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投資型保險 建議書

(一)保險商品說明書(必須提供消費者參閱並交付要保人留存)。

(二)保險商品簡介。

(三)建議書。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財政部92.10.07台財保字第○九二○七五○九九七號令訂定財政部93.05.03台財保字第○九三○七五○六八四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金管會94.11.2金管保三字第09402542473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金管會96.7.16金管保三字第09602546051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2.1.15金管保壽字第10102555802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5.12.14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7896號令修正發布 一、本遵循事項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一)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

 (三)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必要時得附註英文;涉及專有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

 (四)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俾便消費者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接收完整訊息。

 (五)銷售文件中有關警語、成就保本或保證給付條件,其字體大小應至少與其他部分相同,並以鮮明字體(如粗體、斜體、劃線、黑體、對比色或其他顯著方式)印刷。

 (六)銷售文件不得載明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關文字。

應於銷售文件中以鮮明字體顯著標示下列內容,俾利保戶充分瞭解:(一)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三、本遵循事項所稱銷售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一)保險商品說明書(必須提供消費者參閱並交付要保人留存)。

(二)保險商品簡介。

(三)建議書。

    前項所稱銷售文件應經保險公司審查通過並建檔備查。

第一項銷售文件及與保險契約內容,不得有相互牴觸或誤導消費者之情事四、保險商品說明書應揭露下列事項:(一)封面。

(二)封裡內頁。

(三)保險公司基本資料。

(四)保險計畫詳細說明。

        (五)投資風險警語之揭露。

 (六)費用揭露。

 (七)投資標的之揭露。

 (八)保單價值之通知。

 (九)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期限。

 (十)重要保單條款摘要及其附件、附表。

 (十一)本公司及負責人簽章及其簽章之年月日。

保險公司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其商品說明書除應依前項規定揭露外,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如有重大影響保戶權益事項之變更,並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保險商品說明書之封面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險商品名稱。

(二)商品文號及日期:1.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2.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三)保險公司名稱、說明書發行年月。

六、保險商品說明書之封裡內頁,應記載「請注意您的保險業務員是否主動出示『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機構所發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合格證」等相關文字。

七、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公司基本資料,應於封底載明保險公司名稱、公司地址、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等。

八、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計畫詳細說明,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相關投資標的之簡介(含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名稱、地址)及被選定為投資標的之理由。

若保險契約載有保險公司有權中途增加或減少投資標的之條款,應具體說明公司選擇新投資標的之標準。

(二)保險費交付原則(例如:最低保險費、附約保險費交付方式)、限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三)保險給付項目(例如:死亡給付、殘廢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付)及條件(例如:年金給付條件),並以不同投資報酬率舉例及圖表說明,所舉範例應說明其費用假設基礎。

投資報酬之描述、舉例,應說明投資報酬之計算基礎,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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