1.發行機構因解散、停業、營業移轉、併購、歇業、依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致不能繼續營業者。

2.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遭調降者。

3.結構型商品發生依約定之重大事件,致重大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權益者。

4.其他重大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

(三)發行機構無法繼續發行結構型商品時,應協助要保人辦理後續結構型商品贖回或其他相關事宜。

八、保險業應對本商品擬連結之投資標的進行上架前審查。

除本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外,本商品連結其他投資標的者,於上架前應審查下列事項(如無下列項目,則無須審查):(一)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合法性。

(二)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費用及合理性。

(三)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投資目標與方針、投資操作策略、過去績效、風險報酬及合理性。

(四)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商品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五)保險業利益衝突之評估。

(六)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風險等級。

九、保險業對於本商品之銷售,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並落實執行。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本商品招攬人員之管理辦法。

(二)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三)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準則。

(四)保險招攬之作業準則。

(五)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

(六)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

十、第九點所稱招攬人員之管理辦法,內容應包括招攬人員之資格條件、專業訓練、職業道德規範



3.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6-全國法規資料庫

四)要保人如係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考量要保人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 ... 五)使用未經保險業同意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為招攬。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EN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第6條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下列事項: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

二、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代收保險費之收費作業、送金單或收據之領用、收費時間及繳回等管理。

四、依行銷通路別及其特性訂定應遵行之事項。

五、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事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一)基本資料:1.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若為法人者,為法人之名稱、代表人、地址、聯絡電話);2.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3.若保險契約係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至少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4.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基本資料。

(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符合投保之條件。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投保目的及需求。

(四)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

六、保險商品適合度政策,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一)要保人已確實瞭解其所繳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二)要保人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具相當性。

(三)要保人如係投保外幣收付之保險商品,應瞭解要保人對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

(四)要保人如係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考量要保人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並確定要保人已確實瞭解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且不得提供逾越要保人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

七、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有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義務,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一)招攬經過。

(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工作年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投保其他商業保險,以及投保前三個月內客戶是否有辦理終止契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情形。

(四)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者。

(五)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且其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若否,應說明原因。

(六)其他有利於核保之資訊。

八、保險業或其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一)以未具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者為招攬。

(二)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三)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以不同保險公司之契約內容作不當比較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四)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

(五)使用未經保險業同意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為招攬。

(六)慫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以不當之手段唆使要保人辦理退保、轉保、縮小保額、繳清、展期或貸款等行為。

(七)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

(八)挪用或侵占保險費。

(九)未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單之適合度。

(十)給付或支領推介客戶申辦貸款之報酬。

但業務人員於貸款案件送件日前後三個月內未向同一客戶招攬保險商品者,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損害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之情事。

九、保險業應要求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遵循下列事項:(一)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及保險代理合約之約定。

(二)除本項第一款之獎懲及第二款之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核等事項外,應依據本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事項辦理,並明定於保險代理合約。

十、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及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予七十歲以上之客戶,或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應經客戶同意後將銷售過程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



4. 保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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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分析報告書 投資型商品專區預覽列印清除重填 ▉製表日期:▉程式版本:銷售理專已知悉要保人年齡上限:金賺100(壽險平台)為75歲、其他專案為80歲。

被保人姓名要保人姓名被保人性別請選擇男女被保人生日(7位數輸入,例如:0691201)被保人投保年齡歲選擇專案請選擇繳別請選擇繳費幣別請選擇預期保險費元預計繳費年保額比例%保險金額元平均年報酬率報酬率1報酬率2報酬率3%%-6%保險成本扣款方式每月自目標到期基金扣款提撥至貨幣帳戶不適用(壽險平台適用)保費費用計算方式內含於應繳保險費依預期保險費加計貨幣帳戶%  (請輸入貨幣帳戶投入比例)ETF申購費用率%ETF申購比例%MF申購費用率%MF申購比例%投資帳戶申購費用率%投資帳戶申購比例%(*如未申購ETF則無此費用)財星平台帳戶價值投資比例(%)%福星平台帳戶價值投資比例(%)%定期提撥設定‧預計申請定期提撥年度民國年‧提撥頻率及比例定期提撥頻率提撥比例(限勾選一個)月給付0.25%0.33%0.42%年給付3.0%4.0%5.0%保費費用率年度保費階段費率%保單管理費率年度帳管費(%)帳戶管理費用符合可投保【得意人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資格每一被保險人僅可附加一張本附約,若已投保者,請勿重複勾選以免照會影響下單時效分行名稱理專姓名電話從第年後每隔年印至歲最大年數:建議書封面列印書面分析報告(空白)預覽列印偵錯模式   請選擇下列檔名首    頁/上一頁/下一頁/末    頁//第頁聲明:本人已經確認審閱及瞭解本建議書上之說明與內容要保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成年者其      法定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業務員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業務員登錄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要保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請日期:民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保險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滿20足歲且未婚者,請法定代理人加簽)業務員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錄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議書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年齡歲專案名稱商品代碼繳費幣別年期6年期預期保險費繳別彈性繳基本保額百分比%保費費用率%保險成本扣款方式(壽險平台適用)保費費用計算方式應繳保險費應繳保險費要保書建議配置比例目標到期基金貨幣帳戶期初投資本金(扣除保費費用)目標到期基金貨幣帳戶*本軟體試算公式及結果,僅供填寫要保書當時參考,實際數值仍係以保險單頁面記載為準。

