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59條不能工作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VS勞工保險 ...

故對於勞工傷病期間已領得原有薪資者,自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2. 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 ...按Enter到主內容區職業災害補償職業災害補償時效?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V.S.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在復健期間或醫療終止復職時,無法勝任原有工作,公司將其轉調職務疑義?事業單位事業招人承攬,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其連帶補償責任歸屬?因公受傷復健期間,事業單位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勞工因職業傷害,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部分是否由雇主補償?勞工回廠補打卡途中被車撞傷是否可視同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給付及商業保險是否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費,勞工因職災治療完畢後,遺存障害無法繼續工作時,雇主可否強制退休?勞雇雙方得否約定以低於法定標準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勞工因公受傷,雇主是否應補償其急診掛號費及後續醫療門診掛號費之醫療費用?勞工於受僱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嗣後契約終止,因同一事故復發需繼續醫療,雇主是否應予醫療補償?事業單位可否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職業災害之工資補償應否隨工資調整?職業災害補償內容為何?雇主有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勞動基準法第61條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相關修正規定勞動部所屬機關:::首頁便民服務常見問答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V.S.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V.S.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分享友善列印轉寄友人回上一頁分類:職業災害補償最後異動日期:107-06-25我要發問我要繼續寫信問題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V.S.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答案1.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病)補償費,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已有明訂。

傷病給付之功用,係為保障勞工因傷病事故不能工作,於未能領取原有薪資期間,為維持經濟生活而給予之補助。

故對於勞工傷病期間已領得原有薪資者,自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2.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所稱之「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其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

準此,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並無相互予盾之處。

相關主題相關檔案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發布日期:103-12-17點閱次數:53326回上一頁線上客服:::收合重大政策施政計畫施政績效新聞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就業資訊歷史新聞業務專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105年12月21日週休二日修法勞動基準法適用工資、工時工作規則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童工、母性保護、技術生工讀生權益職業災害與補償(助)勞動派遣勞資會議勞資關係失業協助退休、福祉國際勞動事務勞動基金運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職場平權國際交流合作專區食品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防疫相關勞動權益與協助措施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說明專區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勞工申訴專區特別休假日數試算加班費試算系統開放資料捐補助專區遊說法專區廉政專區因應貿易自由化專區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專區服務資源地圖(整合)石綿專區職場高手秘笈雙語詞彙電子報訂閱常見問答表單下載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專區訴願及勞就保爭議審議業務專區性別平等專區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專區勞動統計專網勞動統計業務簡介勞動統計查詢網統計報告勞動統計通報勞動統計調查性別統計專區族群勞動統計行業職業就業指南預告統計資料發布重要統計事項變更勞動統計名詞網路填報系統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相關連結國外勞工業務網站消費者保護勞工健檢認可醫療機構名單勞動部公文附件下載區外部連結本部簡介正副首長介紹職掌及組織勞動大事紀勞動部辦公位置地圖點位聯絡資訊本部總機:(02)8995-6866本部傳真:(02)8590-2960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10047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交通位置圖回頁首



2. 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勞工遭遇職災而失能或傷害時,雇主應 ...

勞工遭遇職災而失能或傷害時,雇主應補償醫療費用及不能工作之損失;如 ... 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及民法 ...加入會員購買授權與點數列印時間:110/05/0818:27《》勞工遭遇職災而失能或傷害時,雇主應補償醫療費用及不能工作之損失;如有再承攬情形,事業單位或最後承攬人應與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連帶負補償責任2020-01-06裁判字號: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2號案由摘要: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民法第184、185、193、195、483-1條(108.06.19)勞動基準法第59、62條(108.06.19)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108.05.15)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225、281條(108.04.30)要  旨: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款及第62條規定,勞工如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失能或傷害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須之醫療費用,及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其不能工作之損失;如有再承攬之情形,事業單位或最後承攬人應與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2號上訴人林奕民被上訴人陳俊民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德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聯發公司)承攬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下稱系爭裝修工程),並將其中泥作工程發包予被上訴人陳俊民,陳俊民則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聘僱伊施作泥作工程,日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

曹信雄即育誠峰鋼鋁企業社(下稱曹信雄)亦承攬系爭裝修工程之鋁窗工程,於106年9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要求伊扶住遮雨棚,因現場未設置何安全防護設備,致伊自2樓跌至1樓,受有左側跟骨粉碎性骨折、左側跟骨線性骨折、左側遠端橈尺骨半脫位、第五腰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屬於職業災害。

陳俊民為伊之雇主,聯發公司總承包系爭室內裝修工程,亦為職業衛生安全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雇主,其等未在系爭裝修工程現場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亦未令伊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防護用具,以防免墜落之風險,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225條、第281條、民法第483條之1之規定,而有過失。

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醫療費用9萬3842元,及因醫療休養84日受有不能工作之損失16萬8000元,與精神慰撫金12萬5000元,合計38萬6842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於本院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8萬68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一)陳俊民部分:上訴人為伊聘僱之員工,負責廁所泥作工程施作,當天是上訴人自己去幫曹信雄扶遮雨棚,才發生系爭傷害事故,伊當時在廁所內施作泥作,不知道上訴人出去;且現場備有梯子,上訴人不拿梯子就穿著拖鞋站上陽台,才會跌落地面;曹信雄已賠償上訴人,伊並無賠償之義務;(二)聯發公司部分:伊總承包系爭裝修工程,再將其中泥作及鋁窗工程分別發包予被上訴人陳俊民及曹信雄,上訴人非伊聘僱之員工;伊曾禁止上訴人穿拖鞋至系爭裝修工程現場,惟上訴人仍穿著拖鞋上工;上訴人當時係於室內廁所施作水泥粉光,應曹信雄之請求幫忙固定鋁窗,因此爬上窗戶,卻因穿著拖鞋太滑不慎滑落,系爭傷害事故實係上訴人自身疏失所致,伊甚至因系爭傷害事故遭業主扣款;又勞工保險本有給付人工腳踝之醫療費用,上訴人要求自費鈦合金鋼板固定,顯不合理;各等語,資為抗辯。

