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勞工遭遇職災而失能或傷害時,雇主應 ... | 勞基法59條不能工作

勞工遭遇職災而失能或傷害時,雇主應補償醫療費用及不能工作之損失;如 ... 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及民法 ...加入會員購買授權與點數列印時間:110/05/0818:27《》勞工遭遇職災而失能或傷害時,雇主應補償醫療費用及不能工作之損失;如有再承攬情形,事業單位或最後承攬人應與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連帶負補償責任2020-01-06裁判字號: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2號案由摘要: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民法第184、185、193、195、483-1條(108.06.19)勞動基準法第59、62條(108.06.19)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108.05.15)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225、281條(108.04.30)要  旨: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款及第62條規定,勞工如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失能或傷害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須之醫療費用,及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其不能工作之損失;如有再承攬之情形,事業單位或最後承攬人應與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2號上訴人林奕民被上訴人陳俊民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德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聯發公司)承攬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下稱系爭裝修工程),並將其中泥作工程發包予被上訴人陳俊民,陳俊民則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聘僱伊施作泥作工程,日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

曹信雄即育誠峰鋼鋁企業社(下稱曹信雄)亦承攬系爭裝修工程之鋁窗工程,於106年9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要求伊扶住遮雨棚,因現場未設置何安全防護設備,致伊自2樓跌至1樓,受有左側跟骨粉碎性骨折、左側跟骨線性骨折、左側遠端橈尺骨半脫位、第五腰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屬於職業災害。

陳俊民為伊之雇主,聯發公司總承包系爭室內裝修工程,亦為職業衛生安全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雇主,其等未在系爭裝修工程現場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亦未令伊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防護用具,以防免墜落之風險,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225條、第281條、民法第483條之1之規定,而有過失。

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醫療費用9萬3842元,及因醫療休養84日受有不能工作之損失16萬8000元,與精神慰撫金12萬5000元,合計38萬6842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於本院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8萬68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一)陳俊民部分:上訴人為伊聘僱之員工,負責廁所泥作工程施作,當天是上訴人自己去幫曹信雄扶遮雨棚,才發生系爭傷害事故,伊當時在廁所內施作泥作,不知道上訴人出去;且現場備有梯子,上訴人不拿梯子就穿著拖鞋站上陽台,才會跌落地面;曹信雄已賠償上訴人,伊並無賠償之義務;(二)聯發公司部分:伊總承包系爭裝修工程,再將其中泥作及鋁窗工程分別發包予被上訴人陳俊民及曹信雄,上訴人非伊聘僱之員工;伊曾禁止上訴人穿拖鞋至系爭裝修工程現場,惟上訴人仍穿著拖鞋上工;上訴人當時係於室內廁所施作水泥粉光,應曹信雄之請求幫忙固定鋁窗,因此爬上窗戶,卻因穿著拖鞋太滑不慎滑落,系爭傷害事故實係上訴人自身疏失所致,伊甚至因系爭傷害事故遭業主扣款;又勞工保險本有給付人工腳踝之醫療費用,上訴人要求自費鈦合金鋼板固定,顯不合理;各等語,資為抗辯。

並於本院均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一)聯發公司承攬系爭裝修工程,並將其中泥作工程發包予陳俊民,陳俊民則於106年9月20日聘僱上訴人施作泥作工程,日薪2000元。

(二)上訴人於106年9月21日原在系爭裝修工程之室內廁所施作泥作工程,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承攬鋁窗工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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