*要保人所購買之保險商品連結目標到期基金時,若於存續期間屆滿前申請解約或部分提領,則需負擔提前贖回費用(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壽險平台之保險成本選擇由目標到期基金扣除者,或選擇由貨幣帳戶扣除者,但其貨幣帳戶金額不足而需改由目標到期基金扣除時,將需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上表數值可能因四捨五入或其他因素而與實際數值有些許差異。

*上述範例之投資報酬率為目標到期基金之預期投資報酬率(已反應目標到期基金之經理費或管理費、保管費及新臺幣級別之匯率避險成本),所呈現之相關數值僅供說明參考之用,並不代表未來之實際報酬。

*目標到期基金六年屆滿,其經理公司將根據屆時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收益分配/到期收益金額與本金之全額返還。

該投資組合之持債在無信用風險發生的情況下,隨著愈接近到期日,市場價格將愈接近債券面額,然本基金仍可能存在違約風險與價格損失風險。

全額返還。

該投資組合之持債在無信用風險發生的情況下,隨著愈接近到期日,市場價格將愈接近債券面額,然本基金仍可能存在違約風險與價格損失風險。

假設報酬率保單年度年度累積所繳保費基本保額保費費用保險成本註1保單帳戶價值註2身故/全殘保險金額假設報酬率保單年度年度累積所繳保費基本保額保費費用保險成本註1保單帳戶價值註2身故/全殘保險金額假設報酬率保單年度年度累積所繳保費基本保額保費費用保險成本註1保單帳戶價值註2身故/全殘保險金額‧欄位說明註1、保險成本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月(日曆



5. 合作金庫

本建議書主要目的在說明本投資型商品的商品內容、保障明細、保費費用及不同假設狀況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試算結果。

本建議書內容並不一定為本人投保的內容,亦 ...程式未載入完全,請確認上方黃色警示條有點選,或全部檔案有正確解壓縮。

謹        致:先生小姐銀行/分行:理財專員姓名:服務電話:合庫員工投資型商品建議書 姓名:性別:年齡:歲註12單位:美元繳別:躉繳3,000元保費費用率:保單管理費:ETF申購費用率:%MF申購費用率:%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率:%財星/福星平台投資比例:專案名稱險種名稱代號繳費年期年累積保額年累積保費致勝100專案(躉繳)外幣年金富麗人生外幣變額年金(躉繳)XVA1年期03,000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UDD00111,000本建議書主要目的在說明本投資型商品的商品內容、保障明細、保費費用及不同假設狀況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試算結果。

本建議書內容並不一定為本人投保的內容,亦同意不一定為本公司承保的內容,本公司保留最後承保與否的權利。

本建議書所列之保障內容各項數值及所規範之投保規則僅供參考,其詳細內容仍應以公司條款及投保規則為準。

依您目前的假設條件,保單有可能在短期內發生停效狀況;建議適時調整您的保費或保額,以確保您的保單持續有效,避免您的權益受損。

姓名:性別:年齡:歲註12單位:美元繳別:躉繳3,000元保費費用率:保單管理費:ETF申購費用率:%MF申購費用率:%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率:%財星/福星平台投資比例:專案名稱險種名稱代號繳費年期年累積保額年累積保費致勝100專案(躉繳)外幣年金富麗人生外幣變額年金(躉繳)XVA1年期03,000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UDD00111,000特別注意!!保費金額需符合專案投保規則下限(請參考DM投保規則)穩操勝券躉繳:最低新臺幣30萬元以上(或等值約定外幣)!其它躉繳:最低新臺幣10萬元以上(或等值約定外幣)!分期繳/年繳:保費新臺幣6萬元以上!月繳:保費新臺幣5千元以上!※高保費優惠標準試算為假設無單筆增額保費、無累積提領金額之結果。

欄位說明相關費用=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1)目標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如下:目標保險費累積繳費次數第1次至第12次第13次至第24次第25次至第60次第61次(含)以上保費費用率30%15%10%0%(2)目標保險費累積繳費次數:係指要保人分期交付保險費之累積次數,並依下列方式計算該次繳納保險費次數:A.採年繳繳別者,每繳付一次保險費計入十二次。

B.採月繳繳別者,每繳付一次保險費計入一次。

共同基金(MF)申購手續費用:每次為投資保險費之0.2%。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申購手續費用:每次為申購金額之%。

共同基金(MF)申購手續費用:每次為投資保險費之%。

投資帳戶申購手續費用:每次為投資保險費之%。

(投資保險費係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投資帳戶申購手續費用:每次為投資保險費之%。

(投資保險費係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保險成本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月(日曆月)最後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按月收取之。

本契約每年的保險成本採用自然保費計算,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

如有附加附約,本費用包含附約保險成本。

本建議書所列保單帳戶價值及身故保額為年度末之值。

基本保額:係指要保書上所訂定之數值,其定義請參考本商品條款。

門檻保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每次繳納保險費或部分提領時,本公司依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上計算當時所適用之「保價乘數」所得之金額。

保價乘數:係指下列比率:1.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十五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2.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3.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保價乘數:係指下列比率:1.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2.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3.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VIPRule前收專案適用:臺幣保費之累積所繳保費(★)達NTD300萬之當月份,不收保單維護費用,需每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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