並於本院均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一)聯發公司承攬系爭裝修工程,並將其中泥作工程發包予陳俊民,陳俊民則於106年9月20日聘僱上訴人施作泥作工程,日薪2000元。

(二)上訴人於106年9月21日原在系爭裝修工程之室內廁所施作泥作工程,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承攬鋁窗工程之



3.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有關「不能工作」、「原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有關「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之疑義與雇主補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更(二)字第1號(台灣神○電池公司 ... 熱門: 首頁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學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大陸期刊  核心  非核心DOI文章首頁臺灣期刊法律月旦裁判時報202007 (97期)查看詳細全文篇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有關「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之疑義與雇主補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更(二)字第1號(台灣神○電池公司職災事件)判決評釋作者林良榮中文摘要原告勞工A(本件上訴人)是否得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之規定,請求雇主應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之職災補償責任?以及,同款有關於「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之「工作」內涵所指為何?起訖頁65-75關鍵詞職災補償責任、醫療期間、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失能補償刊名月旦裁判時報  期數202007 (97期)出版單位元照出版有限公司DOI10.3966/207798362020070097007  複製DOIQRCode該期刊-上一篇集合犯與連續的包括一罪──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05號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該期刊-下一篇就業歧視案件在勞動事件中之舉證和關注事項──以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年齡歧視)為例 新書閱讀最新講座優惠活動月旦實務講座.講座試聽.進修課程月旦影音論壇.研討會新訊月旦知識庫.數位授權.個人購點.單位採購月旦醫事法網期刊數位服務.DOI註冊.電子期刊.投審系統.學術不端檢測社群平台.FB粉絲團.Google+.元照Youtube讀者服務.圖書目錄下載.購物說明.團體訂購.聯絡客服關於元照.元照簡介.出版/授權合作.廣告合作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客服信箱Copyright©元照出版Allrightsreserved.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4. 「醫療期間」真的完全不能工作嗎?雇主得否安排勞工做比較 ...

勞基法第59條第二款所稱的「醫療期間」是甚麼?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職業災害補償,該條第二款前段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 ...「醫療期間」真的完全不能工作嗎?雇主得否安排勞工做比較簡便的工作?|郭家祺專欄--1111社群討論區-工作、職場、專業技能分享我要問首頁焦點新聞影音專區公聽會名師座談直播有問必答會員提問常見問題美容美髮業製造業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醫療護理業百貨零售業名師好文秒懂小幫手最新法規與函釋1HR我要問000好友邀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私人訊息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好友動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搜尋搜尋目前群組搜尋全部群組會員登入焦點新聞影音專區公聽會名師座談直播有問必答會員提問常見問題美容美髮業製造業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醫療護理業百貨零售業名師好文秒懂小幫手最新法規與函釋我要問000好友邀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私人訊息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好友動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搜尋搜尋目前群組搜尋全部群組會員登入找工作文字放大置頂「醫療期間」真的完全不能工作嗎?雇主得否安排勞工做比較簡便的工作?|郭家祺專欄文字放大勞資大平台446發表2018-12-0314:25:52upvote0favorite0 勞基法第59條第二款所稱的「醫療期間」是甚麼?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職業災害補償,該條第二款前段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同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勞工受有職業災害時在醫療中不能工作可以請求雇主按原領工資給予補償,而且雇主對受職業災害的勞工,於醫療期間,是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那甚麼是醫療期間呢?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

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

 而所謂「醫療中不能工作」,是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至於,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但並非完全不能做其他工作(例如醫囑可做輕便簡易的行政工作),如雇主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雇主得否直接以書面通知勞工復工? 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參酌這個條文的精神,勞工於職災復健期間,雇主以醫囑「勞工可從事簡易之行政工作」為由,「書面」通知勞工復職時,雇主理應事先與勞工協商(此部分亦同時涉及「調動」),如逕以勞工構成曠職予以解僱,則其終止契約無效。

但勞工在醫療期間如確實可以從事簡易之行政工作,自應基於誠信原則與雇主協商暫時調整工作,不應惡意拒絕,否則就不在勞基法第13條之保護範圍內。

  有勞委會函釋及法院判決可參 ↓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0年06月12日(90)台勞資二字第0021799號 要旨: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欲提供簡易輕便之工作,勞工拒絕,資方即以連續曠職三日解僱,是否有違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疑義全文內容:一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

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本會七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台七八勞動三字第一二四二四號函已釋示在案,合先敘明。

二另依本會八十五年元月二十五日台八五勞動三字第一○○○一八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

」依來函所述,本案勞工於職災復健期間,雇主以醫囑「勞工可從事簡易之行政工作」為由,「書面」通知勞工復職乙節,雇主宜事先與勞工協商,如逕以勞工構成曠職予以解僱,則其終止契約無效。

惟案內該「簡易之行政工作」如客觀上為勞工所能勝任,雇主通知勞工進行協商,而勞工拒絕協商,則應探究勞工拒絕協商之真意是否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

 (2)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勞上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